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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1:5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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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为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作风,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宁波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政协宁波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工作,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政府各部门、单位是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主体,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相关建议、提案的承办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建议、提案,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对涉及重大政策性问题或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决策的,由承办单位按工作程序向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
三、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办理。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要注重实效,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对能够解决的,应尽快落实;对难度较大的,应列出计划,尽力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谅解。
四、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部署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应直接参与重要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同时,应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落实分管领导、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承办人员,并明确相应的责任。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规范本单位的办理工作。
五、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实行面商制。承办单位每办理一件建议、提案,在正式答复前,必须同领衔代表或委员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沟通与协商,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对市人大重点建议和市政协重点提案以及党派、团体提案,一般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代表、委员或党派、团体负责人直接进行面商,力求使办理事项得到落实。
六、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实行限期答复制和年度办结制。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在“两会”闭幕后1个月内确定属于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就办理结果向建议、提案提出人书面作出答复。因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部门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确需延期办理的,应报请交办部门同意。向代表、委员答复建议、提案,必须按公文处理程序和格式行文。答复要内容具体,表达准确,用语谦逊,并在书面答复时附寄征询意见表。代表、委员对意见反馈表示不满意的,由承办单位重新进行办理,并在1个月内再次向代表、委员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后,要抓紧落实承诺事项,一般应当年兑现。跨年度落实的要有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当年工作目标。
七、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有全局观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职权,在办理和答复中要始终站在政府的立场,胸怀全局。要各尽其职,互相配合,不准推卸责任,转移矛盾。要本着对代表、委员,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答复和落实办理事项,不准强调客观敷衍推诿,不准违背原则盲目许愿,不准超越权限草率答复。需向上级请示的问题,要请示后再行文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凡答复承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应抓紧落实。确因情况变化不能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向代表或委员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交办部门。
八、切实加强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务督查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时完成,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切实抓好答复事项的跟踪落实。要及时对建议、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和调研,反映重要信息,提出工作建议。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工作和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各级政府要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工作情况。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建议、提案的网上办理、信息发布和资源共享。
九、密切同市人大、政协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对市人大、政协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单位负责人要如实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要分别与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市政协提案委一起对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并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甬政发〔2002〕14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1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21日)
  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本着发展两国广播和电视方面合作的愿望,并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度的文化合作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交换介绍本国重大事件的广播和电视节目。
  双方在可能的范围内交换供广播和电视用的文艺、纪录、新闻、科普、音乐和体育等方面的录音、录像报道和文字材料。
  双方定期相互通报可供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十月一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十一月七日),互相免费寄送有关的广播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这些节目寄给对方的时间不迟于节日前三十天。

  第三条 双方免费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
  广播节目以录音磁带和盒式录音带形式进行交换,并根据可能和对方的要求附寄文字说明材料。
  交换电视节目时,根据可能和对方的要求随附解说词。
  交换的节目归接受方所有,并酌情选用。使用时,如对原节目进行修改或删节,不得改变原意。任何一方,在未获对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接受的节目转给第三方。
  双方交换的节目如涉及版权问题,寄送方应事先通知接受方。

  第四条 双方根据专门的协议,直接转播两国的有关事件和体育比赛、音乐活动的实况报道。
  双方对上述直接转播和报道的筹备与实施的具体问题以及与此有关的经费和技术条件应逐项预先商定。

  第五条 根据现实和可能,双方将有选择地派代表参加对方举办的电视节和节目观摩(包括选片)。

  第六条 双方在对等和非外汇支付的基础上互派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到对方国家采访。
  在可能的条件下和权限范围内,双方对来访人员给予组织上和技术上的协助。
  上述互访人员到接待方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逗留期间所需的食宿、国内旅费(按商定的活动计划)、译员服务、医疗和文化服务等有关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在对等原则以外的人员访问,所需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关于人员互访的具体事宜,如人数和逗留期限,在每项计划付诸实施前一个月商定。

  第七条 对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必要时,双方代表可举行会晤,解决本议定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双方代表将每年以书面形式交换有关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和进一步发展合作建议的信息。
  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后,双方代表将对其执行情况作出总结并商讨关于签订下一阶段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的问题。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俄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联国家电视广播
  广播电影电视部               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马庆雄                 波波夫
   (签字)                (签字)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1月4日,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59号)精神,经卫生部门同意,我们制定了《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目的是为残疾青年提供学习机会,使他们能够掌握某种劳动技能,创造就业条件。现将这个《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
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于一九八四年印发了《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关于技工学校招收残疾青年(指残疾程度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工种(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者)的体检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不录取。上肢完好,下肢残疾、畸形,但仍可运用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等)、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等工种(专业)。
二、胸廓畸形、脊柱侧突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养殖、食品发酵、园艺等工种(专业)。
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者,不录取;高于1.0(含1.0)者,除某些工种(专业)有特殊要求不能录取外,均可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