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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4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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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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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国土资源厅(挂测绘局牌子)。
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国土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和协调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计划职能。
  5、原农业办公室指导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地名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民政厅。
  2、将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
  3、将农业资源区划职能,交给农业厅。
  (三)转变和下放的职能
  1、将县级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检查验收职能,下放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基础地理信息以及土地、矿产资源的利用
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
位承担。
  3、将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行为规范的起草职能,交给有关社团组织
承担。
  4、将科技成果的检测、评审、鉴定和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及技术职称的资格
评审工作,交给有关社团组织承担。
  5、将土地开发与整理、土地复垦等的实施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6、将征地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7、将地产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土地使用权交易具体业务工作,交给直属
事业单位承担。
  8、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
担。
  9、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10、将地质环境监测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四)强化的职能
  国土资源厅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对土地、矿产两种自然资源的
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地价管理,
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强化执法监察和依法行政,保障
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本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
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和省
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
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
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
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
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
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
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审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的管理
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
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
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
环境;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制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
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审定测绘
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大地测
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
保护工作。
  (十)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归口管理省属地质勘查单位。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的起草、重
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综合调研、宣传、
计划生育、信访、保密、保卫、外事、接待、综合统计以及机关财务与资产管理
等工作。
  (二)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处
  负责编制全省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工作;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查或
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未利用土地
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耕地
补充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农地用途管制。
  (三)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的审核和监督管
理;审核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负责指导
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拟订地价政策,指导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审核土地评估机构、中
介机构资格;审核、发布建设用地信息。
  (四)地籍管理处(挂省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
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五)矿产资源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省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统计;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采矿争
议、纠纷;审核采矿权评估机构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
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审核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管理全省地质资料汇交工
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六)地质勘查与环境处
  负责编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规划、计划工作,并对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担地质勘查审批登记发证
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有关工作,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管理地质勘查
成果;审核地质勘查单位和探矿权评估机构的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
矿权评估结果;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工作;审核建设
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核建设用
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
护区的有关工作。
  (七)测绘管理处
  负责编制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测绘技术规定
的有关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管理全省大地测量控
制系统和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审查公
开出版和展示的地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办理
测绘任务登记,审查测绘单位资质,负责仲裁重大测绘纠纷有关工作;指导和监
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八)执法监察处
  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
地和矿产执法监督、违法案件查处规定;负责行政复议;组织对土地规划、农地
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
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
  (九)财务处
  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
责对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算、
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国家和省规定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征
收和使用管理。
  (十)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有关工作,协调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管理科
技成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工作;
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审计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纪检、党群和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90名,事业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
名(含兼职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31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外经贸局 市财政局 2005年8月)

为了进一步优化外贸结构,鼓励和引导我市出口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开拓多元市场和培育核心竞争力,加快实现出口贸易以质取胜、走质量效益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本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上年度始连续两年海关统计出口额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属内资企业。

二、扶持范围和标准

1、扶持时间范围:在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扶持范围内的所列项目。

2、鼓励实施市场多元化,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参加市政府或市外经贸部门组团的境外出口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给予标准摊位费50%的资助。每个标摊所获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在广交会取得品牌展区摊位的企业,每个标摊给予5000元的资助。对参加市政府或市外经贸部门组团的境内重要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予以适当资助。

(3)对企业为开拓新市场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保费给予资助。具体按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属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外经财基(2004)237号、宁财企(2004)699号)文件执行。

3、实施出口品牌战略,增强我市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1)到境外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证书的企业,每件商标给予注册费的50%的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获得商务部授予的“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企业,每个品牌给予20000元的奖励。获得江苏省授予的“江苏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每个品牌给予5000元的奖励。

(3)开展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和CE、FDA、UL、COS等的产品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0%以内的认证费资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支持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磨擦对于参加国际贸易争端应诉工作的企业,根据应诉标的及有关费用支出每案例给予10000至30000元的资助。

5、加强南京出口形象宣传、外贸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竞争力安排专项资金,在国内外著名展会会场进行南京城市形象的整体广告宣传,组织出口企业WTO知识和国际贸易实务培训,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资金申报。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年底前如实填写《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见附表)及相关材料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

2、资金审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当年核批的资金划拨至市外经贸局具体实施,专款专用。

四、附则

1、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政策重复的,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处。

2、本试行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事宜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参展)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项 目 名 称
项目执行计划时间
境外摊位数量 展 位 费
申请支持摊位费50%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广交会品牌展区摊位
申请支持项目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市政府组展文件及市外经贸局关于组团参加展览资格的批复文件;
附件2、摊位清单及参展费用发票或组展单位收费明细复印件。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各类认证)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项 目 名 称
项目执行计划时间
各 类 认 证 质量认证 □ 环保认证 □ 产品认证 □
认 证 机 构
申请支持项目50%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认证证书复印件;
附件2、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附件3、相关认证费用发票复印件;
附件4、认证机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或中国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认可的机构。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境外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境外注册商标名称
注 册 时 间
境 外 注 册 机 构
注 册 数 量 注册费/个
申请支持项目50%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附件2、注册费用发票复印件。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名牌)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企业所获名牌出口商品名称
名牌获准时间
商务部 数 量 申请金额
江苏省 数 量 申请金额
申请支持项目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名牌授予文件复印件。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反倾销)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参加国际贸易争端应诉案件名称
应 诉 时 间 案件数量
应 诉 方 式 单独 参与
应 诉 费 用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应诉费用发票复印件;
附件2、参加应诉的相关资料;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培训)
项 目 名 称
培 训 规 模
培 训 内 容 1
2
3
授课人职称/职务及课时 1
2
3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培训费用发票复印件;
附件2、参加培训的相关资料;


榆林市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会


榆林市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2003-8-14 榆林市人大


为了开发榆林优势资源,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方向与领域
第一条 除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和特殊行业、领域外,外商来我市投资的领域、区域、方式、方向不受限制。
第二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生态、矿产、能源、环保、交通、市政等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业贸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会计、工程设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于煤炭、电力、化工、农业等支柱产业。
第三条 允许凡外商独资或合资、合作进行煤炭、天然气、岩盐、高岭土等矿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经批准可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出资形式不做具体要求,经营期限自主确定,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第四条 鼓励外商以技术、科研成果、营销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八股、合资、合作兴办同新技术企业。外方投资的技术股比例由双方约定。
第五条 凡外商承包、租赁我市企业,衽与本市人员相同政策,外商购买我市企业和投资新企业,我资额达到该企业的注册资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第六条 经批准,可给外商出让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股权和一定期限的经营权。
第七条 吸引世界著名跨国公司、集团以国际通行的融资方式参与对榆林能源重化工基地项目和榆林经济开发区、神府经济开发区的整体规划、建设、经营。对重大项目实行以项目配政策的灵活办法,保障外商的合法收益。
二、土地优惠
第八条 凡外商来我市投资所需土地,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后出让给投资者。
第九条 对外商在我市各类经陕西省人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投资所建项目,以及在开发区外投资医院、学校、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一律无偿划拔;对开发我以外资其它项目所需土地,政府实行最高限价。
第十条对外商在我市各类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内投资所建项目,以及在开发区外投资医院、学校、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一律无偿划拔;对开发区以外投资其它项目所需土地、政府实行最高限价。
三、税费优惠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荒山、荒地、荒坡、荒沙、荒滩上从事家业开发的项目以及从事小流域开发治理的。从盈利年度起10年免征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三条 外商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 对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凡以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等方式修建20公里以上高等级公路、4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均可单独立项,建成后在全同期内由投资者自行经营管理,亦可委托当地交通部门代为经营管理,单独收费,财政返还所得税3年。
第十六条 凡在我市投资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获利年度起,由财政返还所得税5年。
第二七条 鼓励外商在我市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上的可享受返还所得税10年。
第十八条 凡在我市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据此项目应上缴省以上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属我市收缴的,一律给予免收。
四、金融优惠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银行接收外方投不的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抵押;对外汇担保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抵押、外汇担保项目的登记手续和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其外方投资者的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和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做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借贷人民币资金。
五、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外商投资基础上立项、审批、注册、登记等,实行一厅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和龙服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申报文件齐全,市开放办有部部门在收到文件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开放办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设立“榆林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为外商投资无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介绍合作伙伴,代办报批手续、培训企业人员等优质服务。
六、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形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未经市开放办审查批准的各种检查、验收、摊派和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实行收费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上费项目,标准由我市开放办会同有关收费部门一次性核定,实行统一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收费卡规定项目以外的任何收费。
第二十五条 设立“榆林市外商投诉中心”,协调解决外商投诉事件。实行侵犯外商合法权益案件领导责任追究制,查处破坏投资环境的典案件,切实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外商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
七、引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引介兴国中外全资、合作企业的各类人员,按外商实际出资额(折人发币)的3-5‰,由同级财给引介者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以前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榆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