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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0:0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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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6月22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请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是为支持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国家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部署下,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支持农业优势资源的开发,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产品系列开发和多层次增值,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按照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收回,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依法经营和管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周转、安全和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县级为单位)和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非开发区的多种经营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机电设备和原材料;
(二)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所需的良种、化肥等生产费用;
(三)农业机械的购置、修复与配套;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设备及物资;
(五)农业科技推广所需设备和物资;
(六)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
(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以及农产品贮藏、保鲜、运输的设备购置;
(八)其他与农业综合开发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对象为: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合作经济组织,国有农、林、牧、渔场,农业开发公司,股份制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其他种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贷款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农业综合开发规划,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和立项,立足当地资源,布局合理,所需能源、设备、物资、交通、环保、劳力等条件落实。
(二)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机构。
(三)贷款项目必须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按规定在开工前存入开户行帐户。
(四)贷款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承贷单位要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五)承贷单位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信贷财务监督和检查,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并且按期结息。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款的具体用途、生产建设周期和借款者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宽限期为一至二年,在此期限内只付息不还本。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基准利率。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与用途,由经办行分别确定相应的结息期。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求对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的,农业发展银行可出具收息证明,由贷户向有关部门领取,银行向借款者收取全额利息。具体贴息办法由贴息部门与省农业发展银行商定。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立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单位,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项目材料。
(二)审查选项。有关行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贷款条件,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初选。选定的贷款项目要编制计划,上报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由分行筛选后统一上报总行。
(三)批准立项。总行对各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计划,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信贷资金能力,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项目预测效益等,经综合平衡后,正式行文批复,同时下达信贷计划和资金。
(四)贷款发放。经批准的贷款项目,由借贷双方按借款合同的内容,依法签订借款契约,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必要时办理公证和保险。银行按借款契约规定的时间、金额、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发放贷款。各项资金的使用顺序是:先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后用贷款。自有或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未能全额到位的,不准发放贷款。特殊情况需用贷款垫付的,垫付数额不能超过本项目贷款计划的一半,并要签订归还协议,限期补足。
(五)监督检查。要经常对有关行及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予以信贷制裁。属于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按约收贷。银行贷款要按期收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收回的,可办理一次性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没有按规定办理延期的贷款,要加收利息,同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七)总结评价。项目终结时,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参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总结经验,写出书面的项目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六章 贷款审批与评估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总行同意,不得越权审批贷款,也不得将大额贷款化整为零,逃避审查。未经银行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由总行规定。(具体审批权限另文规定)总行审批权限以下的项目由各分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相适应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由审批行组织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行组织评估。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计划每年由总行专项安排。贷款计划的安排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二)当地农业资源开发潜力和经济发展现状;
(三)信贷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水平;
(四)编报的贷款项目计划。
贷款计划不按区划、人口、经济发展程度平均分配,也不按产业和部门分配,要充分体现按贷款项目及效益分配的原则。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计划与资金、项目与计划要衔接一致,专项使用,并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管理,一律按项目编制贷款计划,按项目进行申报、评估、审批。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编报说明、项目分类、效益分析和市场预测等。在每年10月开始组织下年贷款项目,编报贷款项目计划,于年末上报。经上级行正式批复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换。贷款额度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个别项目确实需要调整的,需报上级行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严格把好项目选择关。凡是承贷主体不明确,债务不落实、预期效益差、还款无保证的项目均不得发放贷款支持。
第二十条 会计科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非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不得使用本会计科目。也不得将本专项贷款在其他会计科目反映。
第二十一条 统计管理。各级行和代理行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信贷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填报总行制定的会计科目和统计报表,准确地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效果,反馈真实的信息。收回再贷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仍要反映在原科目中。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级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并建立备选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期限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收回再贷,按比例由总行和分行分别组织项目实施,具体比例另文规定。

第八章 贷款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监测制度,包括:建设期监测,项目竣工监测和生产经营期监测。督促项目单位按设计方案实施,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考核各地工作成效。具体规定由总行另行下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7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7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1年11月27日
免去于立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乔宗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1年12月21日
一、任命乔宗淮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沙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任命唐龙彬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脱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任命裴远颖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十一五”时期是农村教育承前启后的重要发展时期。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农村教育要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农村教育的关键在教师。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是,农村师资力量总体薄弱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逐步建立,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成为发展农村教育的当务之急。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建立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新机制、新办法,解决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逐步缩小城乡教师队伍差距。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是当前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切实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1.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重要方针的具体行动,是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适应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学龄人口和教师供求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组织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这项工作纳入农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并摆在突出位置。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农村教育服务的重要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长效扶持机制,探索有效途径,因地制宜、创造性地组织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切实加强农村师资力量,为农村教育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以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为重点,不断优化和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结构和素质

  3.积极做好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农村学校实际需求,制订本地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充实边远贫困地区教师资源薄弱学校的师资力量。要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鼓励和支持城镇办学水平高的中小学与农村学校建立办学共同体,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有效形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支援省份和受援省份要不断总结经验,巩固支教成果,进一步加大东部对西部的教育支持力度。

  4. 认真组织县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教师统筹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城乡教师资源,认真做好县域内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规划;严格控制城镇中小学教师编制,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积极促进城镇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定期选派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并统筹安排落实好其他城市的教师到当地农村支教的工作。各地要严把教师“入口关”,对急需补充的新教师,应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的原则,严格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优先满足农村中小学的需要。

  5. 探索实施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要抓住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契机,针对当前农村学校合格教师紧缺的突出矛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因地制宜地探索农村学校教师补充的新机制,可在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师资紧缺的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一定数量的教师岗位,公开招募大学毕业生到岗任教,逐步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对于在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方面做得好的地区,教育部在实施重大项目计划时,将优先予以奖励支持。

  6. 积极鼓励并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鼓励支持新任公务员和被招募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支教。同时,选派一定数量的高校特别是师范院校的新聘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并作为培养锻炼高校青年教师的重要途径。其中,中央部委直属高校新聘青年教师支教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和教育对口支援关系由所在省统筹安排。

  7.组织师范生实习支教。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要组织高年级师范生实习支教。在农村学校建立实习基地,选派教师带队组织实习指导。在保证师范生培养质量和实习支教连续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习支教的多种有效途径。参加过农村学校实习支教的学生在就业时优先推荐、优先录用。

  8.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支教活动。在做好选派城镇教师长期支教工作的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拓宽支教渠道,组织开展短期支教、兼职支教等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智力支教活动。通过组织“特级教师讲学团”巡回下乡送教,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带教或“走教”、“联聘”等形式,缓解农村学校紧缺师资不足的矛盾。各地也要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开展,积极组织农村学校教师到城镇办学水平高的学校跟岗学习、进修提高。要积极开发优秀教师示范课远程教育课件,将城镇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学校。

  三、加强领导,确保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9.切实加强支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努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的原则,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要建立支教师资供求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要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今后评价地方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和考核主要领导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0、认真落实支教的相关政策。参加支教的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龄、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要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选派到农村学校支教的高校毕业生支教期间的待遇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规定执行。城镇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新聘青年教师支教期限应不少于一年。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选派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其中骨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11.积极做好支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支教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件并经过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支教教师支教期间由受援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单位要积极帮助支教人员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做好支教工作。受援地区和学校要及时对支教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的工作实绩作为教师评优、晋升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获得科研资助的重要依据。

  12.大力开展支教宣传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推广支教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支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给予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他们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促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教育部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