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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3:2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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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发〔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指在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承办。

第二章 评选表彰

  第四条 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一般5年进行1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举行,由市总工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也可以适时单独命名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市评选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总工会主席、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评选总体工作方案,评审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查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以及其他需要评选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以及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体评选条件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七条 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由市评选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农民劳动模范的名额占表彰奖励总名额的15%以上。具体名额分配比例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 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章 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单位工会(村委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确定的推荐人选经单位职代会(联席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街道经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二)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市直部门、各大企业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并经有关监督部门审查后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推荐。
  (三)委员会评审。市评选工作委员会对被推荐人选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初评意见,并在媒体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审批。经公示的初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从获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相当称号的人员中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从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相当称号的人员中推荐。
  省和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命名。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 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劳模津贴,2006年以后表彰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明确。
  同时具备两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只享受最高一级荣誉津贴或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教育和培养,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晋级、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考虑。
  (二)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工作方法。积极支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
  (三)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在调配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优先照顾。
  (四)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每两年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年定期、不定期参加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需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于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市总工会审核后,市财政拨付专款给予救助。
  (七)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要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创造便利的生产、生活条件,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五)其他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求相背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须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由命名机关批准。
  对被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因弄虚作假获得荣誉称号的,同时还应追回已经享受的物质待遇。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以基层单位为主。
  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二)密切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联系,通过走访慰问、联谊会、座谈会等形式,倾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对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作变动、离退休、死亡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等重要情况,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工会逐级上报市总工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委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出口退税稽核方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委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出口退税稽核方式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7月25日 〔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外贸中心,部委直属各外经贸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1996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中“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子系统”的内容都是政府行为,不应再在企业内部进行。因此,为适应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运作的需要,现决定,相应调整在京部委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以及部委在京
外设立的各外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各外经贸总公司)的出口退税稽核方式。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京各外经贸总公司自1996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申办退税,按照出口退税的属地原则,由北京市外经贸委承担出口退税稽核工作。
二、各出口企业的办税员应积极配合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的工作,并服从稽核办公室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向稽核办公室反映;需要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的事宜,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各总公司原有的稽核员,虽不再具体稽核单证,但应协助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的工作,对子公司的退税工作仍有指导职责,每月应汇总各子公司的月报表,并及时报送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与此同时,各总公司的稽核员应重点在上传下达、调查研究、沟通信息、反映
问题、提出建议等方面发挥纽带作用。
四、北京市外经贸委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早配备相应的人力和办公设备,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对各外经贸总公司的出口退税稽核工作如期顺利开展;北京市外经贸委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各外经贸总公司的联系与沟通,并严格遵照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退税稽核,确保出口退税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北京市外经贸委对各外经贸总公司的出口退税稽核工作实行无偿服务。
五、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的地址、联系电话(略)
六、国务院部委在京外设立的各外经贸总公司(含各外贸中心),出口退税稽核也按本通知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稽核工作。



1996年7月25日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
化工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和《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进一步促进和鼓励化工施工企业提高施工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增加经济效益,创建更多优质工程,综合部级优质工程的标准和对施工的特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是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奖励,是施工企业获得部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项目奖的重要条件。

二、申报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凡从1985年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项目,符合标准者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第四条 申报的优秀施工项目必须是单项工程。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指的是能够生产出按设计规定的产品的装置工程(含其辅助工程);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指的是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主要效益的独立工程。申报单项工程的投资:工业建设项目一般在2500万元以上,非
工业建设项目一般在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优秀施工项目奖评选标准
(一)施工质量
1.按国家和部颁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所评定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率必须在90%以上。
2.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必须优良。
3.经化工投料试车及试车考核阶段,证明施工质量是良好的。
4.在施工阶段,没有因施工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二)安全施工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职工平均人数计算,千人负伤率在1‰以内。
2.无重大伤亡事故。
(三)必须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条件,按期或提前竣工。
(四)按单项工程核算,施工用材特别是三大材料的消耗要达到在预算定额基础上,钢材节约3%以上,木材节约3%以上,水泥节约4%以上。
(五)施工管理
1.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使全体职工都有岗位的质量责任制,使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有切实可行的施工网络计划,有明确的施工控制点,并在施工中认真实施、指导施工。
3.坚持文明施工。企业必须做好施工准备;认真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做到施工组织合理、工艺先进、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落实;机具、设备、材料的管理有方;现场文明整洁;道路、排水畅通;施工中不扰民,工完料尽场地清;施工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六)为用户服务,对用户负责。在企业经营管理上要明确树立“施工前为用户着想,施工中对用户负责,竣工后让用户满意”的思想;精心施工,不留隐患,不留尾项(工);坚持保使用、保投产,坚持工程回访。

三、评审程序和时间
第六条 申报单位对所拟报优秀施工项目,必须坚持标准,认真审查,并按附件填写申报表一式四份报化学工业部基建局。申报日期每年六月份截止。
第七条 化学工业部基建局对施工企业所报优秀施工项目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局派出检查组进行评审。
第八条 优秀施工项目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审定。对符合条件者上报化学工业部审批,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

四、奖 励
第九条 获奖的优秀施工项目,由部颁发优秀施工项目证书或奖牌(杯),并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从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中支付。

五、其 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不再进行全优样板工程评审工作。

附件: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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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报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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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施工项目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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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单位工程 ┃ ┃
┃ 项目名称 ┃ ┃ 合 同 号 ┃ ┃ 个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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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项 目 ┃ ┃
┃ 施工地点 ┃ ┃ 施工起止期 ┃ ┃ 负 责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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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工程合格率 ┃ % ┃ ┃ ┃
┃ 单位工程 ┣━━━━━━━━╋━━━━━━━━━━━┫ 千 人 负 ┃ ┃
┃ 质量评定 ┃ 单位工程优良率 ┃ % ┃ 伤 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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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钢 材 ┃木 材┃水 泥┃ ┃ 合同工期 ┃ 月┃
┃ 三材节约 ┣━━━━╋━━━╋━━━┫ 合同履约 ┣━━━━━╋━━━━┫
┃ 率,% ┃ ┃ ┃ ┃ 情 况 ┃ 实际工期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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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施 ┃ ┃
┃ 工 ┃ ┃
┃ 管 ┃ ┃
┃ 理 ┃ ┃
┃ 情 ┃ ┃
┃ 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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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用 ┃ ┃
┃ 户 ┃ ┃
┃ 评 ┃ ┃
┃ 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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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公 ┃ ┃
┃ 司 ┃ ┃
┃ 意 ┃ ┃
┃ 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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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基 ┃ ┃ 部 ┃ ┃
┃ 建 ┃ ┃ ┃ ┃
┃ 局 ┃ ┃ 审 ┃ ┃
┃ 审 ┃ ┃ ┃ ┃
┃ 定 ┃ ┃ 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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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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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质量 ┃ 三材节约率,% ┃ ┃
┃ 单位工程名称 ┣━━━┳━━╋━━━┳━━━┳━━━┫ 施工起止日期 ┃
┃ ┃ 合格 ┃优良┃钢 材┃木 材┃水 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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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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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部门(签章) 施工单位(签章) 合同预算科(签章)



198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