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4]190号
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5日起实施。
38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200-200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代替JT/T 200-1995)
2、JT/T 276-2004 《沥青洒布车/机》
(代替JT/T 276-1995,JT/T 2-1993)
3、JT/T386-2004 《汽车排气分析仪》
(代替JT/T 386-1999)
4、JT/T 498-2004 《道路旅客运输计算机移动售票票样及使用规定》
5、JT/T 499-2004 《稀浆封层机》
6、JT/T 500-2004 《路面铣刨机》
7、JT/T 501-2004 《沥青路面养护车/机》
8、JT/T 502-2004 《桥梁波形伸缩装置》
9、JT/T 503-2004 《汽车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10、JT/T 504-2004 《前轮定位仪》
11、JT/T 505-2004 《四轮定位仪》
12、JT/T 506-2004 《不透光烟度计》
13、JT/T 507-2004 《汽车侧滑检验台》
(代替JT/T 3131-1987)
14、JT/T 508-2004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
(代替JT/T 3166-1993)
15、JT/T 509-2004 《轿车车身维护技术要求》
16、JT/T 510-2004 《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
17、JT/T 511-2004 《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
18、JT/T 512-2004 《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
19、JT/T 513-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网》
20、JT/T 514-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有纺土工织物》
21、JT/T 515-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模袋》
22、JT/T 516-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格室》
23、JT/T 517-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加筋带》
24、JT/T 518-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膜》
25、JT/T 519-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长丝纺粘针刺非织造土工布》
26、JT/T 520-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
27、JT/T 521-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塑料排水板(带)》
28、JT/T 522-2004 《公路工程混凝土养护剂》
29、JT/T 523-2004 《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
30、JT/T 524-2004 《公路水泥混凝土纤维材料 钢纤维》
31、JT/T 525-2004 《公路水泥混凝土纤维材料 聚丙烯纤维和聚丙烯腈纤维》
32、JT/T 526-2004 《路面沥青改性材料 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SBS)》
33、JT/T 527-2004 《路面沥青改性材料 苯乙烯-丁二烯橡胶1502(SBR1502)》
34、JT/T 528-2004 《公路边坡柔性防护系统》
35、JT/T 529-2004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
36、JT/T 530-2004 《沥青路面坑槽冷拌修补材料 SBS沥青液》
37、JT/T 531-2004 《桥梁结构用芳纶纤维复合材料》
38、JT/T 155-2004 《汽车举升机》
(代替JT/T 155-1994)
以上发布的38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
附件: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
区县(自治县)名称
功能区类别
序号
适 用 区 域
万州区
一类
1
王二包自然保护区
2
乌龙池森林公园
3
泉活森林公园
4
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
5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天生城景区)
6
龙泉风景名胜区
7
歇凤山风景名胜区
8
潭獐峡风景名胜区
黔江区
一类
1
黔江森林公园
2
小南海国家地质公园(包括小南海风景名胜区、小南海自然保护区、仰头山森林公园)
涪陵区
一类
1
大木山自然保护区
2
武陵山森林公园
3
乌江森林公园
4
小溪风景名胜区
渝中区
二类
1
渝中区所辖区域
大渡口区
一类
1
大渡口森林公园
二类
2
大渡口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重钢厂区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江北区
一类
1
铁山坪森林公园
二类
2
江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沙坪坝区
一类
1
缙云山自然保护区(沙坪坝辖区部分)
2
歌乐山风景名胜区
二类
3
沙坪坝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特钢厂区(即石井坡街道包括詹家溪街道一、二、三段、井口镇、长春沟社、姜家社)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九龙坡区
一类
1
白市驿三多桥白鹭自然保护区
2
白塔坪森林公园
3
尖刀山森林公园
二类
4
九龙坡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南岸区
一类
1
长生林场
2
南山森林公园
二类
3
南岸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北碚区
一类
1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北碚辖区部分)
2
金刀峡―胜天湖风景名胜区
二类
3
北碚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万盛区
一类
1
黑山―石林风景名胜区
渝北区
一类
1
华蓥山自然保护区
2
玉峰山森林公园
3
南天门森林公园
4
张关―北岩风景名胜区
5
统景风景名胜区
二类
6
渝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巴南区
一类
1
桥口坝森林公园
2
南泉风景名胜区
3
东温泉风景名胜区
二类
4
巴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北部新区
二类
1
北部新区所辖区域
长寿区
一类
1
楠木院森林公园
2
长寿湖风景名胜区
江津区
一类
1
四面山自然保护区
2
大圆洞森林公园
3
云雾坪森林公园
4
黑石山―滚子坪风景名胜区
合川区
一类
1
九峰山森林公园
2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合川辖区部分)
永川区
一类
1
茶山竹海森林公园
2
代家店森林公园
3
云龙山森林公园
南川区
一类
1
金佛山自然保护区
2
楠竹山风景名胜区
綦江县
一类
1
老瀛山自然保护区
2
古剑山森林公园
3
长田森林公园
潼南县
一类
1
定明山―运河风景名胜区
铜梁县
一类
1
巴岳山―西温泉风景名胜区
大足县
一类
1
玉龙山森林公园
2
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区
3
龙水湖风景名胜区
荣昌县
一类
1
岚峰森林公园
璧山县
一类
1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璧山县辖区部分)
2
青龙湖森林公园
梁平县
一类
1
东山森林公园(菩萨顶景区)
2
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
城口县
一类
1
大巴山自然保护区
2
九重山森林公园
丰都县
一类
1
南天湖自然保护区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名山景区)
垫江县
一类
1
宝鼎森林公园
2
明月山风景名胜区
武隆县
一类
1
白马山自然保护区
2
仙女山森林公园
3
芙蓉江风景名胜区
4
天生三桥风景名胜区
5
后坪天坑风景名胜区
忠 县
一类
1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石宝寨景区)
2
甘井沟风景名胜区
开 县
一类
1
雪宝山自然保护区
2
南山森林公园
3
南岭森林公园
云阳县
一类
1
七曜山自然保护区
2
四十八槽森林公园
3
龙缸国家地质公园
4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张飞庙景区)
奉节县
一类
1
三岔河森林公园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白帝城景区)
3
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
巫山县
一类
1
五里坡自然保护区
2
江南自然保护区
3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小三峡景区)
巫溪县
一类
1
阴条岭自然保护区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溪县辖区部分)
3
红池坝风景名胜区
石柱县
一类
1
大风堡自然保护区
秀山县
一类
1
太阳山自然保护区
2
凤凰山森林公园
酉阳县
一类
1
大板营自然保护区
2
金银山森林公园
3
乌江百里画廊风景名胜区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8〕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