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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1:0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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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3〕5号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 5 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附件1),《两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附件2),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北京市计算机工业学校等101所中等职业学校、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79所高等职业院校,与联想集团等326家企业合作开展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附件3),现予印发和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将当地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开展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略)

松桃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松桃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17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85年4月23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县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状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本人完全自愿,禁止父母、兄嫂、家族、舅父母、姨父母及其他任何人包办、强迫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反对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男女本人自愿订婚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提倡晚婚晚育。
第四条 禁止三代以内有旁系血亲关系的姨表、姑表之间结婚。
第五条 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村民委员会登记;取得结婚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举行结婚仪式不能作为确立夫妻关系的合法依据。
提倡从简办婚事,反对变相买卖婚姻索取财物。
第六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其子女的族属,未成年由父母商定,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第七条 坚持男女平等。父母和子女均有互相抚(赡)养的义务和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
女儿有招夫上门的权利;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应予支持。上门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同时享有对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女方家族和其他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八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依法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保护女孩和生女孩的母亲。禁止遗弃女婴和其他残害女婴的行为;对女孩和生女孩的母亲,不得歧视和虐待。
第十条 无儿无女户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家族不得干涉。
养子女与养父母相互间均有赡养和抚养的义务和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均不得相互歧视、虐待和遗弃。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发给离婚证,才算有效。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法庭)提出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或经人民法院(法庭)裁定才算有效;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除乡(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法庭)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办理离婚手续。
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时,要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境内的各少数民族和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男女。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变通和补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制裁。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85年10月1日

关于从境外经“一线”进入横琴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从境外经“一线”进入横琴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13〕30号



海关总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精神,现就旅客经横琴“一线”、“二线”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1.对从境外经“一线”进入横琴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按现行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对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实行便捷通关。海关在“二线”保留对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查验权。
  本通知自横琴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