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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2 20:2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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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搞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煤安办字[2001]第10号

今年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吸取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了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 ,保持了元旦春节期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稳定,国有重点煤矿杜绝了10人以上重大事故。一月份,全国煤矿煤炭生产死亡126人,同比减少39人,下降23.64%。 但一些省、自治区事故仍然多发;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未能得到很好控制;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事故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特别是进入二月份以来,仅1-6日就发生事故5起,死亡60人,其中10人以上特大事故发生2起,死亡47人。九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第四次会议即将召开,为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强化安全第一的意识 ,增强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吸取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各项安全工作中。 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各级领导要减少外出,加强干部值班和现场跟班,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及时掌握安全情况,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搞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维护矿区和社会稳定。

二、抓好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坚决遏制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各煤炭企业必须健全完善 “一通三防”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责任制,认真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对“一通三防”的管理,及时分析、研究、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两个“八条”范畴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或停产整顿,通过狠抓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坚决遏制特别重大事故,努力减少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 突出安全工作重点,强化对事故多发重点地区和重点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 对煤矿开采条件差、灾害严重、基础工作薄弱、“一通三防”问题严重,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煤炭企业,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管理部门要重点进行监察,督促和帮助其加强安全工作,搞好安全生产。同时要强化对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监察,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矿办小井,消灭事故源。

四、加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反“三违”、反事故活动。煤炭企业必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将企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起领导责任。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反“三违”、反事故活动,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大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努力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技术业务素质和自主保安意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五、严格监督检查,搞好节后矿井的安全验收工作和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管理部门对节后恢复生产的矿井要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监察,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针对目前煤炭销售形势好转的情况,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组织情况的监察,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坚决制止和查处超能力突击生产的现象。在全面加强安全监察工作的同时,要对春节前煤矿安全检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监察,对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继续停产整顿,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抓好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做好2000年以来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愈期不结案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要切实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对重大事故典型案例和隐瞒事故的典型事例要坚决一查到底,严肃法纪,决不姑息迁就。要建立事故曝光制度和事故举报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发布安全信息,公布重大事故发生情况和事故查处情况;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受理对煤矿事故的举报,接受群众对煤矿事故的监督。

七、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春季是煤炭生产的旺季,也是事故多发季节。为此,国家局决定从2月中旬起在全国煤矿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消灭事故隐患,确保“两会”期间安全生产。2月中旬起各煤炭企业组织自查,2月下旬各省局组织抽查,国家局组织重点检查。安全检查的重点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吸取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情况;煤矿“一通三防”、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事故调查结案工作情况;煤矿停开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3月20日前,各省局将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总结报国家局。

 

二00一年二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请协助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函》(总社〔2003〕8号),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历史和体制尚未理顺的特殊情况,同意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2003年度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94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即:2003年度,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没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行政单位经费标准,采取定额或比例方式,核定其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标准;其所属企业实际交纳的管理费未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该标准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自2004年起,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税前不再扣除。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应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能,尽快理顺有关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二日




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建建〔2005〕44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招投标办、造价站、建筑市场整顿办,有关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该《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建筑业处联系。

  附件: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5年6月13日印发



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信用意识,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便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地实施政策调节、市场规范、项目监管、信息披露、对外交流等公共管理和服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建安信用监管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建安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厦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监管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对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表彰或推荐评优,开展信用教育、披露、培育和服务,实施激励、约束、检查或其他监管,应当依据年度评价等级和监管提示。

  第五条 年度评价等级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能机构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职能机构)内部开放,并作为实施监管的基本依据。

  建设职能机构在本年度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有关监管信息,可以通过系统发出监管提示,告知或要求其他建设职能机构予以注意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条 建设职能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

  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企业的信用信息或监管提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管理机构),负责建安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征集和处理有关信用信息。

  第八条 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材料设备管理、法制及造价、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应当对建筑业企业有关信用项目的实际配备状况、行为表现的程度等,确定不良或良好行为的评价档次。

  第九条 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业务主管机关的各类社团组织,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积极在会员中开展信用建设活动,推进企业信用自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第十条 下列信用项目的有关信息,建设职能机构应当予以采集:

  (一)资质资格。包括建筑业企业在厦法定机构主要人员(指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等)和主要机械设备的到位情况,市场准入资格、财务资格状态(指财务财产是否被接管、冻结等)等方面的信用状况;

  (二)经营管理。包括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承发包管理、工程造价结算或决算、合同履行、项目管理、执行市场监管要求等方面的信用状况;

  (三)安全与文明施工。包括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特别是在其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方面的信用状况;

  (四)质量管理。包括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特别是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等方面的信用状况;

  (五)社会责任。包括建筑业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或责任主体在履行分包价款支付、保障工资支付等劳工待遇、员工管理教育责任等方面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或遵守社会公德、行业公约等的信用状况。

  第十一条 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办理、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谁表彰,谁录入”的原则,在业务办理完毕、有关处理(罚)或表彰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制度,实现信息共享,用于与职能有关的业务。

  第十三条 建筑业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企业征集上一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政府部门形成的良好信用信息,向工商、劳动、税务等政府部门征集上一年度建筑业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并在1月31日前登录到系统。

  建筑业企业应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良好信用信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本市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建筑业管理机构征询法制机构意见后录入系统。

  第四章 信用监管评价及反馈

  第十五条 确定不良行为的评价档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是否因违反有关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到权利义务方面的限制作为主要标准;

  (二)以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辅助标准。

  评价档次的具体操作标准由有关建设职能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并送建筑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分为:AAA 、AA、A;BBB、BB+;BB-、B;CCC、CC、C。

  AAA表示信用优良,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稳定;BBB表示信用尚可,BB+表示信用一般但超过平均水平;BB-表示信用一般但低于平均水平,B表示信用欠佳;CCC表示信用较差,CC表示信用很差,C表示信用极差。

  第十七条 建筑业管理机构在每年2月10日前,通过系统生成各建筑业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

  建筑业管理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供特定时段或有关信用项目的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年度评价等级一般应保持不变,作为企业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特定时段或有关信用项目的评价等级用于监管参考、提示、预告或预警,不予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年度评价等级评定之后,发现上年度有未被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建筑业管理机构应对相关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必要时可通过系统重新生成各建筑业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 年度评价等级评定后,建设职能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企业反馈。企业也可登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查询本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

  年度评价等级为AAA、AA、A级的企业名单通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可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分析年度评价等级,提高管理水平。

  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只能提供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其他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职能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监管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具体内容为:

  (一)绿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AAA、AA、A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含书面检查方式,下同)。

  1、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年检、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以免予审查;

  2、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扶持重点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

  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4、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或较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5、参加财政投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业主可以免予资格审查;

  6、财政投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履约担保证明;

  7、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二)蓝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BBB、BB+级的企业、当年新设立的企业等。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年检、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重点作程序性、备案性的查验;

  2、提供可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3、定期选择部分企业,将其没有重大或重要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4、参加财政投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业主可以免予或简化资格审查;

  5、财政投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不低于合同价款8%的履约担保证明;

  6、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三)黄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BB-、B级的企业、年检等级为基本合格的企业、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等。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案后回查。企业被行政处罚后三个月内,由作出处罚的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2、在办理登记、资质资格年检、申请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

  3、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4、定期对企业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5、根据企业违法失信性质及情节,定期选择部分企业,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失信行为;

  6、财政投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不低于合同价款12%的履约担保证明;

  7、对具有法定的不允许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主项资质以外资质情形的企业,不允许其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

  8、其它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红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CCC、CC、C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案后回查。企业被行政处罚后二个月内,由作出处罚的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失信行为;

  2、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年检、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最严格的限制和重点审查;

  3、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4、定期对企业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5、根据企业违法失信性质及情节,定期选择部分企业,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失信行为;

  6、对具有法定的不允许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主项资质以外资质情形的企业,不允许其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根据资质管理规定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建议有权资质管理机关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7、财政投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不低于合同价款15%的履约担保证明;

  8、其它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类别限制。

  第二十三条 建设职能机构在本年度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有关监管信息,可以通过系统发出监管提示,对相关建筑业企业予以注意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监管提示包括:

  “关注提示”,表示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或重点审查某企业;

  “协助提示”,表示要求其他职能机构予以协助;

  “限制提示”,表示对某企业进行重点防范或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职能机构在日常检查中:

  (一)对企业所承接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在年、半年、季度、月等特定时段内实行反复多次检查的,对每个检查项目实行检查的较低频率、适度频率、较高频率、高频率的数量比例为1:2:4:6;

  (二)在年、半年、季度、月等特定时段内从企业所承接的全部项目中抽取一部分作单次检查的,项目抽检率如下:

  1、绿色类别:5-15%;

  2、蓝色类别:15-25%:

  3、黄色类别:35-45%;

  4、红色类别:55-100%。

  第二十五条 建设职能机构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的需要,根据年度评价等级和监管提示制订年、半年、季度、月等时段的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次数、项目抽检数量、检查方式及人员等内容。

  检查计划应当送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年度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有其他严重失信情节的,建设职能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该企业的检查项目数量或监管类别。

  做出监管类别调整的,应当通过系统告知其他职能机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建筑业企业,企业的上年度评价等级应在BBB级及以上。

  第二十八条 上年度评价等级在AA 级及以上的企业,本年度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而被建设职能机构调整为蓝色类别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重建企业信用的,可以在调整生效三个月后向作出调整的建设职能机构申请恢复绿色类别。

  建设职能机构对申请信用恢复的企业进行评估后,可以调回绿色类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