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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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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9〕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六安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活动。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单独立项,独立设置分值。
  第五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以及有关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
  (三)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
  (四)建立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五)建立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
  (六)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九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三)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 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其他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二)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三)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四)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与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建立健全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的其他要求:
  (一)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二)发挥行政复议、应诉和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
  (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五)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六)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七)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八)其他应当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的事项。
  第十五条 每年度考核内容,根据市政府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有所侧重。
  第十六条 每年4月底前,根据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印发考核方案。
  考核方案中的考核指标应分为县区政府考核指标、管委考核指标、市直单位考核指标,体现合理性。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对县区政府(管委)依法行政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召开有企业经营者、公民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抽查不少于2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案卷、核查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对市直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抽查执法案卷、核查资料、随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工作人员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指标的要求,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报送年度依法行政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查方案。
  第二十二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批准复查方案后,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复查。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复查情况,对照依法行政考核指标,提出被考核单位考核意见,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除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外,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被考核单位及其班子成员因违法行政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每三年市政府行文表彰一次。凡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提请市政府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在三年中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连续三年依法行政工作处于后进的单位,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提请市政府责令其整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在全部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意见,甲方将原委托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政策性贷款,直接委托乙方代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托代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本着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负责,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的精神,甲方委
托乙方代理政策性贷款的资金拨付等业务,有关委托代理业务受甲方的监管。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的范围
1.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
2.办理贷款和资金拨付等业务;
3.监督贷款的使用;
4.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按时供应资金。
2.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及有关资料。
3.借款合同变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
5.有权对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管。
6.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认真履行本协议,办好各项代理业务。
2.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3.根据甲方的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按时办理贷款和资金的具体拨付业务。
4.严格监督项目用款,对挪用贷款等重大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同时具有临时处置权,或按委托方的书面通知对借款单位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5.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突发事件。
6.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并及时上划资金。
7.负责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按时编报委托代理业务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8.对借款单位存入乙方的其他资金到位情况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9.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四、委托代理业务的资金运作程序
1.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的代理权限和代理义务。
2.甲方将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抄送乙方。
3.甲方按项目将贷款资金直接汇拨到乙方经办行。
4.乙方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到达的二日内,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通知借款单位立即办理贷款手续,并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将甲方下达的贷款资金一次全额转存至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
5.乙方经办行应在每次收回贷款本息的二日内,将还款资金如数上划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
6.甲乙双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五、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
乙方对贷款代理业务,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有关贷款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六、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1.委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以本年代理贷款新增发生额为基数,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本年新增代理贷款发生额×费率
2.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的费率为2‰。
3.网点补助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即:在10月份和次年元月份计付。乙方应拿出部分网点补助费适当奖励对贷款回收本息工作有突出成绩的经办行。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的下列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扣减或取消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要求经济赔偿、直至取消受托代理资格等制裁措施: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2)乙方擅自超越受托代理权限,致使甲方遭受损失。
2.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应予经济赔偿。
八、协议更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如遇政策调整等重大原因,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修改。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期满续订。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姚中民(签字)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行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沈言正(签字)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于上海



1994年10月13日

呼和浩特市使用型煤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9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使用型煤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白 音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使用型煤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少市区煤烟型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节约能源,积极发展低污染燃烧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和《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推广型煤办公室是推广型煤的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推广型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推广型煤的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型煤的开发,检查和督促型煤的推广使用;统筹、协调完成各项推广型煤的工作。
第三条 为确保型煤的定质、定量供应,市燃料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生产和供应工作。对使用型煤地区必须保证供应,根据需要增设型煤销售网点,搞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为维护型煤用户的利益,凡不符合标准的型煤不准出厂,违者按销售量每吨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市区及近郊居民生活用煤应逐步实现型煤化。燃料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开发多种用途的型煤及炉具。严格控制原煤散烧。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市区(包括郊区)沿街所有商业网点的采暖、营业灶严禁烧散煤,违者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茶(浴)炉,凡排烟黑度大于林格曼一级者,一律改烧型煤。
凡更换或新增茶(浴)炉者,必须购置型煤茶(浴)炉,违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八条 对拒绝监督管理人员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须出示统一印发的证件,佩带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罚款须全部上缴地方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条 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处罚无效者,则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收回其临时规划许可证,由工商管理部门令其停止整顿,直至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谩骂、殴打监督管理人员,并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以暴力威胁伤害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由市环境保护监督大队和市三区、郊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