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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2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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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

2003年3月4日 财办统〔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我们以全国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企业有关统计快报资料为基础,制定了分行业分规模的《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其中,军工企业执行“其他工业”标准;各项分析指标的标准值在《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中颁布,不再单独下发。各地统计评价部门可以从统评信息网或财政部信息网上自行下载《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通知我部统计评价司。
  附件: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 (文件大小16MB)
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3-7-6_20050526.doc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5]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为管好用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有效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省财政厅、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发[1997]8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鄂发[2005]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系省政府设立,从省农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奖励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奖励资金额度为200万元。

  第三条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并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奖励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奖励对象。凡直接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服务组织等集体和个人,以及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作为奖励对象参加评比。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在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中有突出贡献;

  2、认真落实农村产业政策,积极主动为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法规服务;

  3、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和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4、在支持、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开拓市场、发展加工业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先条件:

  1、当年的生产经营中,销售收入、利税、带动农户数量均比上年有明显增长。具体标准是: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年利税增长10%以上;年安置就业300人以上;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2、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3、科技先进,在全省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第五条奖励标准。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产业化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先进单位(含龙头企业)和先进个人名额。每个先进单位奖励2-3万元,每个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出现重大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1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0年9月9日至10日,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我局贾治邦局长等局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这充分体现了局党组对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对全国营造林工作者的极大鼓舞和鞭策。为深入学习贯彻局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局领导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哈尔滨市丹清河林场等单位森林抚育经营取得的显著成绩,科学分析了当前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森林抚育经营是现代林业建设中的永恒主题,深刻阐述了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出了加快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保障措施,着力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领导,对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林业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确保实现2020年林业奋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局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把森林抚育经营作为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置于当前林业工作重要位置,作为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像抓造林绿化一样抓森林抚育,像抓防火防虫一样抓森林经营,像抓提高森林覆盖率那样抓森林质量提升,夯实森林资源培育这一林业发展的根基,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森林抚育经营的根本转变。各地要把森林抚育经营作为“十二五”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合理确定目标和任务,加大森林抚育经营力度,确保森林抚育经营工作在“十二五”实现根本转变。特别是目前森林抚育经营欠账多、任务重、进展缓慢的省区,要坚持把现有林抚育经营和新造林管护相结合,在加强领导力量、落实具体措施、推进机制创新上下功夫,通过采取领导包抓、现场督办、典型示范等措施,加大力度,加快进度。要拓宽发展思路,把森林抚育经营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生物质能源利用、林下产业开发利用等紧密结合,加快探索建立以抚育经营增强森林资源自我保护能力、以产业开发带动抚育经营的共赢模式。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要求,积极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已经编制方案的,要严格按照方案开展森林抚育经营,并及时做好方案的修编;尚未编制方案的,要力争在3-5年内全面完成方案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制定森林抚育经营年度计划,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政策扶持,为加快森林抚育经营创造良好条件。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制度,确保森林抚育经营依法依规实施。要加大森林抚育经营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森林抚育经营资金。各地也要结合实际需求,加大森林抚育经营基础建设投入,完善林区道路网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必要的设备,逐步改善施工作业条件,提高综合保障能力。要严格按照本地区森林抚育经营的实际要求,结合 “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合理测算本地区同期完成抚育经营任务所需采伐限额,并纳入相应年度的木材生产计划,确保优先保证,足额到位,绝不能因为限额指标问题而影响抚育经营顺利实施。要加强森林抚育经营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采伐限额真正用于森林抚育经营,严禁将森林抚育经营限额用于非抚育经营性质的采伐,以加快森林抚育经营推动资源快速增长。凡是不按规定使用森林抚育经营限额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并在木材生产计划下达等方面进行调控。
四、精心培育典型,用榜样带动森林抚育经营深入开展。典型带动是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的有效方法。近年来,各地在森林抚育经营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要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其经验和做法,发挥“点燃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作用。我局将在继续抓好全国128个森林经营试点单位的同时,着力抓一批代表性强、短期内易见成效的试点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形成上下共谋、齐抓共管的新机制。各地也要根据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新进展、新情况,有计划地精心打造一批森林经营示范县、示范林场和示范户,做到层层抓典型、级级有样板,以点带面,辐射和带动森林抚育经营全面开展。对于事迹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单位,我局将采取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典型事迹报告会、通报表彰等激励形式在全国予以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海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典型样板的宣传报道。近期,围绕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我局将在《中国绿色时报》开辟森林抚育经营专栏,集中宣传报道各地在森林抚育经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参与,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为我局提供2-3个先进典型材料。各地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单位和个人,为推进森林抚育经营创造良好氛围。
五、突出建设重点,全力抓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要突出抓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落实。对2009年试点任务,各地要抓紧开展检查验收,认真完成总结。同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抓紧编制2010年省级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合理安排任务,并将实施方案报我局和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编制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经营,杜绝搞面上平衡、撒“胡椒面”的做法。已经完成实施方案批复的,要抓紧编制批复作业设计,尽快开展施工;还没有完成实施方案批复的,要采取集中服务等形式,加快审批进度,为编制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争取主动。要强化施工质量管理,实行技术人员跟班作业,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施工监理制,切实做到该割灌的割灌、该定株的定株、该修枝的修枝、该间伐的间伐,防止出现以采代抚、惜树拒抚,以及乱砍滥伐等现象发生。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试点动态监测和成效评价系统,落实科技支撑单位,定期组织对试点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森林抚育经营顺利推进。森林抚育经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森林抚育经营管理摆上与造林绿化同等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确保组织领导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监管措施到位。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落实责任,兑现奖惩措施,确保林分质量提高,森林资源不破坏。要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出现的新情况,转变管理方式,深入生产第一线,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主动为林农搞好各项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努力构建既有内部职责分工,又有相互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作的新机制。要强化信息报送,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等情况,及时报送我局造林司,以便编发信息简报,总结推广经验,帮助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造林司 高均凯
电 话:010-84238504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