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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实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4-07-03 10:5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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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实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实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保证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合理布局、稳健发展,对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审批实行规划管理。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管理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各地经济、贸易、金融发展状况对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年度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发展规划和下达规划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在国家外
汇管理局下达的年度规划指标范围内审核、批准金融机构筹备、开办外汇业务。
第三条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总行、县支行以上的银行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办事处)申请开办外汇业务须向当地分局申请下一年度开办外汇业务的规划指标,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开办外汇业务规划指标的申请书;
二、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属银行分支行的,提供其总行同意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文件;
四、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 各类银行总行须于每年十一月底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本系统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规划,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开办外汇业务分支机构的名单;
二、已开办外汇业务分支机构名单;
三、本系统外汇业务经营状况;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分局须于每年十一月底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辖内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规划,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辖内已开办外汇业务金融机构经营状况;
二、已批准开办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
三、拟批准筹备开办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
四、拟批准筹备、开办外汇业务金融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五、辖区内经济、贸易、金融等发展状况;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各类银行总行和分局报送的年度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规划,结合各地经济、贸易、金融发展的需要制定各地区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规划指标,于每年二月底前下发给各地分局。
第七条 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规划指标范围内,审核、批准列入规划指标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筹备、开办外汇业务。
一、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规划指标,须首先批准列入规划指标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筹备外汇业务,筹备期不少于三—六个月。
二、被批准筹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筹备期内,须落实开办外汇业务所需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配备经营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招聘并培训外汇业务人员、建立健全外汇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筹备期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责成分局对筹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分局可发文核定其外汇业务经营范围,批准其正式办理外汇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分局可取消其筹备资格,所占用规划指标由分局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安
排。
四、对具备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可验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开办外汇业务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达到法定数额;
2.有适当的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
3.外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4.80%以上的外汇业务人员经考试合格。
第八条 被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级银行分支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办事处须凭分局批准其正式办理外汇业务的文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九条 银行分支行所属的办事处、分理处、代办处和储蓄所由分局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自行审批其筹备、开办外汇业务,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分局根据本地区外汇业务发展需要,可批准少量金融机构代办外汇业务,但必须制定代办外汇业务的管理办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各类银行总行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按《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规定实行之日起(92)汇业函字第88号《关于对国内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实行规划管理的办法》废止。



1993年4月15日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调查问卷

刘跃挺(710063,西安市西北政法大学153号信箱,wonderf21c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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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很亲近    B.较亲近   C.一般   D.不亲近   E.敌意
12、父母对你的关心的方面是:(  )
A.只关心学习和分数     B.关心学习也关心做人、交友、课外爱好等
C.更关心做人、交友、课外爱好,其次关心学习   
D.什么都不关心
13、父母对你考试成绩变差时,作出的反应是:(  )
A.安慰          B.安慰并帮你分析原因、找对策   
C.一味指责、埋怨     D.埋怨并分析原因、找对策
E.不闻不问
14、你觉得你的父亲、母亲或者是其他抚养人,主要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教育你,抚养你成长?(  )
A.“家长式”的粗陋管教(例如:当我的意见与他们不符合时,他们不会仔细倾听我的想法,甚至是经常粗暴打骂,还问我怎么老是不听话)
B.他们不经常打骂我,但却在每样事情上,要我听他们的意见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信访督查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信访督查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阳办发〔2005〕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信访督查专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19日



阳江市信访督查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信访督查专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督查专员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督查专员的任期和管理
  (一)市直机关单位新任的副处级领导干部,要分期分批到市信访局担任市信访督查专员,每批任期3个月,具体人员安排由市委组织部确定。
  (二)市信访督查专员在任期内要专职到市信访局上班,所在单位暂不安排其他工作。不能搞两头兼顾,以确保信访督查专员专心履行职责。
  (三)市信访局负责对市信访督查专员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由市信访督查专员负责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市信访局要派员具体指导或安排局领导协助处理。
  二、信访督查专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代表市委、市政府专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协调处理信访案件。
  (二)学习掌握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业务,不断提高处理各类信访问题的能力。
  (三)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了解和掌握信访动态和信访信息。
  (四)协调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的信访案件,对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重点督办。
  (五)工作重点是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对所包案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加大督办力度,争取在任期内办结。
  (六)对处理重大的疑难信访问题,涉及县(市、区)一级处理的,要积极与当地党政一把手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落实解决措施;涉及市一级处理的,要积极向分管的市领导报告,争取领导的支持,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信访督查专员的考核
  (一)工作认真负责,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较强,负责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在任期内办结的信访督查专员,可评为优秀。
  (二)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办信、接访任务;负责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因条件所限或处理难度较大,在任期内未能办结,但已制定处置方案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得到认可的信访督查专员,可评为合格。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能力差,在任期内未能完成办信、接访和包案任务的,评为不合格。
  (四)被评为不合格的信访督查专员要延长在市信访局的任职时间。因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执行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不落实,工作不支持,造成市信访督查专员不能完成包案任务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包案,并在限期内解决问题。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