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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0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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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已报送2000年度进口计划。经核准,现将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见附
件)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

国家林业局2000年免税进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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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种子| 苗木 | 球茎 |
| 序号 | 进口种苗名称 | | | |
| | |(吨)|(万株)|(万粒)|
|----|-----------------|---|----|----|
| 1 |无根插枝及接穗 | |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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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 70| 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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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松、杉、柏类种子 | 30|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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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桉、相思类种子 | 1 | | |
|----|-----------------|---|----|----|
| 8 |棕榈、漆、槭类种子 | 3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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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郁金香种球 |200| |500 |
|----|-----------------|---|----|----|
| 26 |百合种球 |3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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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唐草蒲种球 |200|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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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三叶草子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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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羊茅子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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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早熟禾子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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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黑麦草种子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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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狗牙根种子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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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剪股颗种子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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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草坪种子 |1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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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花卉种子(苗、球、茎) | 65|930 |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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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其它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325|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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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其它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料 | |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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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21日

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


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7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规范钢材“以产顶进”监管工作,推进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钢铁行业的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对钢材“以产顶进”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以产顶进”钢材名称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二、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列名企业提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要求,汇总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商国家税务总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执行。

  三、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向列名钢铁企业派出监管小组,负责监督列名企业按有关规定和供货合同向出口企业销售钢材。

  四、同意33家列名钢铁企业继续按有关规定做好“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工作。

  五、“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该细则下达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附件:33家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名单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33家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名单  

  1、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2、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4、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5、首钢总公司

  6、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7、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8、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11、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5、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6、内蒙古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浙江冶金集团杭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20、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广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2、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4、冶钢集团有限公司

  25、天津钢管公司

  26、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7、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江阴兴澄钢铁有限公司

  29、江苏锡钢集团有限公司

  30、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31、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2、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

  33、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浅论提供法律援助的技巧与方法

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实现权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民心工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诉讼难问题,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既可向社会展现司法行政部门良好形象,带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又可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因此,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具有深远而现实的意义。
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从几年前沿袭单一行政管理体制有名无实缓慢无效率运行,到如今整合优化法律服务人才资源呈蓬勃发展态势,历经了机构创新、冲破用人体制坚冰、拓展服务领域的各种酸甜苦辣,使我在带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苗乡侗寨提供法律援助实践中感悟颇多,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除有资金短缺瓶颈、专职法援人员不足等因素外,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所应注意的方式与技巧也是非常重要的。
笔者就如何提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阐述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与同仁切磋。
一、 接待法援申请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但凡来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的群众,总是因各种原因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或侵害,带着满肚子委屈或愤怒来到“政府”寻求救济。不论其是有意识的申请援助服务,还是根本不知道司法行政设有援助机构上门来的投诉;不论是人大、信访、政法委、妇联等机关转介来的求援,还是通过其他途径来司法行政机关的求助者,一经进入司法行政机关,首先接待来访或求援者的不论是否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干警、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立即暂时放下手中的工作,以亲切的问候、热情的笑脸迎接他们的到来,在了解其一般情况后应立即引导其到法律援助中心,直到交接给法援工作人员后方可礼貌离开。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或求援者第一步应做的是热情让坐,递上一杯热茶,切不可在接谈过程中心不在焉、旁若无人。
根据国务院及地方《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法援接待人员在审查求援者口头或书面申请时,一定要耐心讲解,切忌冷漠、生硬。在来访或求援者没有按照要求出具村(居)委会关于“经济困难”的证明时,对有一定判断和理解能力且行动方便的群众,应告之到其村(居)委会开具相应证明,提供必要的材料;对缺少判断和理解能力的年老长者,应使用各种通讯联系方式主动与其所在地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并询问其情况;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求援,应详细交代所在地基层组织为其出具相应证明,切忌单纯交代老者由其自己提供法律援助机构所需的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应做好详细的解释工作,使其知悉不符合援助服务的原因并心平气和地接受拒援事实。
二、与求援者谈话应注意的事项
1、认真倾听
来访或求援群众特别是老年人一般都有说话罗嗦、语无伦次或杂乱无章的情形,对此,法援工作人员应以极大的耐心、全部的真诚倾听其口齿不清、词不达意的漫长陈述,切忌随意打断其说话。虽然其陈述与法律从业人员判断所要求的内容毫不相干甚至没有任何价值,但在求援者看来这样的陈述是非常重要的、是必不能少的。尤其是遇到身体残疾的求援者,我们更应给予尊重,不能因其残疾而暗露鄙夷或生出厌恶。如此则可拉近与求援者的感情距离,让他们对法律援助人员产生由衷的敬意,他们的忧闷、烦恼、乃至怨愤或许便会烟消云散。
求援者一般都是老、弱、病、残、妇等弱势群体,在社会上通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心理的憋屈积怨已久,再遭受身体伤害、精神折磨或家属受刑律追究寻求辩护救济等其他权益受侵害时才来求助,他们来找我们其实并没有抱着问题得以顺利解决的希望。如果我们在接待和处理这些弱势群体的来访或求助时,态度生硬、冷淡,机械式问话、记录,即便之后这个案件办的非常漂亮,但所获得的社会效益依然存在着欠缺和不足。笔者曾接待过一个年长的法援求助老人,接谈前我与这位老人对视的一瞬间,从他那双深邃却又显呆滞的眼神中我看到了许多并已读出了凄然与无奈……老人家看上去倦怠、疲惫且衣衫褴褛,我急忙伸出双手搀扶老人坐下,老人用粗糙、黝黑留有污垢的双手紧握着我颤巍巍地讲着吐词不清的话,谈话尚未开始的一瞬我已受到强烈的震撼,相形之下我突然感觉惭愧甚至汗颜。我的眼前莫名的浮现出一些机关公务人员衣着光鲜地坐在办公室里捧着茶杯、看着报纸的情形,他们每天做着微不足道的轻松工作,享受着政府给予的工资、福利,却动辄大谈委屈、待遇不如沿海地区公务员…
我非常认真地听完老人一个多小时断续而零碎的陈述,了解了事情的原委,此时老人眼中已漾动着感激而浑浊的泪液……。
2、暖语抚慰
接谈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在认真倾听求援者的全部叙述后,应善于提炼、总结、归纳求助者表达的中心思想,用通俗易懂、温暖亲切的语言与其交流,探询有疑问的部分,直至全部领会求援的真正目的后,再根据掌握的法律知识,解析其权益应受到维护的原因,对其心灵所受到的伤害应给予抚慰。但对涉讼的纠纷切忌草率下胜、败诉的结论,也不必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对方。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被法律援助机构确定为提供援助服务的案件,应及时指派专人办理,在指派过程中应考虑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擅长服务的领域,做到人尽其才。接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积极协调法院、仲裁机构对收取当事人的相关费用适用减、缓、免政策;需要查阅存档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资料时,应出示“免除查档费”的规范性文件,争取受托人权益实现费用最小化。
四、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应在醒目位置公示
就目前情况来看,县(区)域范围的法律援助案件完全靠有财政支撑的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是不现实的,必须由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协力完成。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不但不能得到应得的报酬,相反却要为此垫支相关调查取证、打印材料等必要费用。如何提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完全靠命令式的行政手段强行要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无偿服务,终归不是长久之计,且在此情形下办案质量也无保证。为调动其办理法援案件积极性,笔者采用了在司法行政办公区醒目位置,用动态方式公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承办人姓名、案由、办理情况等信息,让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数量和质量有目共睹。没有财政工资支持的社会法律从业人员也需要得到尊重,自己辛苦并为之垫钱所做的援助工作为公众所知晓、并得到社会的肯定感觉有荣誉感、自豪感和成就感。
随着我县县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高度重视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大力支持,我县区域经济的稳步、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走上规范运行的轨道已为期不远,制约法援规范运行的资金、体制障碍亦将会迎刃而解,让所有应援群体都能享受政府救济的阳光雨露。
法律援助事业的未来一定是灿烂明媚的春天。(作者:湖南省靖州县司法局局长杨正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