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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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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8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六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79号),嘉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物价局、市信息产业局牌子,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并主管区域合作交流、物价管理、推进信息化及信息产业发展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除企业上市、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处置职责交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外,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其他职责全部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3.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4.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5.研究制订全市加强对口支援和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有关政策与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
6.负责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三)划出的职责。
根据嘉委办〔2003〕57号文件精神,原市计委承担的接轨上海(浦东)的有关协调服务工作,统一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提出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水资源供求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
(三)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编制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编制财政收支计划。
(四)根据国家、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嘉兴实际,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投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申报及政策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综合管理;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负责全市铁路建设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与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负责安排和上报重大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
(八)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研究提出内外贸、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安排农村、农业限额以内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并协调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电力发展改革和稀土开发应用;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组织编制全市产业导向目录和发展规划,制定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负责协调全市循环经济建设的规划研究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第三产业的综合管理,拟订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并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全市国内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合作交流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实施推进我市对口支援、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国内合作交流的政策措施;负责对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负责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本市与市外政府间的合作交流事项,负责友好城市政府间日常联络服务工作;负责市外企业驻嘉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和我市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物价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研究提出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处理价格争议;指导全市性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2.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的定期验审制度,监督收费执行情况。
3.管理、监督市场价格行为,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4.组织全市性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5.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指导全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负责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建立健全全市价格监测网络,及时向政府提供价格政务信息,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6.负责对全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价格鉴证、价格认证机构开展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仲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六)主管全市信息化推进和信息产业发展工作。
1.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总体规划及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行业)管理办法。
2.审核协调本市信息基础网络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协调信息与网络安全工作。
3.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的技术创新工作,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负责行业统计;贯彻国家、省有关信息产业行业技术标准,负责电子信息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
4.指导协调全市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和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组织软件业企业和系统集成商等信息服务业的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并实施监管。
5.负责全市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或行政许可)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嘉兴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研究和改进口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口岸开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协商口岸外贸运输和国际旅客运送工作;协调境外交通工具在本市口岸临时出入境(过境)查验监管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考评;负责文秘、督查、信息、财审、保密、档案、信访、宣传、保卫、电子政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对我市的影响;负责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对外信息发布;跟踪分析经济运行、体制改革中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对有关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组织推进城市化发展的政策研究;组织委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全委系统的调查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统一归口全委法规工作,并对全市本系统法规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起诉应诉和普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信用嘉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环境资源与地区发展处)
研究制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审核衔接、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和县(市、区)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研究统筹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规划;负责生态市建设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参与编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提出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计划;提出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参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编制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财政金融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价格等有关政策建议;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保险、价格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我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建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编制上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工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基础产业发展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编制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规划;负责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能源、交通设施项目的审批和核准;负责限额内及市级单位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会同市有关部门牵头编制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指导性计划,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安排市级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城建、政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安排和申报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民间投资登记备案和核准制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工作;负责工程咨询的监督和管理;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上报、审批电厂、电网建设和重大交通建设项目;负责热电规划及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负责石油天然气项目和成品油储运设施的规划、布局及项目管理;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衔接平衡能源、交通等行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监测、分析基础产业和发展状况、市场需求和项目布局;负责污水处理工程、电源(热电厂、核电站、输变电)建设工程、港口码头、轨道交通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前期规划、项目论证和有关协调、服务等工作。承担市天然气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本建设综合办公室(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研究提出有关管理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收费标准和建设指标参数;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市重点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对国家、省和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负责监督被稽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承担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外资处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和监督外资的使用;负责安排和上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全市外商投资导向;负责安排和上报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外资金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利用外资新方式的试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商转让的管理;负责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组织国际经济交流活动。
(八)农村经济发展处(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口行业、部门和小城镇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府投资计划,审核审批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围垦、渔业、气象等产业、行业限额以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安排和申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负责安排和申报农林水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计划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工业各行业的产业发展战略,提出各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政策,拟定相关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负责全市稀土开发应用工作;负责规划重大工业项目布局,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行政许可)、申报工作。
(九)社会发展处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项社会发展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申报向国家、省争取的社会发展项目;负责审批限额以下社会发展项目,审核上报限额以上项目;负责评价全市和县(市)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提出市级预算内社会发展投资项目建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筹措社会事业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指导方针政策和学校新建、扩建、布局调整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经贸流通处
负责对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组织、规划、协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编制全市第三产业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研究提出内外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和规划;负责全市粮食等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和储备,指导、监督其收储、轮换和投放,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我市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负责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和项目的审批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内外贸及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指导性年度计划;负责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承担市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城乡体改处
负责统筹城乡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县级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和协调中心镇的改革工作;研究城市化及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研究全市经济体制的发展态势;负责企业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研究企业与市场相衔接的政策、措施,提出培育、发展各类市场和中介组织的相关对策;负责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中体制政策问题的研究,提出加入WTO后在接轨国际经济中的有关体制、运作机制、制度建设和加强外经、外资、外贸工作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经济开发、开放区体制的改革。
(十二)社会体改处
负责研究宏观经济调节中体制改革问题,提出财政、税收、物价改革、金融市场培育发展、投融资体制、收入分配、就业政策、劳动保障等体制改革对策建议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制订计划、投资、流通、电力、交通等体制改革方案;负责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科教文卫领域改革和加快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事业发展微观机制完善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公益性事业机构体制创新、社会事业社会办途径及制度,民办科技、教育、医疗服务等规范发展等问题;组织、协调、指导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研究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十三)经济技术协作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内合作交流计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区域间和区域内的合作与交流;研究制订长三角合作,参与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等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负责对区域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对四川、重庆、西藏和新疆等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做好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友好城市间的日常联络;提出市代表团到友好城市、对口地区和国内合作交流地区学习考察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口地区、友好城市以及经济技术合作代表团的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外地在嘉兴设立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和我市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十四)口岸办公室
贯彻国家、省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订地方性实施办法;研究改进口岸管理体制,负责编制全市一、二类开放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申报工作;组织协调口岸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口岸综合管理,指导口岸建设;组织开展口岸共建活动,推进口岸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价格管理处(价格调控监测处)
负责对全市工、农商品价格和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国家和省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在全市的实施;负责全市价格政策协调工作,组织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组织草拟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对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负责房地产价格政策研究,审批有关房地产配套建设收费和房屋拆迁重置及相关价格,审定经济适用房价格;负责制订全市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调查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定期公布有关价格信息;负责受理价格行政复议和申诉;负责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涉案价格认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对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的监督指导;负责对物价管理、物价检查、价格认证、价格监测等工作的行政管理;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监审制度,指导和开展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指导全市性有关商品生产流通行业和经营性服务行业组织的价格协调工作。
(十六)收费管理处
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和公益性服务收费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制度;指导和开展有关收费的成本、费用调查;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和减轻企业及农民负担工作,协调全市收费争议。
(十七)信息化推进处
负责编制全市信息化规划,制定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的规划、计划;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测工作;组织落实省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计划并协调本市项目的实施;审核全市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规划、组织和协调审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和基础网络建设项目;推进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并实施监管;协调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互联网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基础电信运营业和增值服务业的协调工作,参与协调信息与网络安全工作;指导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组织推广IC卡应用;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信息产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高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发展方向,提出发展战略和政策,衔接平衡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资金;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对行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负责电子发展基金项目上报并组织实施;指导产业投资导向,负责信息产业基本建设、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信息产业园建设,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推进技术引进、消化和吸收,指导行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全市软件产业发展和信息化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负责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和行业管理,以及相关企业、产业的资质认证和经营许可证审核、管理;贯彻国家、省产业技术标准;负责行业的产品监管;负责政府扶持高技术项目的调研、立项审批等管理工作;负责完成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企业信息化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推进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编制从原市体改办划入6名,为46名(含纪检、监察、后勤服务、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人员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市政府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口岸办公室和市信息产业局承担。
2.原划入的市电子信息行业管理办公室8名事业编制保留不变。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质检办特〔2008〕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

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总局立即对受灾地区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作出部署,组织全国17个省(直辖市)的检验力量,会同四川省质监局及时开展了受损特种设备的排查、修复和检验工作。目前,四川灾区受损的20918台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排查、修复和检验工作已经完成。为确保灾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灾区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已经完成排查、修复和检验的特种设备后续监管工作

(一)做好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

对已经完成排查、修复和检验的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参加援川抢修检验的质监部门应抓紧完成向四川省质监部门移交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的工作。对经排查和调试检验后即张贴检查合格标志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四川省质监部门应做好排查设备的信息确认和数据统计工作;对经过排查、修理和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做好修理、检验记录的移交工作,并由使用单位及时将有关记录存档;对经排查短期内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特种设备,应由四川省质监部门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作报废处理。

(二)做好灾后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各受灾地区质监部门应督促特种设备相关企业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维保工作。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保单位要安排足够的人员和设备,认真做好地震灾害中受损并经过修复、检验后重新恢复使用的特种设备检查和维保工作。必要时,应优先安排上述特种设备的检查和维保工作,并适当缩短维保周期。

各地应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切实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完善救援设备,畅通应急救援信息,有条件的应实施应急救援的演练。

(三)加强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的监控。

受灾地区质监部门要加强重点场所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监控工作。对经过修复、检验后重新恢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重点巡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对具有修复价值而暂时未能修复的特种设备,应明确跟踪监督办法,督促企业制定落实修复方案,并尽可能提供有关服务;对没有修复价值的特种设备,督促使用单位依法实施报废处理。

发生较大余震的地区,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及时排查,确认特种设备未因余震受损,方能继续使用。余震后,电梯检查的重点是:机房井道的土建结构、电梯主机是否移位或倾斜、电梯层门和轿门是否变形、对重架是否脱轨、限速器绳及补偿链是否纠缠、随行电缆是否损坏、对重块是否松动、以及井道内其它凸出装置是否受损等。

(四)广泛宣传,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余震频发地区的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要通过当地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向公众告知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常见故障和应急措施,并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及时举报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实施严格的值班和处理制度,对群众反映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维保单位及时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及时安排修复,督促检验机构及时安排检验,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二、关于灾后重建中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目前,地震灾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受灾地区各级质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对相关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检验技术服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灾后重建中特种设备相关的规划和方案提出建议。

对实施重建的城镇,在政府拟定灾后重建规划时,质监部门要积极提出有关燃气管道、加气站、充装站等的合理布局。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环节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安全评估和检验修复工作。

对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要督促和组织隐患排查、安全评估和检验修复工作。隐患排查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单位中的压力容器和长输管道;汽车加气站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城市燃气系统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和输配气管道;制药厂、医院中用于药品生产的压力容器。

隐患排查内容和处置要求可参照《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执行。

(三)加强对灾区受捐赠和临时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使用。

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捐赠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上门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捐赠特种设备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并纳入动态监管,保障安全使用。特别是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区使用的气瓶、锅炉和燃气管道,要加大监察力度,确保安全使用。

(四)做好行政许可的服务工作,支持灾区恢复生产。

在灾后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地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特事特办、方便快捷”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特种设备许可证和作业人员证丢失的,可由单位出具证明,到发证部门补办证件;对于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换证;生产单位因厂房受损需要异地或租赁厂房生产的,经省级质监局同意,向发证机关备案即可继续生产;对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换证企业,在办理许可过程中,有关受理、发证机关和技术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并据情减免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费用。

(五)开展特种设备抗震性能研究。

要积极研究地震灾害后特种设备受损情况和安全状况,国家质检总局拟将组织技术专家启动《四川地震灾害中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及防范对策研究》的专项工作,提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的抗震措施,完善特种设备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特种设备抵御地震灾害的性能。各受灾地区质监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相应的研究。

(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和支持灾后重建。

有关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的优势,了解受灾地区的实际需要,协助受灾地区质监部门,对地震灾区的制造、旅游等骨干企业和重点行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对口支援等帮扶工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9〕11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定、决议,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长召集或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十二条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局、委员会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由主要承办部门协商其他部门解决。协调不一致时,由负责本系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副市长协调,仍形不成统一意见时,由一位副市长牵头提请常务副市长协调,必要时再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各部门要顾全大局,互相支持,不得扯皮推诿、贻误工作。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积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区域、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和节能减排降耗等约束性目标,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六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七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八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论证听证、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策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方案、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旗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做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政府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并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建立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在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上报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根据反馈情况可以调整决策,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文件的合法性。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和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各旗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配套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开处罚程序,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量化、细化处罚标准,实现行政处罚与违法程度相对应。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逐步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绩效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群众信访渠道的畅通。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信息等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便于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十条 完善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编制程序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市政府要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前期政策指导,确保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有序运行,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权威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年度本级预算安排意见,11月中下旬分别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意见,形成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法定时限1个月内批复部门。各部门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下达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非重特大事项,一律不准随意追加预算。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支出,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公用经费中自行调剂解决,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自治区和市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市委、政府议定的临时必办事项,以及其他经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确需解决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 严格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在预算安排之外,确需由财政部门追加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从预备费、预算超收、当年新增财力性补助和上年净结余等项资金中解决。动用预备费必须由市长审定。用市本级预算超收、当年新增财力性补助和上年净结余增加当年预算支出的,首先由财政部门按照投资评审或者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确定合理的支付额度,并提交分管财政的副市长一支笔审批。其中:对申请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者市长审批决定;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决定。

第四十三条 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规范项目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做好项目预算基础工作。市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各类专项资金项目都要纳入项目库管理,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也要从项目库中按序择优选取。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要向市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集中,能够一年完成的项目,资金要一次安排,确保投入一个,建成一个。要建立科学的专项资金分配制度,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逐步引入投资评审、公示、听证和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专项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四十四条 规范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各部门申报上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或者报送某些基础性资料时,应当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或者及时沟通。重大项目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政策、投资领域等情况,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定。分管副市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交市长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申报的项目要与市本级预算安排相衔接,上级财政有项目资金的,市本级预算除必要的配套资金外,不予重复安排。

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如没有明确到具体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分管副市长商定提出具体使用或分配意见,并经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后,报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上级下达的比较重要的专项资金,如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投资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由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市长签批,并向分管财政的副市长通报有关情况。市本级专项业务经费由分管副市长和主管部门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意见,经财政部门评审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审批。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市长会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由分管项目主管部门副市长会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共同提请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十五条 强化预算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市本级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继续完善“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财政内部管理制衡机制,要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跟踪问效,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探索建立财政监督的长效机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包括政府预决算报告在内的财政信息披露制度,适时公布政府预算及面向社会公众的预算解释性文件,充分反映政府工作,提高预算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事项;通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内容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旗县市区长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便利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事项,以及其他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监察局局长、法制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旗县市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上会前须由所提议题的副市长或对应秘书长提前沟通协调,拿出具体意见。

第四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通报或听取全国、全区性会议精神、重要考察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讨论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讨论研究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政府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召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研究贯彻措施;研究党务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相应的副秘书长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可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或《议定事项》。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将作为政府各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以市人民政府召开的由旗县市区长参加的专业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确定。除大型综合性的会议由办公厅主办外,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专业性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办会,办会人员及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承担会议经费有困难的,作出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四条 通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参加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会议,除因公外出不能返回并请假外,按要求必须参加,不能让其他人员代替。

第五十五条 从严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工作会议。要控制时间、规模,并尽可能采用电视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要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会期、人数)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批。

第五十六条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特别是要减少以本系统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如确需召开,一般不邀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处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审核处理,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五十九条 公文呈送及阅批程序要求。上级重要来文呈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阅批,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其中一人有明确的批示意见,办公厅即可先办理,然后再送阅其他领导;专业性来文呈送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阅批;上级要求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通知呈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秘书长签批。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阅批公文时,需市长、各位副市长批示、决定的事项,要提出具体意见;对需要贯彻落实和答复的公文,签批领导都要有明确的阅批意见,只签名不提其他意见的视为同意;除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请示性公文由办公厅登记后批阅,市长、副市长不在未贴阅办单的原文上批注答复意见或将签注的意见直送请示单位。传阅至市长、副市长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文件,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重要文件当天处理,紧急文件随时处理。

第六十条 公文的签发权限。市人民政府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单项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属于综合性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后,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经授权,市人民政府文件可由秘书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人员任免、奖惩等文件,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形成的《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问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主持人签发。市人民政府拟发的文件,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之前,有关政务科室的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必须认真核稿签字,把好政策、数据、文字关。政府文件由市长签发的,分管副市长先审签;由副市长签发的,分管副秘书长先审签。办公厅文件由秘书长签发的,分管副秘书长先审签;由副秘书长签发的,政务科室科长先审核。办公厅制发的综合性文件,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一事一议的具体工作文件由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分管市长批示分管副秘书长办理的,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六十一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有关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厅签发。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重新报送。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能把未经认真研究、协调一致的问题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协调或决定。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厅转发,确需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并经批准后,可加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

第十一章 政务活动

第六十五条 各副市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要及时向市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第六十六条 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请示、报告的工作,由市长确定。上级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委领导交办的工作,由负责这项工作的副市长尽快予以落实并回复。

第六十七条 副市长每半年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一次分管工作全面进展情况。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每年年底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全年工作,重要工作要专题报告或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汇报。对有关问题的请示,政府及有关领导要尽快批复,最迟不超过半个月。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的会议和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考察工作,需要报道的,报道内容须经对应分管秘书长审定。 第六十九条 各副市长外出考察、调研、从事其它公务活动,应当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常务副市长报告,同时告知政府秘书长,并由秘书或随行人员把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厅秘书科。

第七十条 市长、副市长执行工作周志制度,将下周工作安排提前填表送办公厅秘书科汇总。日工作安排如有变动,需及时告知办公厅秘书科。各市长、各秘书长要保持24小时开手机,以备工作联系。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七十一条 加强学习。除参加上级和市委中心组组织的学习外,继续坚持集体学习制度,集体学习每月一次,根据学习内容,可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辅导。集中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要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在搞好集体学习的同时,各市长要结合实际认真搞好自学,个人自学要做到有计划、有心得笔记。

第七十二条 要学习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现代化办公等知识,努力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领导水平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七十三条 要把理论学习同贯彻中央决策、解决全市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结合起来,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七十四条 要大力弘扬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经常深入旗县市区和所分管系统、单位、联系点进行调研,每年深入基层工作的时间要保证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十五条 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既要了解市委、政府的战略决策落实情况,更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广大群众在工作中创造的新经验,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七十六条 深入基层调研,要采取点面结合,专题调研和普遍了解相结合的方法,努力使调查研究与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有机地结合起来。调研前要制定调研计划,调研结束后写出调研报告。

第七十七条 各市长要坚持党性原则,以身作则,自觉参加党组织双重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四个服从”,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吗 严格执行市委会议和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第七十九条 自觉遵守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勤政廉洁,率先垂范,管好自己的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下属部门和单位的廉政建设。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绝不利用职权和影响搞特殊化、谋私利。

第八十条 按要求积极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有关厅局和市委、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无特殊原因不准请假。

第八十一条 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时,要轻车简从,吃工作餐,不搞迎送。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第八十二条 除出席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和重要的外事、外经贸等活动外,一般不出席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和颁奖、照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一般不邀请政府领导出席上述会议和活动,确属需要的,应事先通过政府办公厅报批。

第八十三条 外出考察学习、横联引进,必须有针对性地带有项目,并注重实效。

第八十四条 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宴请、赠送及接受礼品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政府秘书长离开乌兰察布市出访、出差、学习、因病休养或休假须事先报告市长,由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乌兰察布市应事先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三章 督办检查

第八十六条 督办检查的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和批办的重要工作;市委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文件确定的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第八十七条 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事项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检查,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副市长的决策事项或批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或市直有关部门实施督办。

第八十八条 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督办要点,并对落实中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和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督办检查事项的落实工作,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呈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

第八十九条 实行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市人民政府由主管领导负责,对涉及分管部门的列入督办的重点工作应提出明确的落实质量、时限要求,责任到人,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各秘书长在督办落实中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协助市长、副市长抓好工作落实。

第九十条 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落实,不搞层层批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第九十一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要配合市长切实推进和落实市人民政府在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业会议所确定的重点工作及市长的批示,都要按分工协作的原则合力推进。凡重点工作涉及分管战线的,都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列入督办范围,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十二条 实行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章 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报告

第九十三条 对全市各类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实行报告制度。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重大交通、生产事故,重大治安案件、疫情、中毒、自然灾害事故等,影响较大的群体上访事件,包括堵占交通道路,到国家和自治区、市机关或领导住地上访事件等。

第九十四条 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为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报告主体得到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出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分别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报送信息的要件要清晰,确保准确及时。必要时,紧急事项先可通过电话口头报送。

第九十五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是报告的受理单位。受理报告时,要将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记录清楚,并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做详细记录,同时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按市政府秘书长指示启动应急预案或通知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现场处理。

第九十六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要24小时值班。如果发生延误或隐瞒事件真实情况,迟报、漏报、错报甚至不报并因此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或政治影响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对严重渎职、失职人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十七条 当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立即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五章 密切联系群众

第九十八条 市长、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包扶工作联系点,加强同基层的联系,了解实际情况。

第九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应亲自批阅重要的人民来信、市政府热线电话记录和舆情反映,并及时回复。

第一百条 坚持信访接待日制度。市政府各副市长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信访接待日的相关安排亲自同群众直接对话,解答群众的疑难问题,处理信访案件,一般不得外出或借故请假(参加上级会议和培训者除外)。具体时间由市信访办统一安排。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护信访秩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一百零一条 认真贯彻《信访条例》。信访人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办按照《信访条例》予以审查。对应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市信访办要提出建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审定后的被交办部门负责办理,并提出处理或答复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以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答复。

第一百零二条 坚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接待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求当面向市政府领导反映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接待,并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建立与工会联系会议制度。听取工会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工会协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联系会议每年由分管副市长召开一至两次。

第一百零四条 开展经常性的民情民意调查。完善民情民意调查网络,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进行抽样调查和其他形式的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