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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镇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办法

时间:2024-07-22 23:4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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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镇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乡镇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乡镇企业职工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稳定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管理能力的职工队伍,保证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职工是指在乡镇企业工作和劳动的人员。全省一切乡镇企业(含乡镇办、村办、联办、户办企业)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岗位培训,是按照岗位职务的需要和条件,帮助乡镇企业职工具备和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而进行的有目的、有组织的定向培训。
第四条 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文化基础知识教育,技术理论和管理知识教育,实际操作和技能教育。
第五条 各企业应将在岗人员全部列入岗位培训范围,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职能和不同工种的岗位规范要求,确定培训目标和培训方式,制定实施计划和实现措施。
第六条 进行岗位培训应从生产实际出发,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使职工熟练掌握其所在岗位规定的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岗位培训、考核使用、审批发证制度和岗位培训管理档案,互相衔接配套,做到教有所依,学有所循,考有所规,管有所据。
第八条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岗的职工,要按照岗位规范进行资格认定,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职工转换岗位时,要按照新岗位的规范要求进行培训,达到合格并领取证书后换岗。重要岗位的人员,除必须取得岗位合格证持证上岗外,还必须定期进行复核,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
继续在岗和任职。
第九条 省、地(市)、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职工岗位培训和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培训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各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经过岗位培训后,必须达到中等文化水平,具备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组织领导能力,善于经营管理,自觉维护集体和国家利益,有勇于为四化建设献身的精神。
第十一条 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理师、总会计师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掌握国内外先进管理知识和先进技术,熟悉本行业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引导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企业内的中层领导和各职能人员着重自身业务能力的培训,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工人应进行文化补习和实际能力的培养,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并开展技术等级培训,开展高级技术工人、技师的系统培训和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授。
第十四条 特殊工种人员,包括采矿业中的矿长、技术员、安全员、放炮员;烟花爆竹行业的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易燃易爆行业的工人及锅炉工、压力容器焊工等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懂得本行本业本岗位的职业纪律、职业安全及有关政策、法规知识,达到岗位规范要求。

第三章 企业岗位培训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须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和标准,并纳入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要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明确职责,制定岗位规范。
第十七条 一般职工岗位培训的考核、发证工作由企业负责;企业厂长(经理)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考核、发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岗位培训要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凡吸收或新增技术工人,应从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对口专业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新录用职工在确定岗位后,走上岗位前要按照岗位规范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建企业的技术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须在企业投产之前培训。
第十九条 岗位培训要与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相结合。凡未按要求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者,不能评聘。
第二十条 各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教育经费的留用部分,要全部用于职工培训,不准挪用滥支。
第二十一条 小型乡镇企业无力单独进行职工培训的,应由乡镇企业办公室负责集中培训,所需经费在受训职工企业教育留成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要配设相应的岗位培训管理人员和职能结构。具体要求是:产值不足100万元的企业,要有人兼管;产值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配备专干;产值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职能科室,建立职工培训业校。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三条 岗位培训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办法不力,没有达到岗位培训要求的企业,给予批评;经批评仍不改的,按当年产值的千分之三到五罚款。
第二十五条 应参加岗位培训、考核而故意不参加的人员,作为不合格人员处理,应调离本岗位或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对因职工无证上岗造成事故的企业,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整顿、停产整顿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企业厂长(经理)以适当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由于不积极开展岗位培训而剩余的当年留成教育培训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收缴,作为培训基金。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滥支留成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及责任人员,按违纪行为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
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三)保持同类性质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统一性,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调整。
其他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三、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一)供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二)供非农业用水(不含供水力发电用水)暂按取水口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
(三)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单位(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
五、各地不得越权出台涉及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企业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六、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名录,由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并公布。
七、上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劳社部函〔199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正确认识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义和作用,不仅要看到其重要性和便利性
,也要认识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社会保障卡应用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地进行。

  二、拟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要本着规划先行的原则,根据本《规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建设规划,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报我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信息中心)备案。

  三、社会保障卡的有关信息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正在制定当中,随后将陆续下发。在标准和规范尚未下发之前,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劳动保障领域IC卡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43号)的要求,暂停IC卡的制作和发行。

  四、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须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审核同意后,由各地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申请注册发卡机构标识号。注册审核办法及开始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五、我部对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的磁条卡、一维条码卡和凸码卡不做统一规划,需发行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劳社部函[1998]138号)的有关要求,自行规划和建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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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

  社会保障卡是利用集成电路卡(即IC卡)技术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信息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的一种工具,也是持卡者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一种交互接口。作为信息系统可利用的一种技术手段,在系统建设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地应用社会保障卡,对实现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提高劳动保障工作效率,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为避免出现各地分散发卡和盲目上卡的局面,保证社会保障卡建设在统一指导下规范、有序、安全地开展,有效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一)总体目标。根据统一规划,在建立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过程中,稳妥有序地实施IC卡技术;在城镇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中分别发行社会保障(单位)卡和社会保障(个人)卡;实行社会保障卡的一卡多用和全国通用,实现信息在最大范围内的共享和交换。

  (二)指导思想。

  1.统一规划,因地实施。全国制定统一规划,在此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当地的业务需求、信息系统建设、经济技术条件等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卡、发卡时间、发卡进度和发卡方式,选择社会保障(个人)卡的用卡业务,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自行实施社会保障卡建设。

  2.服从整体,相对独立。社会保障卡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可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在建设过程中既要服从信息系统建设的整体要求,又要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

  3.网卡结合,资源共享。网络和资源数据库是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前提,卡是对网络和数据库的有效补充,二者有机结合,共同实现劳动保障信息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共享。

  4.强化管理,服务社会。社会保障卡的建设,既要有利于劳动保障部门更好地管理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及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也要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方便快捷地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体现政府部门为社会服务的宗旨。

  5.先进与成熟并举,高效与安全并重。在设计思想和技术配备上,既要考虑到技术的先进性,也要考虑到其成熟性和实用性。在保证便捷高效用卡的同时,确保网络联接、设备配置、数据传输和卡内数据等方面的安全可 靠。

  6.开放并可扩展。在标准的制订和应用的设计上,要提供扩展方法并预留扩充空间,以适应业务发展需求和地方扩充要求。

  (三)建设原则。

  1.一体化,只发一卡。发卡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对某类对象只发行一张社会保障卡,即用人单位一户一卡,劳动者个人一人一卡。该卡作为行业性IC卡应用,在异地通读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国通用。

  2.高起点,一步到位。为保证卡内信息的安全性、可扩充性,同时在国家更大范围合并用卡之前无特殊情况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轻易换卡,社会保障卡在开始使用时就采用性能较高的IC卡。

  3.低门槛,滚动发展。社会保障(个人)卡可先从最成熟、最急需的业务着手发卡,再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和信息系统建设状况逐步扩大应用业务和地区范围,在统一规划下滚动发展。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的进卡业务全国基本统一,在有条件的地区首先应用并逐步扩大应用地区范围。

  二、社会保障卡的主要功能、系统结构和卡内信息

  (一)社会保障卡的主要功能。社会保障卡主要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收入管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劳动与社会保险争议等方面应用,其主要功能是:识别持卡者在劳动保障各项业务中的合法身份,并作为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的电子凭证;替代手工完成信息录入,增强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信息网络建设先期不完善的情况下,辅助网络实现劳动保障业务有关信息的收集和交换,完成信息识别;在网络完善后,完成必要的信息交换,减少网络传输量,并充分利用IC卡的信息识别和安全认证功能提高系统安全性;实现劳动保障业务的电子化办公和社会化运行,增强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力度,增强劳动保障业务的透明度;实现劳动保障系统各项业务的信息共享和交换,并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相关信息进行交换。

  (二)社会保障卡的系统结构。社会保障卡系统包括社会保障卡、读写机具、读写软件、数据库和计算机网络,由发卡子系统和应用子系统组成。发卡子系统完成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注销以及业务指标扩充、数据结构修改等功能。应用子系统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实现信息的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

  (三)社会保障卡卡内信息组成。

  1.社会保障(个人)卡卡内信息组成(见附件1),包括:全国统一规定的基本指标(A类),为发卡地区的必选指标,可实现全国通用;全国统一规定的劳动保障业务领域指标(B类),发卡地区可按统一规则选择一项或几项业务进卡,在选择同样业务的地区,该卡可实现通用(初期阶段实现通读);全国统一规定的非劳动保障业务的相关领域指标(C类),发卡地区可选择业务或指标进卡;地方自行扩充的业务指标(D类),发卡地区可按统一规则扩充本地区应用的指标;

  2. 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卡内信息组成(见附件2),包括:全国统一规定的基本指标和业务指标(A类),为发卡地区的必选指标,可实现全国通用;地方自行扩充的业务指标(B类),发卡地区可按统一规则扩充本地区应用的指标。

  三、社会保障卡的设计、制造、发行和管理

  (一)设计原则。一是在信息内容方面要满足劳动保障各项业务的基本需求和发展要求;二是要实行统一的应用标准,并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宏观统计数据库和资源数据库的标准相一致;三是要与国际、国内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信息标准相衔接。

  (二)应用标准。劳动保障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社会保障卡应用标准,包括:应用信息标准,如卡内业务目录结构,数据指标的位置、名称、长度、属性,以及数据指标间的逻辑和数据关系等;IC卡技术标准,如卡型、芯片设计、IC卡操作系统(COS)、卡面、卡基等;信息结构生成规则,包括部级和地方扩充各自指标及交叉扩充指标的规则等;硬件标准,如读写机具标准等;安全认证标准,如加密算法和密钥管理等标准; 读写软件标准,如初始化基础平台标准等。

  (三)IC卡芯片提供机构和IC卡制造机构的选择。

  1.IC卡芯片提供机构应具有国家IC卡注册中心分配的IC卡芯片提供机构注册标识号和颁发的注册证书,IC卡制造机构应具有国家IC卡注册中心分配的IC卡制造机构注册标识号和颁发的注册证书。

  2.所提供的IC卡芯片或生产的IC卡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符合社会保障卡设计原则。

  3.在国内有成功应用的范例,具有较好的信誉和较强的技术实力、经济实力,在各地建立了较好的服务体系。

  (四)社会保障卡选型。要选择具有以下条件的接触式CPU卡:技术先进,符合国际、国内相关标准,产品质量稳定,能够适应劳动保障众多业务共同性与交叉性并存的特点;高安全性,以防止内含主要识别类和帐务类数据的社会保障卡信息被非法篡改;存储容量大,能够满足劳动保障业务种类多、数据量大的需求;支持数据结构的适当修改;兼容性强,可与相关行业IC卡实现卡内约定数据的互读写。考虑到卡上信息的安全性,应优先选择我国自行设计并生产的IC卡。

  (五)发卡条件。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应具备如下条件:是中心城市一级及以上的地区,中心城市以下的地区不能独立发卡;业务成熟、流程规范,能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并建立了为社会保障卡提供后台支持的资源数据库(信息交换平台),城市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达到一定水平,多业务间的综合和协调能力较强;人口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支持IC卡的管理和使用,并能快速完成使IC卡切实达到应用目的的系统布局;为实施发卡工作制定了符合规定、合理有效、可以操作的费用解决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

  (六)注册和发行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劳动保障部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申请注册社会保障卡应用标识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须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申请注册发卡机构标识号,并按有关的发行管理规定进行发行和管理。

  (七)密钥管理。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加密算法,本着既保证卡内信息安全,又能够在近期实现异地通读,最终支持全国通用的原则,按部-(省)-市两(三)级生成并管理密钥。

  四、社会保障卡系统建设的组织分工

  (一)劳动保障部承担的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IC卡应用工作的法规、方针和政策,对全国社会保障卡建设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制定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总体规划,制订有关的信息标准(全国通用指标)、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开发社会保障卡初始化基础平台;负责确定社会保障卡的加密算法,管理全国的密钥系统;负责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申请注册社会保障卡应用标识号;对地方推荐社会保障卡芯片提供和IC卡制造机构的资格、技术标准和开发产品等进行审查;负责对地方提出的发卡注册申请进行条件审查,对地方发行的社会保障卡进行标准检测;组织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试点工作,并对各地的应用进行指导监督。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的职责。包括:按部里统一规划,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具体情况制定本省社会保障卡应用规划和相应管理规定;在部里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卡全国通用指标基础上,根据本省业务要求,按照统一规则扩充省内通用的指标项,并制订相应标准;负责对发卡地区的发卡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合格后报部;根据部里有关规定,负责本省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指导监督;在设有省级密钥的地方负责本省省级密钥的管理。

  (三)发卡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的职责。包括:按照劳动保障部和本省统一的规划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建设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和本省对社会保障卡设计、制造、发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的发行管理;负责编写本地区的发卡注册申请文件,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IC卡注册中心注册;在劳动保障部和本省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卡基本指标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业务要求,按照统一规则扩充卡内业务指标;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数据的写入;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密钥的管理。

  五、基础管理

  (一)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管理。凡拟开展此项工作的省及中心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社会保障卡归口规划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强化对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发卡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扩大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了解IC卡技术的发展动态,吸取先进经验,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队伍。

  (三)建立完善的投资体制。各地社会保障卡的建设经费,可由当地财政解决,也可以本着多方投入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解决。对弥补财政拨款不足的收费,应严格按国家关于IC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卡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制订、初始化基础平台的设计开发、加密算法研制等方面费用,由劳动保障部商有关部门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