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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2:2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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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中编办《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也取得一定进展。但目前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还保留着事业性质,机制不活,功能单一;勘察设计单位数量过多,队伍结构不合理;收
费标准偏低,税费负担过重,半数以上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等。这些问题,影响勘察设计单位健康发展,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勘察设计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
提出如下意见: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改革的基本
思路是: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改革的目标是: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
位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制度进行改革。
二、中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要同时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管理体制改革方式,包括移交地方管理、进入国家大型企业集团,少数具备条件的大型骨干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改为中央管理的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
将某一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捆在一起,拼凑企业集团。已经移交地方管理或者进入国家大型企业集团的,这次改革不再调整隶属关系。中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于国务院批准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后,半年内完成。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充分发挥自身技术、知识密集的优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服务,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项目管
理和工程总承包等业务,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智力服务;要优化人才、技术、管理、资产等资源配置,改革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设计创优,努力提高企业的整体
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国家给予以下扶持政策:(一)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制度。改为企业的单位,从2000年1月1日起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改为企业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至2005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金额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金额的部分,采用发
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二)国家将对勘察设计收费进行改革,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勘察设计单位成本
、利润、税金和社会承受能力,对原收费标准适时调整、提高。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建设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问题,按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中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以及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地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实施。



1999年12月18日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作为不同的证据形式列出。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包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这种新的证据类型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单独列出,是立法者的随性行为吗?我们都知道,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存在着许多共同点,如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一样可以重复呈现其内容,一样可以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样要借助其他设备才能展现其记载的内容,两者都可以复制出副本等。随着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上可以制作和播放出影音并茂的多媒体资料。这种电脑上播放出的影音多媒体资料是属于视听资料呢还是属于电子数据呢?让我们先从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历史成因说起吧。

  1979年发布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但是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录像设备大量出现,人们可以很方便地利用这些设备收集证据,并以此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为了解决录音、录像等新型证据材料的归类问题,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规定了视听资料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并把录音、录像等划归其中。可见,由于录音、录像设备的普及,才出现了视听资料这种证据类型,而根据当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影音资料都是直接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存储于录像带、录音带等磁性介质上。

  随着计算机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文字对话、语音视频对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网上进行沟通交流、商谈业务、买卖商品,然而随着交易的活跃,产生纠纷的机会也越多,人们在处理纠纷时经常要用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文字资料、图像资料、视频资料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为解决这种新的证据类型,在对该种证据能否归入已有的几种证据种类进行一番争议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她作为新的证据类型单独列出,这就出现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类型。

  电子数据仅仅是在大家不能把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文字资料归入视听资料时所作的补充吗?将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单独列出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还是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所作出的积极应对呢?计算机上产生的视频资料等影音多媒体资料是该归入电子数据还是该归入视听资料呢?通过电子数据的成因可以看出,电子数据是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产物。这种数据有其独有的许多特点,如电子数据文件可以很方便地在计算机上进行复制、删除、编辑和更改,但其本生的附加属性中也记载着文件的创立时间、修改时间等信息。从这层意义出发,电子数据是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新证据类型,计算机上能直接处理的影音资料等数据文件应归入电子数据范畴。

  从这种分类范畴来看,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那么,什么是电子记录方式呢?这就要从电信号的特性说起。很显然,电最原始的状态只有两种,接通和断开,如果接通表示0,断开表示1,2以上的数据就用多位0、1来表示。因而电子数据就是以二进制即0、1代码方式记录的数据。现在计算机上处理的数据,如软盘、硬盘等存储设备及光盘、U盘、手机存贮卡、相机存贮卡等存储设备上存储的数据都属于电子数据。

  然而,在电子数据作为新证据类型单独列出之前,在计算机上形成的视频资料等多媒体数据都归入视听资料证据范畴。并且从视听资料的历史成因来看,录音、录像资料就属于视听资料,只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其存储技术发生改变了。以这样的角度来看,视听资料就包括在计算机上形成的视频资料等多媒体数据。电子证据就只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文字性计算机数据。

  那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法律实用上有没有必要进行严格的区分呢,让我们先看看他们在认证规则认定上是否相同。我们知道,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应从证据具有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着手来进行审查。而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一些共同点,比如一样可以重复呈现其内容,一样可以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样要借助其他设备才能展现其记载的内容,一样都可以复制出副本,一样都可进行修改、编辑。这就决定了二者在审查认定上很大程度是相同的。在合法性审查方面,二者都应证明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能提供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说明。出示的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出示件的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件持有人的签名及盖章。出示件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在真实性审查方面,要审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该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是否能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如对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疑问,不能直接进行判断的,应当进行鉴定。在关联性审查方面,要明确电子证据及视听资料要证明的目的,二者要证明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及情况,该事实及情况对案件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有无实质性的意义。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及情况同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相吻合,是否有矛盾。

  由此可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在审查认定上几乎是相同的,严格区分何为视听资料何为电子数据就没有法律实用上的意义。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换文(1994年)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26日)
             (一)中方去文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部长级秘书长
  巴巴卡尔·纳内·穆巴伊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事宜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塞内加尔进行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即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内加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

 三、中国医疗队定点开展医疗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是济金肖尔。

 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塞方供应。塞方没有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等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塞内加尔人员将学习操作这些器械。

 五、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达喀尔港。塞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内加尔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六、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中国和塞内加尔之间的旅费及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和生活费(医疗队队长和两名医务主任,共三人,每人每月十五万五千非洲法郎;十一名主治医师和一名翻译,共十二人,每人每月十四万非洲法郎;包括护士在内的另二名队员,每人每月十二万非洲法郎),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塞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塞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塞内加尔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如遇到塞内加尔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七、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

 八、塞方指派一名司机,为中国医疗队服务,并负担其工资和其他一切费用。

 九、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假日。

 十、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塞内加尔人民的风俗习惯。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内加尔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仓友衡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于达喀尔
             (二)塞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内加尔大使馆
  大使先生阁下:
  根据您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来函,我谨代表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确认如下:
  (1-10条款内容同中国大使馆去函。略)
  本函和阁下来函即成为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部长级秘书长
                       巴巴卡尔·纳内·穆巴伊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于达喀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