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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1 19:2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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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由长春市第十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0月23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8日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的资源与环境保护,促进其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含长春净月潭国家风景名胜区、长春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吉林省净月潭旅游度假区。区域范围包括农林乡、净月潭和长春电影城。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开发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的建设应当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前提下,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做好开发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建设以生态旅游、冰雪旅游、度假旅游为特色的旅游经济区。
第六条 开发区应当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七条 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经济与行政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各项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的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开发和管理;
(四)负责开发区内林业、水利、旅游事业的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
(六)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兴办和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公共事业;
(八)负责开发区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按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开发区进出口业务;
(十)指导、协调、监督各驻区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开发区的社会治安、交通、消防和户籍审批管理;
(十二)享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各项管理职权。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并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第十条 金融、税务、保险等部门可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管理有关事务。
第十一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监管机构或者派驻监管人员,对海关、商检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规划、保护和建设
第十二条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批准后的总体规划及时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规划作变更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单位和居民点,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制定搬迁计划,分期分批依法组织搬迁。对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要按规划要求进行遮掩、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预防各种自然灾害,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加强对森林、水体、地貌、动植物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不得下葬修坟、开山采石。对已有的采石场要限期关闭。对闭坑的采石场,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改造整修。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者其他工程等,均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划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有关管理部门的工程检查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
定的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或者未使用土地的,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直到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 在开发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在指定地点依法文明经营,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第四章 投资和经营
第二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和有益的事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兴办下列项目:
(一)以生态旅游、冰雪旅游和度假旅游为重点的旅游业;
(二)观光农业、绿色食品生产业;
(三)以金融、贸易为重点的第三产业。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可兴办法律允许的涉外旅游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国际旅行社,经营境内外旅游业务。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开发区内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
(二)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
(三)污染环境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及各项事业,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办。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并按照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开发区所在地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户。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依法清理企业的税务、债务和财产,提出清算报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后,投资者的资产方可转让,属于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方可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汇出。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财政收入,属于地方留用部分,按照规定留给开发区,用于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并按照规定依法上交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基金,用于开发区森林保护和植树造林。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给予开发区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优惠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可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2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九日


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民营企业,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所称民营企业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非外商和港澳台商绝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本着全面、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的上年度综合实力得分进行排序,排序前100家为百强民营企业。

  第四条 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从2005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五条 成立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百强民营企业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民营经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中小企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联系电话:83686010),办公室主任由市中小企业局主管民营经济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百强民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年实缴税金达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年度及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有偷、漏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八条 百强民营企业综合实力考核,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两方面指标得分合计为综合实力得分。对于企业或企业集团,凡在国内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相关指标均应按合并财务报表的数字作为认定依据。

  第九条 经济运行指标计分办法:
  (一)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到申报条件的计2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
  (二)实缴税金达到申报条件的计2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5万元加1分。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减、免、退税部分视同实缴税金。

  第十条 创新性指标计分办法:
  (一)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计5分;拥有发明专利,每项计2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每5项计2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每5项计1分;拥有国外专利计3分。
  (二)名牌产品:拥有国家名牌产品(建筑工程鲁班奖),每个计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建筑工程世纪杯),每个计3分;拥有市名牌产品(建筑工程星海杯),每个计1分。同一产品获多个级别名牌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三)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市著名商标,每件计1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国内注册商标,每件计1分。同一商标获多个级别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四)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每项计5分。
  (五)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奖(自然科学、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获多个级别奖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六)加分项目:
  1.对为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各种捐赠的,每捐赠25万元加1分,不足25万元的不加分。
  2.凡经国家级行业协会认定的全国行业排头兵企业,加5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负责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为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的受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情况简介(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获奖情况等);
  (二)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三)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
  (四)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
  (五)认定年度企业财务决算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集团应为合并财务报表;
  (六)审计报告;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及所在地税务局减、免、退税证明材料;
  (八)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各类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
  (十)公益事业及行业排头兵等加分项目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由企业自愿申报,受理部门进行初审打分,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百强民营企业名单后,报市政府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有关部门将在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以百强民营企业为典型,开辟专版或专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企业和企业家的业绩。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年提供免费体检一次,并为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6_43549.doc
  附件2: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6_43551.xls
  附件3: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7_43552.xls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黄海大道经济带发展的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黄海大道经济带发展的

(1999年8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84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黄海大道的交通优势:优化投资软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黄海大道经济带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黄海大道经济带,是指黄海大道途经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州区、普兰店市、庄河市所属的乡(镇)地域。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的黄海大道经济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黄海大道经济带的划定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及金州区、普兰店市、庄河市人民政府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在黄海大道经济带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第一、二、三产业项目。其中,第一、二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第三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40年。开发建设要符合市政府制定的黄海大道经济带建设总体规划。
  市及金州区、普兰店市、庄河市人民政府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中,要优先安排黄海大道经济带建设项目。
  第五条 对已征收的地方税,由财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返还:
  (一)对新办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按50%比例返还。
  (二)对新办精品果园项目、老残次果园更新改造项目和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征收的农业特产税,5年内返还;对新建苗圃、花卉圃征收的农业特产税,3年内返还;对新建菜园征收的农业税,3年内返还。
  (三)对出口产品占全部产品30%以上的创汇大户征收的地方税,当年返还比例不低于15%。
  (四)企业用所得利润在黄海大道经济带内再投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或高新技术项目,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免税:
  (一)对符合国家发展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给予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优惠。
  (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及家禽、牲畜疾病防治的企业,免征营业税。
  (三)对新办的开发“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农业项目,免征农业税3—7年,免征农业特产税1—3年。
  第七条 个体、私营企业按规定上缴的职工劳动保险和发放的独生子女费,可在税前列支。
  第八条 对经市科委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前2年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后3年按50%比例返还,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
  第九条 黄海大道经济带规划建设的项目,经黄海大道经济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财政、物价部门批准,3年内免除所有纳入地方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对自筹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必要的前置条件和不影响资源平衡的5000万元以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沿线区、市有权自行审批。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在黄海大道经济带内兴办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可办理当地多年有效暂住户口;投资每增加规定数额,可增办1名其他未婚子女或亲属的户口;投资在当地保持5年,可将暂住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进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投资额需达15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30万元;
  (二)进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须在当地投资8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万元;
  (三)进普兰店市、庄河市,须在当地投资4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0万元。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3年内,每年拿出2000万元,用于黄海大道经济带精品工程的以奖代补,金州区、普兰店市、庄河市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也要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确保黄海大道经济带项目的投入。
  市财政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国家拨给的支农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黄海大道经济带的建设。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黄海大道经济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