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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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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6年2月10日  财预[2006]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制定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并据此制定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与《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相比,收支分类范围、分类体系和具体科目设置办法等都有较大变化。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顺利实施。具体工作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财政部预算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551409
  Email:budget_constitution@mof.gov.cn
  附件:1.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
     2.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另行印发)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
     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附件1: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

  为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现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形成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预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要有利于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
  (二)要有利于预算的公正、公开、细化、透明。
  (三)要有利于加强财政经济分析与决策。
  (四)要有利于国际比较与交流。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由“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构成。
  (一)收入分类。
  收入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根据目前我国政府收入构成情况,结合国际通行的分类方法,将政府收入分为类、款、项、 目四级。其中,类、款两级科目设置情况如下:
  1.税收收入。分设20款: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分设6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非税收入。分设8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4.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分设4款:国内贷款回收本金收入、国外贷款回收本金收入、国内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国外转贷回收本金收入。
  5.债务收入。分设2款:国内债务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6.转移性收入。分设9款: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彩票公益金转移收入、预算外转移收入、单位间转移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
  (二)支出功能分类。
  支出功能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活动情况及国际通行做法,将政府支出分为类、款、项三级。其中,类、款两级科目设置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分设32款:人大事务、政协事务、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发展与改革事务、统计信息事务、财政事务、税收事务、审计事务、海关事务、人事事务、纪检监察事务、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商贸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工商行政管理事务、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国土资源事务、海洋管理事务、测绘事务、地震事务、气象事务、民族事务、宗教事务、港澳台侨事务、档案事务、共产党事务、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群众团体事务、彩票事务、国债事务、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外交。分设8款:外交管理事务、驻外机构、对外援助、国际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对外宣传、边界勘界联检、其他外交支出。
  3.国防。分设3款:现役部队及国防后备力量、国防动员、其他国防支出。
  4.公共安全。分设10款: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司法、监狱、劳教、国家保密、其他公共安全支出。
  5.教育。分设10款: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其他教育支出。
  6.科学技术。分设9款: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其他科学技术支出。
  7.文化体育与传媒。分设6款: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分设17款: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关闭破产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事业、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9.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分设6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10.医疗卫生。分设10款: 医疗卫生管理事务、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医疗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农村卫生、中医药、其他医疗卫生支出。
  11.环境保护。分设10款: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 自然生态保护、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风沙荒漠治理、退牧还草、已垦草原退耕还草、其他环境保护支出。
  12.城乡社区事务。分设10款: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支出、其他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13.农林水事务。分设7款:农业、林业、水利、南水北调、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其他农林水事务支出。
  14.交通运输。分设4款:公路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15.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分设18款: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信息产业、旅游业、涉外发展、粮油事务、商业流通事务、物资储备、金融业、烟草事务、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管、中小企业事务、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利用、其他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
  16.其他支出。分设3款:预备费、年初预留、其他支出。
  17.转移性支出。分设9款:返还性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彩票公益金转移支付、预算外转移支出、预算单位间转移支出、调出资金、年终结余。
  (三)支出经济分类。
  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支出经济分类设类、款两级,科目设置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分设10款: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分设30款: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分设11款: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4.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分设4款:企业政策性补贴、事业单位补贴、财政贴息、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支出。
  5.转移性支出。分设4款:不同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同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不同级预算单位间转移性支出、同级预算单位间转移性支出。
  6.赠与。分设2款:对国内的赠与、对国外的赠与。
  7.债务利息支出。分设6款: 国库券付息、向国家银行借款付息、其他国内借款付息、向国外政府借款付息、向国际组织借款付息、其他国外借款付息。
  8.债务还本支出。分设2款:国内债务还本、国外债务还本。
  9.基本建设支出。分设9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物资储备、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10.其他资本性支出。分设9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物资储备、其他资本性支出。
  11.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分设6款:国内贷款、国外贷款、国内转贷、国外转贷、产权参股、其他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支出。
  12.他支出。分设5款:预备费、预留、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划分的项目支出、其他支出。
  四、与现行预算管理方式的衔接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07年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暂不改变目前预算管理的基本流程和管理模式,不改变预算平衡口径及预算内资金(包括现有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分别管理的方式。各级财政继续向各级人大报送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债务预算收支情况,财政、国库、税务部门以及各预算单位继续按现行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和预算编报程序编制预算、组织预算执行。
  五、配套改革措施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涉及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财政监督等各个环节,同时也涉及众多的政府收支管理部门,各级财政、国库、税务部门以及各预算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
  (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清理,及时修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及税收、国库、财政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要及时对财政、税务、海关、国库等部门的收入缴库和支出拨款凭证及有关报表体系作相应调整。
  (三)要积极推进财、税、库网络建设,规范和强化财政信息管理,确保新的政府收支分类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24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菜篮子”产地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制定“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标准和监管办法,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现就加强“菜篮子”产地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强领导

  随着我国“菜篮子”产地的迅速发展,“菜篮子”工程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品种丰富,供应充足。但是目前“菜篮子”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以及工业“三废”和生活污染,致使一些“菜篮子”产品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超标,群众反映强烈。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确保“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作为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城乡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认真对待。要充分认识到抓好“菜篮子”产地环境安全是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要以国务院“菜篮子”工作会议的召开为契机,切实履行农村与农业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菜篮子”工作,将“菜篮子”产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审批与管理统一原则,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当地政府成立的相应管理机构中,要依据职责,积极参与,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新阶段“菜篮子”产地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和完善“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监管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菜篮子”产地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加强“菜篮子”产地的环境监督管理,加大“菜篮子”产地及周边地区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对影响“菜篮子”产品质量的污染源进行监督和查处;当好政府参谋,密切部门合作,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二、完善法规标准,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执法监督

  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制定“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省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需求,尽快组织制定本省“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监管办法,如:“农药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化肥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等。特别是政府有立法权的地方,要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向政府、人大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加强“菜篮子”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确保“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安全。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加紧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进行动态监测与评价,为当地政府选择划定“菜篮子”产品产地提供依据。 


  2、在省、市政府已确定的“菜篮子”产地设置必要的防治污染隔离带或缓冲区,在选择或建设 “菜篮子”产品产地时要远离各类污染源,同时,在“菜篮子”产品产地周边严格控制工业或其他行业污染源的排放,对已经投产的有污染且不达标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监管,依法停产治理,对逾期不能达标且对产地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排污企业要建议当地政府对其关闭。及时调查处理“菜篮子”产地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 

  3、严格“菜篮子”生产和加工基地的环境管理。“菜篮子”种植业产地要加强自身污染防治工作,合理控制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菜篮子” 种植业产地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的污染物要达标排放,各类水产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要符合水环境容量要求。网箱养鱼要以生态承载能力为依据,严格控制养殖密度。 

  4、组织省、市环境监测站,按照“菜篮子”产品生产季节,适时对“菜篮子”产地的环境要素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对“菜篮子”产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将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已不符合“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且短期内难以治理达标的产地,应向同级政府报告,对该产地及时作出取消、变更和调整,确保“菜篮子”产品产地的环境安全。

  三、进一步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能力建设

  在“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工作中,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作用。

  1、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要根据“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补充完善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分析方法,制定统一的监测规划或方案,并认真贯彻实施。省、地(市)、县级环保部门要将“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环境监测网络中,并组织制定“菜篮子”产品产地专项环境监测规划或方案,开展对“菜篮子”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全面分析、掌握和评价“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经政府同意,以年报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各级政府决策并加强污染防治提供科学的依据。

  2、加强农村与农业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大环境监测的设备和资金投入。省、地(市)、县级环保部门应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将“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数据科学、准确、完整和及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监测信息网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畅通,发挥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持作用。

  3、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组织监督性监测的同时,要了解和掌握“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状况。省、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应建立或完善“菜篮子”产品产地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网络,配备事故应急所需仪器装备,确保“菜篮子”产品产地污染事故得到及时控制和处理。

  4、“菜篮子”产品产地所在的省、地(市)、县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2002年做好“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现状专项调查的准备工作,落实专项调查经费,2003年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工作,摸清农药、化肥、重金属等污染物对“菜篮子”产品产地土壤、水体、空气等环境要素的污染现状,为制订 “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并确立污染防治对策奠定基础。

  四、积极发展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大力发展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对于进一步净化“菜篮子”,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条件的地方要抓住机遇,重点指导一部分“菜篮子”产品产地严格按有机农业或生态农业的耕作方式进行生产,高质量地发展和培育一批有机食品基地和绿色食品基地。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产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有机食品发展规划,筛选出一批基础条件好、生态环境符合标准,适宜开展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的区域,确定为有机食品产品基地(转换期)试点,在基地周边设立严格的隔离区或缓冲带,挂牌严加保护。

  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开展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凡已被认证为有机食品基地(含转换期)或已确定为“菜篮子”和“三绿工程”产品产地的地区,要将基地环境监测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定期开展专项环境监测,对于基地环境质量已不符合有机食品标准或“菜篮子”和“三绿工程”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实施;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摘牌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有机食品基地及“菜篮子”和“三绿工程”农产品产地的环境安全。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部门合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大“菜篮子”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等渠道,让广大群众了解“菜篮子”工程,认识“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大有机食品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有机食品的发展。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菜篮子”产地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

  “菜篮子”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领域,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通力协作。环保部门作为“菜篮子”工作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部门的职能和在“菜篮子”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参与当地开展的有关“菜篮子”及食品安全的联合行动,支持和推动“菜篮子”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支持下,积极协调农业、经贸、卫生、质检、工商、计划、财政、金融和财税等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为切实做好“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二○○二年九月二日



出版物对图书商标的使用行为 研究

马宁


近年来,图书名称、杂志名称与图书商标发生冲突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社会影响较大的有新东方学校在其编写的英语图书上使用他人注册的GRE、TOEFL文字商标而引发的纠纷 、社会科学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上使用他人注册的彼得兔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而引发的纠纷,以及新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其“法律人系列丛书”上使用他人注册的“法律人”文字商标而招致的诉讼纠纷。这些案件的关键之处都是在于如何界定图书商标在出版物上的专有使用权范围。也就是说,在于确定哪些情况下在出版物上使用图书商标构成侵权,哪些情况则属于正当的合理使用。截至到目前,司法实践与理论对此均缺乏深入的分析,从而导致出版社面对此类纠纷往往无所适从。本文通过分析图书商品的特征、图书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方式、商标的合理使用及相关法律的适用,希望能为出版界更好地了解这类法律纠纷提供一些帮助,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变被动为主动。
一.图书商标 获得注册所需的条件
图书商标,是指能够将一图书经营者的图书或图书服务与其他图书经营者的图书或图书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见,图书商标不能过于描述性,如 “童话书”、“法律书”就会因不具备显著性而得到注册。而TOEFL这样本身不具有任何含义的词语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图书商标注册。
如果欲注册的商标中除含有描述商品特征的标志外,还含有其他部分,以致整个商标从整体上具有显著性特征,可以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那么这种商标也是可以得到注册的,只不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其注册商标中非显著性的部分 。与那种完全臆造的标志相比,此类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显然弱得多,受保护的力度也会有所下降。
二.出版物对图书商标的合理使用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就是理论上所称的商标合理使用。根据该原则,如果出版物上使用注册的图书商标是为了对出版物内容、特点做描述性的使用,那么就应该算正当、合理使用。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商标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对商标的组成部分(文字或图形等)的使用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不是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使用,而是对商品或服务特点做叙述性或描述性的说明。从业已发生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来看,在出版物上使用图书商标被法院认定为合理使用的案例已有数起。比如,著名的美国ETS考试中心诉新东方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新东方在图书封面上使突出用TOEFL字样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但二审法院认为新东方在在“TOEFL系列教材”、“ TOEFL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TOEFL”字样,是在进行描述性或叙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和强调出版物的内容与TOEFL考试有关,是为了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现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因此不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案的最终判决对我们深入理解出版物上使用图书商标的行为性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首先,应正确看待书名中使用图书商标的方式,进行全面而非孤立的比对。比如,该案一审法院的错误在于:没有考虑到书名的完整性及其含义,而是局限于书名中的部分文字及读音、含义,因此所进行的比对是不全面的。其次,该案也说明,对图书商标的正当使用的性质不会仅仅因为将图书商标的文字进行突出使用而改变(该案中,新东方在涉嫌图书标题中对TOEFL字样进行了突出使用)。因为有时根据美感的需要,在图书的装帧设计上会对某些字体做变形处理来强化图书给人的整体视觉印象,而图书标题的含义和作用不会因此发生改变,这其实是出版行业的惯常做法之一。可见,不能将出版物上是否对注册商标进行突出使用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而应结合具体的使用情形进行全面考虑。再次,即使是显著性很强的图书商标(如TOEFL作为一个臆造性词汇,其本身不具有任何含义,因此作为商标就具有很强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也无法阻止其在出版物上的正当使用。对于显著性比较弱的图书商标而言,还会进一步受到在词语原先意义上使用的限制。
三.出版物上使用图书商标的方式及法律分析
目前,出版物上对图书商标的使用最易引起纠纷的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单册图书标题中使用图书商标;二是在丛书名称中使用图书商标;下面笔者选取新近发生的“法律人”图书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来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03年4月,原告将“法律人”三个字进行了商标注册(为出版物商标),注册有效期从2003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止。2003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法律人丛书——罗马私法导论》,2005年4月出版了《法律人丛书———法律人之治》。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允许将“法律人”三个字作为丛书的名称置于书籍的显著位置,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图书的封面如下:

(二)在单册图书标题中使用“法律人”是否构成侵权
从有关图书的封面可以看出,《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一书的图书标题中使用了“法律人”文字,如何看待这种使用?笔者认为,此种使用属于对图书主题、内容的描述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理由如下:
从“法律人”这一商标的文字构成来看,其是由“法律”和“人”两个通用词汇组合而成。在作为商标注册之前,该词语在相关法律文献中已被大量使用过。相对文化人、经纪人、演艺人等而言,“法律人”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等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人员。广义的法律人还包括从事法学教育、法律研究以及有志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可称之为预备法律人)。也就是说,“法律人”代表的是一个职业共同体,是某一个职业圈内的人的统称。“法律人”词语本身的这一固有含义虽然被圈内人士所熟知并被大量使用,但尚不是法律类图书的通用词汇,因此可以作为图书商标进行注册,只不过它的显著性不强而已。
从涉案图书的名称来看,《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的“法律人” 是在其原先固有含义(即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称呼)层面的使用,而非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符号使用。况且,“法律人”是书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不应将其单独拿出来与涉案商标比对。“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是对图书主题的抽象概括和说明,根本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其使用“法律人”文字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
类似的例子还有以下几种(见图)。

(三)在丛书名称中使用“法律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案情简介部分的图片,涉案丛书的名称为“法律人丛书”,但每本单册书又有自己的标题。那么,应如何看待一本书上的两个标题呢?实际上,两个标题的功能是不同的。单册图书的标题是具体、直接反映每本书的主题思想内容的,而丛书标题的作用则是反映整套丛书特点(比如丛书编写的主旨)的,其相当于一根线将各单册图书有机地连接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向读者介绍。可见,各单册图书的标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又与丛书的名称有着某种逻辑意义上的联系。
那么,丛书名中使用 “法律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原告认为,“法律人丛书”置于图书标题上方的显著位置,而且醒目的存在,足以起到标记商品来源的作用,因而是商标化使用。笔者对此持不同态度。实际上,“法律人丛书”在此是作为商品的名称来使用的。 本案中,作为商标使用的应该是“法律人”,而被告出版社的 “法律人丛书”是一套针对法律人这个职业共同体编写的丛书,这可以结合丛书编写的背景和序言部分得到印证。可见,“法律人丛书”在这里不是作为商标来使用的,而是作为一个商品的名称存在的。那么,就不能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来判断侵权,因为该条的适用前提之一是被告使用的也是商标。
判断商品名称是否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法律依据应该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一)款,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根据这一规定,是否误导公众,是认定是否属于商标侵权的必备条件之一。
那么,本案中被告使用“法律人丛书”作为商品名称是否可能导致公众将其与原告的“法律人”商标相混淆呢?笔者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图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的图书商标,如果作为商标显著性较强,知名度较高,则一般情况下,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是常用词汇,则显著性较差,很难在相关公众的意识中建立起该词汇与商品来源之间独一无二的联系。如前所述,“法律人”文字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固有含义,这就弱化了其作为图书商标的显著性。此外,商标权人亦没有通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而使“法律人”与其商品来源提供者之间建立更为特定的联系。所以,“法律人”作为商标的标识功能很难得到实现,相关公众不会仅凭该词汇就将使用该商标文字的商品与商标权人联系起来。
其次,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消费者在购买图书时一般不会仅凭对某商标的印象来选择图书。由于图书的文化属性,图书消费者事先会对图书的内容做简要了解,如果符合自己的需求,才会进行购买。况且,图书上的标识是多重的,还包括出版社,作者,消费者在购买图书时同样不会忽略这些因素的识别作用。可见,图书消费者购买图书时所施加的注意力要大于对一般商品的注意力,这种因素同样会减小公众误认的可能性。
综上,本案被告将“法律人丛书”作为商品名称不会误导公众将其与原告的“法律人”注册商标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四. 结论及建议
结合上面的案例分析,在判断出版物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 首先要明确出版物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方式
使用方式不同,判断标准也不同。如果是作为商标使用,那么,就要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如果相同或近似,那么一般情况下可以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是作为商品名称来使用,那么就要根据案情围绕是否会“误导公众”这个基准点来判断是否属于商标侵权。假如不会造成“误导公众”的结果,那么不管两个标志多么相似甚至相同,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是对出版物内容、特点的叙述性描述,那么就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
(二) 在判断两个标志是否近似或者是否会造成“误导公众”的结果时,要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的显著性越弱,知名度越低,其识别作用越差,消费者越不可能将其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联系起来。如果将一个区别特征不强的常用词汇注册为出版物商标,对该商标的保护应该严格限定在他人不得单独或突出地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名称的范围内。这主要是考虑到出版物年新品种有数十万种,而出版物标题往往比较短小精辟,如果对由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构成的图书商标赋予过度的专用权保护,不仅会不合理地抑制出版业的繁荣,而且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 在判断两个标志是否近似或者是否会造成“误导公众”的结果时,还应该意识到消费者选购图书(包括杂志等出版物,下同)时施加的注意力要大于对一般商品的注意力
图书的商品属性主要体现在文化性上,而一般商品的属性主要体现在使用功能上。这种属性上的差别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一般消费者购买图书前要对书的内容、作者等进行多方面的了解,图书商标只是消费者考虑的一个因素,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其需求、作者名气大小对于是否购买同样非常重要。而左右消费者购买一般商品的因素较单一,使用价值是主导因素。可见,商品属性的不同决定了消费者购买习惯的不同,而购买习惯的不同主要反映在购买时施加的注意力大小不同上。这种注意力上的区别会影响到消费者区分两个商标是否近似的能力或是否可能产生误认的可能性。
结合已发生的图书商标纠纷和前文的分析,笔者拟对出版界的商标策略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1、 重视对注册商标的选定。选取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有助于维护商标权的稳定性,可以减少潜在侵权人的合理使用抗辩。如果选取有固有含义的词作为商标,就可能受到在词语固有含义层面上的抗辩。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往往比单一的文字商标更具显著性,因此,可以选取组合商标来克服文字商标具有固有含义的缺点。
2、 重视对注册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自身显著性再强的商标,如果不投入商业使用,不在公众中建立一定的影响,也会影响到其作为商标应有的功能——即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反之,如果自身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可以通过后续的宣传和使用来增强其显著性,强化其在公众心目中与商品或服务来源之间的特定关系。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图书商标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注册标记:®。这样可以向他人清楚地表明自己是商标权人,在今后可能的诉讼中作为证明他人在主观存在故意的证据之一。
3、 积极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有的时候,虽然存在他人搭自己图书商标便车的现象,但可能尚不构成商标侵权(显著性较弱的图书商标尤为如此)。这时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此外,对于某些生命周期较长的系列图书,还可以在建立一定的声誉后,寻求认定为“知名商品”,这样还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对知名商品的特殊保护 。
目前,图书商标的注册历史还不长,有关司法判决也很有限,如何有效利用图书商标来规范、保护出版物,同时又不过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文化市场百花齐放、百花争鸣,是一个需要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共同深入探讨的话题。

(作者单位:上海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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