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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3:1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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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3月12日)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许多大中型厂(场)矿根据本单位卫生防疫工作情况,要求成立企业卫生防疫站。有的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有的找其主管部门批准,形成多头审批的混乱局面。一些企业卫生防疫站成立时,不清楚建制规模,人员、设备、房层建筑标准及工作职责范围等方
面应遵循的原则。为此,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企业为了加强内部自身管理,可以申请成立企业卫生防疫站。
2、企业成立卫生防疫站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3、申请的程序为: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4、企业卫生防疫站的人员编制、设备装备标准、建筑标准等一般可参照卫生部(83)卫防字第61号文件的有关附件和卫生部、国家编委(80)卫防字第46号,(80)国编字第39号文件中有关县级防疫站的规定执行。
5、企业卫生防疫站的职责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加强企业内部卫生防疫“五大卫生”等工作的自身管理,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考核。企业内的“五大卫生”和传染病监督监测及执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
6、各地接到通知后,要对本辖区内各类非卫生系统的卫生防疫站进行清理登记,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



1993年3月12日

关于创办一份国家级法制类报刊《中国法治导报》的
策划书 (宏观本)

策划人:贺胤应,

目 录
1、可行性分析 (1)法制类报刊现状透状
(2)市场预测 (3)优势分析
2、报刊名称策划
3、定位及发展目标
4、关于报社所有制问题的策划
5、关于报社组织形式的架构
6、投资概算
7、收益分析
8、栏目策划
9、产业链接


一、可行性分析:
(一)法制类报刊现状透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法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获得了复苏和发展。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也蓬勃发展了起来,法律走近市民社会层面并获得了人们观念的基本认可,社会的发展要求有相应的传媒给以宣传及信息的传递,各类法制杂志、报刊、广播电视节目纷纷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报刊作为大众传播之一种,正在日益走近人们的生活,法制类报刊尤其如此。
目前,法制类报刊呈现如下三个特点:
1、纯粹性的法制专业报刊。如《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省级的《××法制日报》等,这类报刊主要是由官方当局主办的机关报刊,其有如下特点,首先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主要以法律时事及事件为报道内容;其次,由于是机关报刊,其内容多受政策性因素影响,许多报道内容空泛、古扳,与法治精神相去甚远,有些报道甚至完全不符合法治社会要求;最后,读者群体相对较为狭小(多为体制内的人员),脱离广大老百姓,且在街头报摊难以买到。
2、在综合类或专业类报刊中占有一席之地。如《南方周末》报的“法治”栏目;《经济日报》的“经济与法”栏目等。由于其仅仅是一个栏目,因此首先很难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其次专业性不强,有论点有待商。
3、满足市民阶层消遣的娱乐性报刊。如《法制文萃报》等,这类报刊缺乏思想性,同时办报者对法律的精神理解存在偏差,许多报道存在误导公众法律视角的倾向。
(二)市场预测:
1、报刊、杂志、广播等现代传媒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标准之一,这已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所证实,也为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逐步发展的传媒历史所证实。可以预见,在未来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报刊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报刊业的发展前景也是十分广阔的。
2、自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以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成为全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创办一份为建设法治服务的法制类报刊顺应历史发展之潮流。
3、与其它社会科学相比较,法学的传媒发展水平较落后。如经济学里的传媒业则发展较快,仅报刊就有《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经营报》、《经济观察报》等诸多权威报刊。而法学目前还没有这样的集权威性与专业性于一体的报刊,这不能不说是法学发展和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缺憾。
4、建设法治社会,不是一个时间点,而是一个历史进程。在这一历程进程中,让广大民众知晓、理解、学习法律即普法,大面积全面的普法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报纸恰好以其传播面广、相对的恒定性而适应。
5、全国普通高校现在1396所,其中本科院校692所,设置法学专业的高校已经350所,而92年时仅65所。现在,理工院校设置法律专业的势头也很强。这说明法学已经成为一个热门专业。而这些学校的老师及学生将成为我们报纸首批的阅读者。
(三)优势分析:
1、******是全国五大专业法科院校之一,师资力量雄厚,人才济济,法学几个系院为我们办报提供了许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法律新闻系则我们培养了许多优秀的新闻人才。
2、学校创办的核心学术刊物《****》及教学研究刊物《******》、《********》等在国内外享有盛名,这为我们创办一份法制类报刊提供了经验支持。
3、由科研院所主办的全国性核心刊物已经有了成功的先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主办的《中国经营报》就是典型代表。由****主办法制类报刊更能整合学院的人才、资源优势。
4、高等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专业机构,我认为必须注重高等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也只有这样,学校才能提高社会公信度,培养出合格的适应市场需要的人才。创办一份法制类报刊,可以有助于实现文科类院校的这种功能。

二、报刊名称策划:
拟为《中国法治导报》。
理由:1、我们的报刊属于法制类,因此报刊名称上必不可少的会涉及到“法”字。
2、我们办报的主要目标是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从字面上也必然会涉及到“中国”“法治”字样。
3、中国目前还不是法治国家,而是向法治社会迈进的后发国度,我们办报的目标之一就是为中国法治建设寻求一种路径或向导,因此可称之为“导报”。
4、目前国内有种种“法制类”机关报刊,称为《××法制报》,这不科学。法治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法制仅是其中一部分,一个社会光有“法制”还不够,还必须得有执法、司法等环节,而这些环节要想达到公平公正,就必须得“法治”。另外,实现法治社会治理,需要很长时间,我们这样称呼本报,应该是科学地表达了我们法律学人对法治社会的渴求之心。

三、定位及发展目标:
(一)定位:
1、每周一期,周三出版,每期16—24版,定价1—2元之间,面向全国范围内(主要以大中城市为主)公开发行,且在街头报摊可以买到。
2、读者群分析:(1)首先,高学历性。当下中国是一个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后发国家,广大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希望广大农民、城市下岗工人看报、学法律是不现实的。因此,在读者群上,我界定为:从学历层次上来说为大专以上(包括大专);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知识型读者;从专业上来说以法律专业为主兼及其他专业。其次,中高收入者。从个人收入角度来看,基于前面的高学历性,我们的读者群一般具有相对较高的社会收入,属于中高收入者,自然也是社会精英阶层。综上所述,可以预见,读者群主要为法官(中级法院以上含中级法院)、律师、检察官、法学教授、法科院校学生及其它法律工作者;(2)我个人认为,纸质传媒按照其受众群体之不同,可以分为三类:一为“学究型”纸质传媒,这类纸质传媒的受众群体为极少数的专家、学者、教授,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主要为广大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而创办; 二为“思想型”纸质传媒,这类纸质传媒的受众群体为广大的社会精英,比如南方报业集团主办的《南方周末》,主要为广大知识分子而创办;三是“平民化的地方型”纸质传媒,这类纸质传媒的受众群体主要为广大普通老百姓,比如《华商报》就属于此种类型。我试图将《中国法治导报》界定为一份“思想型”纸质传媒,因此一大部分非法律专业的社会精英也必将成为我们报刊的读者群。
3、办报理念:应不畏权威权势,务求深刻、全面、及时反映中国法治时事,用勇敢和智慧的心创造中国法制类报刊的新神话,为社会公平和正义尽一份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85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内政发〔1985〕73号)已不适应形
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试点经验和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体制,进一步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关怀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的生活,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事业,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对象:(一)家居农村、牧区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义务兵家属;(二)单身入伍义务兵;(三)已享定期抚恤补助,但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视其困难情况,适当予以优待。
第三条 优待标准:家居农村牧区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所在旗县、市区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家居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所在农、林、牧、渔场上年人均收入水平。对生活特别困难者,优待金可超过上述标准;对超期服役者
(凭部队团以上机关的通知),可适当从优;一户有两名服役的,按两人优待。
第四条 优待金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全民统筹。农村牧区的优待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统筹费中优抚的规定收取。国营农、林、牧、渔场,由场统一筹集,平衡负担,均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兑现。
第五条 凡自治区内的农牧民、城镇居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均应承担优待金统筹任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困难企业的职工以及子女正在服兵役的免于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第六条 义务兵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优待金按照下列标准增发:获军以上荣誉称号者,奖励其家属500元;荣立一等功者,奖励其家属4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其家属3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其家属200元。优秀士兵,奖励其家属100元。奖金来源,由受
者所在旗(县)、市(区)均衡负担;国营农、林、牧、渔场,由本场均衡负担。
第七条 在部队因犯罪被判刑者(过失犯罪除外),从接到部队通知之日起,取消其家属或本人的优待。
第八条 义务兵退伍后,不减少当年的优待金。对单身义务兵的优待金,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存入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待本人退伍后一次付给。
第九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优待金的管理发放工作。优待金余额部分,可存入拥军优属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召开优待金兑现大会,用张榜等形式公布当年优待结果,并将优待情况及时通知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和本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优待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落实兑现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优待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对贪污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19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