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4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的通知

民政部 经贸部 外交部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的通知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经贸厅(委、局)、外办,各计划单列市民政、经贸局、外办,驻外使(领)馆: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申请国际救灾援助,请按民〔1987〕农字26号文规定,统一报民政部归口办理。

附: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
(1988年8月3日)
国务院:
国务院去年6月9日批准了民政、经贸、外交三部《关于调整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一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接受救灾援助的方针是积极的,有利于救灾工作的开放搞活,有利于增强抗灾救灾能力,最近,福建省水灾发生后,我们为其接受了8个国家和国际组织200
多万美元的救灾援助,还有一些后续援助项目正在洽谈中,根据这个形势看,今后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活动会增多,有必要把对外口径规范化。根据我国灾情发生的规律和实际情况,我们拟按三种情况,采取三种态度。
一、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5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500万亩以上,6级以上地震,属其一者,及时通报灾情,有主动援助者可接受。
二、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10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1000万亩以上,7级以上强烈地震,属其一者,在及时通报灾情的同时,表示准备接受外援的意愿,并列出急需救灾物资的种类,但不提出呼吁。
三、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30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1500万亩以上,7.5级以上强烈地震,属其一者,在通报灾情的同时公开呼吁请求国际援助,如有适当时机,也可向联合国有关组织提出抗灾救灾的项目,申请专项援助。
为使通报灾情及时、规范,拟由民政部编发《中国救灾情况通报》,视情况不定期地向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查询灾情的外国驻华使馆以及国内外有关通讯社通报灾情,必要时,还可举行中外记者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并表明对待救灾外援的态度。待条件成熟时,将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的
微机并入联合国救灾机构的微机网,以提高通报灾情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了解国外的救灾情况。
另外,有些国际民间组织不习惯与政府部门直接交往,他们希望我国能有与之相对应的民间机构。为此,我们拟联合有关部门,邀请有关专家成立民间性质的“中国抗灾救灾协会”,负责接受国际民间组织的救灾援助(与红会、妇联有关的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救灾捐赠,仍由红会、妇
联分别接收和分配),加强同他们的友好往来,从事一些政府部门不宜出面的有益活动,对内则从事一些抗灾救灾方面的研究工作。该协会实行理事制,牌子挂在民政部,具体事宜由该部救灾救济司承办,编制列为民政部的事业编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我们即照此执行,请批示。



1988年9月8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发〔2007〕83号


各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有关要求,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要督促试点保险公司,增强大局意识,坚持特事特办、创新工作方法,大力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开展,尽快扩大生猪保险覆盖面。

  二、各保监局、各试点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68号)有关要求,积极与地方畜牧兽医(农业、农牧)部门协调,加强保险与防疫工作的结合,提高生猪保险和防灾防疫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户抵御重大疫病和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

  三、各保监局、各试点保险公司要加强国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重点是国家对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的支持政策,新型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费构成等。各保监局要选取1个代表性和典型性较强的实例,及时总结经验并于9月30日前上报我会。

  四、各试点保险公司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业务。一是要加强人力物力投入,大力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覆盖面扩大。二是要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缩短定损理赔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理赔,确保养殖户及时恢复生产。三是要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合作,整合资源,探索建立相互激励相互促进工作的长效机制,将保险与防疫工作的结合落到实处,坚持下去。四是要加强风险管控,通过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和再保险安排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确保生猪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是要切实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五、各试点保险公司应于每周五下午三点前,将公司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承保数量、保费收入、理赔数量和赔款的分省数据和全国汇总数据传真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并将电子版发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刘昇 王祺

  联系电话:010-66286225010-66288091(传真)

  联系邮箱:qi_wang@circ.gov.cn

                         二○○七年九月六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的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年度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项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内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专项工作报告的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反映专项工作情况是否真实全面;

(二)报告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三)报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所报告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如何;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择的投票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