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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发生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2 11:44: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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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发生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关于防止发生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建监〖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建总公司: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在施工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如5月23日,杭州市浙江大酒店工地在进行电焊作业中发生重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

  江泽民总书记最近指出:“最近火灾接连不断,有建筑火灾,还有森林大火,全党同志要敲起警钟,既要及时灭火救灾,更要强调预防。我在电视上看到救火缺乏水源,要尽快搞好消防设施建设,小洞不补,大洞受苦。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抓紧研究落实。现在已进入夏委,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容易着火,要引起高度重视”。在此之前,李岚清副总理也作出批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吸取教训,抓紧防火工作,各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灭火规章制度和严格落实责任制,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克服麻痹思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和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精神,并传达到基层和每一个职工,切实增强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广大干部和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安全常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并能掌握施工消防安全的基本知识,具备一定的防救能力。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立即组织一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警惕火灾的发生。检查的重点是瓜熟蒂落现场(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生产加工车间、临时办公室、临时宿舍以及有明火作业和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检查的重点部位是电气线路设备、电气焊设施以及易燃品存储设施等。凡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也必须采取措施暂停使用。

  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标准和规范,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以及化工材料、各类油料等易燃品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消防设施的可靠、有效及易燃品存放、使用安全。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材料应整齐码放,消防通道必须畅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重大施工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要严肃施工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查清责任,对肇事者和有关负责人要严肃进行查处。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在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重大经济损失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要及时报告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铜川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1996年1月3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重点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和陕西省《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精神,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居工程是指建立经济实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体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和筹集经济实用住房;
2、登记和认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3、分配和出售经济实用住房;
4、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和方案。
经济实用住房是指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B—90180—93)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55平方米以下,且二室户型比重占60%以上的单元式楼房住宅。
第三条 安居工程的阶段目标:
1、1996年和1997年建设和筹集的经济实用住房,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下(含四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部分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五平方米或六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2、1998年至2000年建设和筹集的经济实用住房,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五平方米(含五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同时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六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在以上两个阶段,优先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拥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 实施安居工程,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安居工程建设,按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由政府指定的安居工程承建单位,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要从建房总量中提供26%的住房,以成本价出售,以支持安居工程。
第七条 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一律由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八条 凡承建安居工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政府提供的安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实用住房及其它配套房屋,由政府相应减免有关税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
第九条 征用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由政府承担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名目收取费用。
第十条 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严禁转包。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不得赢利。
第十一条 国家、省、市提供的安居工程专项贷款及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作为建设经济实用住房的垫底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筹集的住房资金,在保证存储单位和存储个人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主要用作建设经济实用住房和提供政策性住房资金专项贷款。
第十三条 经济实用住房的建设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
第十四条 经济实用住房按建设成本价向已进行房改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依据建设成本,结合地段、环境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购买的经济实用住房,可以按《铜川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出售。
第十六条 各有关银行要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的40%,还款期限不超过10年。
第十七条 个人以成本价购买的经济实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要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经济实用住房的维修管理,按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收入较低,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下(含四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中低收入的认定标准,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会同市劳动、人事、统计、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面积,承租住房的,以租赁契约注明的承租面积为准;自住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
单元楼房的起居室面积超过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其超出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居住面积。
几户共有产权的,应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分户登记,按户审定。
居民对租赁契约或产权证标明的居住面积数量有异议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 计算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以其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其它地方无住房的人数为准。家庭成员中现役军人户口、在校学生户口及单身宿舍居住的职工户口,应计算为家庭人口。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户的申报登记:
1、住房承租人或产权人是市级委、办、局系统的职工,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其所有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上报本系统主管部门。
2、住房承租人或产权人是县、区属单位职工或无单位居民的,分别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填写登记表,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意见,上报县、区主管部门。
3、住房承租人或产权人是中、省属驻铜单位职工的,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其所在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上报其主管部门。
4、市级和区、县主管部门以及中省驻铜各单位将上报的住房困难户名单予以公布。名单公布后15日内,群众未提出异议的,编报市建委,并分级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委、办、局和县、区政府,中、省驻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年度解困计划,分期分批开展解困工作,并将解困计划和解困结果报市建委。
第二十四条 成立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市建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几项重点工作分工如下:
1、市计委负责制定和下达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
2、市建委负责安居工程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申报和统计汇总工作,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拆迁安置工作。
3、市房改办负责筹集安居工程建设的城市配套资金。
4、市规划土地局负责提供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5、市建委、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安居工程住房的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实施安居工程的监督、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重报手段,骗购政府扶持建造的经济实用住房,禁止挪用经济实用住房。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航空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航空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促进航空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珠海市促进航空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培育和推进珠海市航空产业的发展,全面推动珠海航空产业园的建设,促进珠海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符合《珠海市航空产业指导目录大纲》(附件1)、在珠海市航空产业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项目,或已在珠海市境内设立的航空航天投资企业新设立的航空航天研发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

  第二条 投资项目除享受本投资政策优惠外,全面享受国家、广东省及珠海经济特区给予的其他投资优惠政策(附件2)。

  第三条 对于有重大影响和特殊推动作用,投资金额大、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的大型投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具体磋商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入园扶持

  第四条 设立珠海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主要用于入园航空航天产业项目的引进、技术研发、贷款贴息、人才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 入园投资项目建设的配套设施,按不少于投资项目用地价款10%的比例在扶持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六条 在投资项目用地范围内,允许将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土地用于行政及生活配套设施,但建筑面积合计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超过 1.0部分的建筑物免收地价款。

  第八条 土地出让价款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由投资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但首期付款不得少于土地价款总额的 30%。

  有关土地权属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租用园区开发公司提供的标准厂房(库房)或租用园区的土地,给予租金相应的减免优惠。

  (一)在非核心区租用园区开发公司提供的土地或标准厂房(库房)3年(含3年)以上的,可享受3年减免50%的优惠。

  (二)在核心区租用土地、厂房、库房等,可享受核心区有关优惠。

  第四章 投资融资

  第十条 投资项目可以从扶持资金中申请1至3年的贷款贴息,贴息最高限额为该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可申请获取市政府优先推荐上市,优先推荐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在境内外融资(包括境外上市),可享受市政府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五章 技术研发

  第十三条 按照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在扶持资金中给予投资项目技术研发补助资金,补助年限为3-5年。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国家和省批准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园区给予其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符合珠海市制定自主创新政策条件的投资项目,同时享受珠海市给予的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 为投资项目业主通过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章 人才引进

  第十七条 对于在航空产业园内工作的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每年按其在珠海工资收入总额的10%,由扶持资金安排专款补贴给企业,定向作为企业对其再培训的专用资金。

  第十八条对投资项目高级职员(指企业高管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按《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6〕81号)的规定标准给予相应的住房补助。

  对于长期(每年不少于3个月)在园区投资企业中从事研发指导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发达国家的科学院院士,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的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职员子女的教育,可按职员办理的人才居住证或户籍(居住地)地址就近入学,享受珠海市民同等待遇及12年免费教育。引进的重点技术人才的子女教育,可由市教育部门统筹解决。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所需要的大专以上的航空专业技术人才,且年龄不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可给予办理调动手续;投资项目所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项目在园区运营期间培养出的高级技师或具有同等职业资格的航空专业人才,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人才奖励。

  第七章 核心区优惠

  第二十二条 对于租用珠海机场核心区土地的飞机维修、改装、整机制造、总装、航空物流企业,以及在园区配备10架(含)以上训练飞机、年飞行活动不少于200天的飞行培训学校,给予有关费用减免的优惠:

  (一)在核心区租用停机坪、维修机库、标准厂房、仓库、专用道路、办公用房超过3年的,可享受减免30%年租金或年使用费的优惠。

  (二)在珠海机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飞行、航班飞行、教学飞行、试飞、转场飞行时,由珠海机场收取的起降费、夜航费、停场费等费用,第1年可全免、第2年可享受减免70%、第3年可享受减免60%使用费的优惠,以后可一直享受50%的优惠。

  第二十三条 积极支持核心区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设立保税仓。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手续工本费。

  第八章 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设备、货物通关由海关开设绿色通道,提高通关效率;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设立保税仓,全力配合做好物流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项目给予“一站式”的跟踪服务,加快项目审批,安排专职人员全程跟踪,协助办理申报、注册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珠海市航空产业指导目录大纲》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制订、颁布。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由珠海市航空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实施与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珠海市航空产业指导目录大纲

  2. 国家、广东省及珠海经济特区投资政策

  

  

  

  附件1

  

  珠海市航空产业指导目录大纲

  

  一、航空制造产业

  飞机总装厂:生产交付整机

  机体制造:机翼、机身、尾翼、发动机舱、起落架,以及飞机零部件

  发动机:活塞式发动机和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及其零部件:叶片、盘、燃烧筒

  飞机各系统及其机载设备的制造:飞行和发动机仪表、导航、通信和飞行控制、操纵系统、液压系统、燃油系统、空调系统、防冰系统等

  飞机客舱内装饰件制造

  航空标准件、连接件制造:螺钉、铆钉、螺帽、垫圈、卡箍

  专业化航空数控加工产业

  二、航空运输产业

  客运:干线运输、支线运输

  航空货运

  通用航空服务:公务机、直升机、教练机,航空测绘、航空旅游、森林巡逻、灭火等

  三、航空维护、维修与大修

  机体维修

  发动机维修

  部件维修

  飞机/发动机/部件改装,如客机加装设备、改变客舱布置、老龄客机改装为货机

  飞机日常航线维护:为航空公司承担航前维护、过站维护、航行后维护

  四、航空人才培养

  飞行员,工程师,高级技工、技师,专业人员

  五、航空展览和服务

  航空展览

  机场服务:牵引车、制氧车、制冷车

  空中交通管制

  金融租赁

  六、航空基础学科研发

  飞机型号研究

  发动机

  飞机部件:机翼、机身、内饰等

  机载/航电设备

  航空材料:复合材料、金属材料

  空管系统软件开发:仪表着陆系统、机场塔台控制系统

  测试设备

  

  

  

  附件2

  

  国家、广东省及珠海经济特区投资政策

  

  ——企业所得税

  经过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生产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零部件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先征后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先按征税率征税,征税后按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限制类除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对外商投资鼓励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减48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执行。

  ——产品销售

  ★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可由外商自行确定,内销比例可放宽到100%。

  ★经珠海市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

  ——利润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所得利润和合同期满或中止时清理债务后所分得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汇出净利润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

  ——土地使用

  在产业集群集聚区及综合配套区内设立的物流、会展等为产业集群生产直接服务的企业,其用地可按工业类基准地价开展“招、拍、挂”,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行政事业费

  自2008年起至2012年止,对产业集群集聚区内的主导产业和关联产业建设项目,免收基本建设方面的地方性行政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