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319号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函[2000]6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建成使用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自然通风锅炉进行改造,安装鼓、引风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自然通风锅炉排放限值。
二、新安装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非自然通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其他锅炉”的排放限值。
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