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的通知
珠府〔2005〕5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已经2005年4月15日召开的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法律顾问室正、副主任。
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士中选聘:
(一)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
(二)在本市从事律师职业5年以上,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5年以上或者在研究机关从事专门法学研究。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备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同行公认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热心公共和社会事务。
(五)有相当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人选由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自)荐产生。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受理单位、个人的推(自)荐,审查法律顾问人选的资格,对于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附个人资料报市政府批准聘请。
法律顾问受聘后,由市政府发给聘书并公布。法律顾问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室的组织下开展工作,有权就法律顾问室相关事务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法律顾问室应当对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机关有关资料,进行调研。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保守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冲突的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
1.任期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
2.任期内,3次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3.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
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发生效力。
法律顾问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死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律顾问职务终止,聘书由市政府收回并公布。
第十条 法律顾问出席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议题涉及市政府或者其所属机构事项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涉及专业事项的,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会议设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1次,专门会议视实际需要由法律顾问室决定或者2名以上法律顾问提议召开。
法律顾问提议召开法律顾问会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法律顾问室提出,法律顾问室应当在30日内安排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和记录人签名。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
(二)对本市制定法规、规章提供咨询、审查意见,为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
(三)评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
(四)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经济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五)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前沿性和前瞻性的法制课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办法或者立法建议。
(六)为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机构提供其他的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室履行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职责,应当召开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开展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应当召开由法律顾问、主管机关、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参加的咨询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手段收集社会意见。
法律顾问在上述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评估报告草案,提交法律顾问会议审议修改,经法律顾问会议多数通过后,形成评估报告。
对于经评估认为应当修改、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定程序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应当从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制定、实施成本,经济、社会效果等方面考虑。
第十六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机构的重要合同,应当交法律顾问室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重要合同的订立,应当取得法律顾问室对合同文本予以原则性认可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的重大法律事务,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咨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后,应当报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市政府和法律顾问室不向法律顾问支付报酬,但是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费用,由法律顾问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
中国 柬埔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发表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
一、应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2年3月30日至4月2日对柬埔寨王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分别会见了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参议院主席谢辛亲王、国会主席韩桑林亲王和首相洪森亲王。双方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相互通报了各自国内形势。中方对柬埔寨人民在西哈莫尼国王和以洪森首相为首的王国政府领导下,在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拓展对外交往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表示祝贺。柬方高度评价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相信中国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三、双方一致认为,自1958年7月19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以来,由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等中国老一辈领导人和诺罗敦·西哈努克太皇共同缔造和精心培育的中柬传统友谊历久弥坚,不断发扬光大。近年来,双方领导人保持密切交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全面推进,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柬关系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双方认为,在国际和地区形势深刻复杂变化背景下,中柬两国深化战略互信,密切务实合作,不断丰富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内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四、为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深厚友谊,全面扩大和深化两国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加紧制定落实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并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保持高层互访和交往的良好传统,两国领导人将继续通过双边互访、多边场合会晤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经常性接触,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地区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加强战略沟通,牢牢把握中柬友好合作关系的正确方向。
(二)充分肯定党际交流合作对推动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意根据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四项原则和两国执政党交流合作备忘录,保持两党领导人互访,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交流借鉴治国理政经验。
(三)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深化中柬经贸合作,本着“平等互利、注重实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提升两国经贸合作规模、质量和水平。
第一,结合各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加强对双方务实合作的统筹规划,促进两国经贸合作持续健康发展。双方一致同意,2017年两国贸易额将达到50亿美元,在现有的25亿美元基础上实现翻一番。
第二,加强协调配合,抓紧落实现有经贸合作项目。中方愿继续为柬埔寨国家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援助,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支持柬埔寨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探索新型合作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增进合作效益。中方积极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农业、工业、旅游和合作区建设等重点领域与柬方加强合作。
第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柬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等合作文件。
(四)深化两军合作,保持两国防务部门和军队各层级人员往来,密切开展军事训练、人员培训、院校建设、后勤保障等领域合作。
(五)进一步深化两国执法安全领域合作,加强执法部门高层互访和业务团组交流,推进在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和电信诈骗犯罪、打击恐怖主义、禁毒、执法能力建设领域以及在案件协查等方面的高效、务实合作,共同维护两国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做贡献。
(六)充分发挥各领域对口合作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扩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传媒、体育等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将2013年中柬建交55周年确定为“中柬友好年”,共同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扩大人文交流和民间往来。加强青少年友好交往,培养中柬友好接班人,夯实两国友好的民意基础,使两国永做好邻居、好朋友、好兄弟、好伙伴。
(七)柬方重申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继续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柬方的理解和支持表示高度赞赏。
(八)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亚欧会议等多边论坛中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五、中方支持柬方作为今年东盟轮值主席国为推动东亚合作所做努力。双方重申,将进一步加强在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区域合作机制中的密切合作,坚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主导地位,支持将发展作为区域合作的主题,共同推动东亚合作健康发展,为维护地区稳定、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共同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六、双方愿密切配合,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年来业已取得的丰硕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和深化中国同东盟在政治、安全、经济、互联互通、社会文化及国际地区事务中的合作,将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推向新的高度。
七、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等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机制中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相关机制继续坚持东盟主导、协商一致、不干涉内政、照顾各方舒适度等行之有效的原则,深化“建立信任措施”(CBM),重点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开展合作。双方重申支持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愿共同努力,推动《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尽早生效。
八、双方认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应继续遵循《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宗旨和精神,充分发挥《指针》等现有各机制的作用,推动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办好年内举办的纪念《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10周年研讨会。大力推进南海务实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使南海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
九、双方一致认为,胡锦涛主席对柬埔寨的国事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推动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迈上了新的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胡锦涛主席对西哈莫尼国王以及柬埔寨政府和兄弟的柬埔寨人民所给予的隆重、热情和友好的接待表示衷心感谢,邀请西哈莫尼国王方便时再次访华,西哈莫尼国王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于金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