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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6:3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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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农医发[2005]27号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预防工作,我部制定了《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农业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不但能给养禽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做好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家禽群体保护力,防止疫情发生,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免疫的范围和要求

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应达到100%(有特殊要求需不免疫的家禽除外)。

二、 免疫使用的疫苗

必须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目前,农业部批准生产的H5亚型禽流感疫苗有:

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

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

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

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

 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剂量,请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

三、 免疫的操作规范

(一) 常规免疫

1.种鸡、蛋鸡: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也可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初免,间隔3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1次加强免疫。

2.商品代肉鸡:10-14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进行1次免疫即可(没有母源抗体的鸡,可在1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进行免疫)。

3.鸭: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4.鹅: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 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4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5.其他禽类: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免疫。

(二)散养家禽免疫

每年春、秋按免疫程序各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免疫。

(三)边境地区家禽免疫

在常规免疫的基础上,边境省份在受到邻国疫情威胁时,距边境30公里以内的所有边境县,要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候鸟活动和水网密集区家禽免疫

综合常规免疫,在候鸟迁徙季节来临之前,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受威胁区家禽免疫

发生疫情后,对受威胁区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注:在以上方案中,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可与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相同。

四、 免疫效果监测

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的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及时了解家禽群体免疫状况。

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的要求,用血凝抑制试验(HI)监测血清抗体。HI抗体滴度大于4log2时,判定为免疫合格。

免疫合格的家禽占免疫家禽总数的比例不应低于70% 。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北京师范大学首届免费师范生毕业典礼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北京师范大学首届免费师范生毕业典礼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师[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6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北京师范大学首届免费师范生毕业典礼并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充分肯定了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对进一步完善好、实施好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对全国广大师范生提出了殷切希望,进一步指明了新时期我国教师教育改革发展方向。为全面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情真意切,鼓舞人心。讲话指出国家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强调进一步完善好、实施好这项政策是一件大事,表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坚定决心。讲话要求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落实和完善配套政策,让更多优秀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明确了下一步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工作重点和方向。讲话号召广大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师范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希望广大师范生要充满爱心、甘于奉献、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对今后一个时期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校要深入学习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深刻理解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做出新的贡献。

  二、全面落实讲话精神,进一步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

  各地各校要全面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有力措施,落实到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当前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切实做好首届免费师范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工作。各地各校要按照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离校、就业等各项工作,持续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落实好现有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和岗位。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履行国家义务,积极投身到农村中小学教育事业。

  2.认真总结经验,加快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配套政策。一是研究建立免费师范生录取和退出机制,加大高校自主招生力度,制定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免费师范生调整到非师范专业的退出办法和愿意从教的优秀非师范生转为免费师范生的选拔办法,让真正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读师范。二是研究制定提高免费师范生生活补贴标准方案,制定优秀免费师范生奖励办法。三是研究制定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支持建设方案,建立名师给免费师范生上课制度,制定观摩名师讲课的实习安排办法,提高免费师范生培养质量。四是进一步完善免费师范生就业的政策措施,通过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和岗位。五是进一步完善免费师范毕业生免试攻读在职教育硕士的具体办法。六是研究制定逐步在全国推广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鼓励地方发展师范生免费教育,支持各地师范院校采取定向招生、免费培养的办法,为农村培养骨干教师。

  3.教育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免费师范毕业生,积极投身农村教育事业。各校要进一步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要有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奉献精神;教育学生要有不怕吃苦受累,不怕经受挫折,敢于经风雨、见世面,敢于到基层、到落后地区、到最艰苦的地方锻炼成长;鼓励学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增强大学生从事教师职业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大学生到基层锻炼成长的良好氛围。

  三、深入贯彻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教师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要强化师德教育,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教师人格高尚,眼界开阔,知识渊博,志向远大、思想活跃。支持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创新实践,重视培养学生的想象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的兴趣,创造有利于个性发展的氛围,使美好的教育理想变为现实。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借鉴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经验,创新教师培养模式,探索建立高校、地方政府和中小学合作培养师范生的新机制。强化教师养成教育,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要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以农村教师队伍为重点,以提高师德水平和教师专业能力为核心,加强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全面提升教师素质,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四、大力宣传讲话精神,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

  各地各校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与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紧密结合起来,与开展2011年教师节庆祝活动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系统安排。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通过学习培训、座谈研讨、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使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和学校干部师生都能够全面了解、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讲话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心聚力。要形成学习宣传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强大声势,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参与和支持师范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

  各地各校要结合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讲话精神,对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研究和系统部署,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教 育 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2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加强和完善保险监管,保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保证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监管问责制,是指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监管问责对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秩序混乱,行政效率低下,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保险监管问责对象为中国保监会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国保监会各部门主任、各保监局局长以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副局长。

  上述人员以外的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保险监管问责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保监会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和保监会整体工作部署,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所监管领域或者辖区发生重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对保险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上报情况严重失实,影响上级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保险监管问责方式包括:

  (一)诫勉;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在相关媒体上作公开道歉;

  (五)停职反省;

  (六)劝其引咎辞职。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问责程序经保监会主要负责人提议,并经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启动,由监察局和人事教育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自问责程序启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问责意见。6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询问被调查的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拟作出的问责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调查完毕后,调查组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拟作出的问责决定报告保监会主席,由主席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的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陈述和申辩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主席申请复核。

  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复核的,由监察局和人事教育部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主席提交复核报告。

  复核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中止执行。

  第十一条主席办公会将对复核报告进行讨论,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与问责方式不相适应的,改变问责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如果经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认为有必要复查的,由监察局和人事教育部另行组成复查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查,并由主席办公会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三条调查、复核、复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问责对象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分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仍可依据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