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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6:5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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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

江府办[2000]2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 位:

 《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买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一月三日

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

 根据国办发[1998]34号、国发[1999]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 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9]11号)精神,为改变市区农村用电管理的落后面貌,降 低农村用电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繁荣农村经济,促进我市农村电气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市区农村用电目 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 一、农村住宅到户电价

 从 1999年 11月起(按 11月抄见电量)到同网同价之前,江门市郊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按4镇各自统一电 价(礼乐、潮连镇:0.90元/千瓦时;外海镇:0.85元/千瓦时;环市镇及头、北办事处:0.81元/千瓦时 ;)执行,其余各分类电价按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粤府办[1999]40号)的规 定执行。

 二、农电体制改革

 (一)从 1999年 11月起,江门市郊农电管理体制由原市、镇、管理区三级管理改为市镇两级管理。由镇 供电所直接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管理到户。1999年12月10日前全部撤消村民委员会一级管电机构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

 (二)江门电力工业局属下的镇供电所,是市郊4镇农电体制改革后的直接管理机构。管理模式为营配合 一,人、财、物纳入供电部门统一管理。

 (三)江门电力J业局对镇农村管电人员的管理,实行统一聘用、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安排、统一发 放工资的“五统一”管理。

 (四)对各镇招聘的农村管电人员,由江门电力工业局属下供电所与被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被招聘人 员的工资级别标准、劳保福利等待遇,参照供电所有关标准执行。

 三、农网建设改造

 (一)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严格按照《广东省10千伏及以下农村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暂行规定》 执行,抓好工程施工质量。制定农网改造规划,其资金来源:10千伏及农网到配电变压器的调整,原则上在农 网贷款资金内解决;0.4千伏及以下的低压农网的整改(包括低压巷线、电能计量等),在综合管理费中统筹 解决。

 (二)各镇农村电价在未实现同网同价之前,应努力加强管理,加大农网整修力度,使电价保持相对稳定 ,并保持一定的积累,维持良性循环。

 四、电力设施产权移交

 原各村电管站管理的农村集体电力设施,其产权归属按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原则进行移交,有关具体移 交实施办法由江门电力工业局根据有关政策制定。

 五、实施与监督

 (一)各镇、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镇供电所开展工作,积极支持本辖区内进行的抄表收费、线路运行维 护管理和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工作。对扰乱用电秩序、窃电等违章用电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协助进行处理。

 (二)对农村二级表到户电费的管理,江门电力工业局属下供电所要设专帐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 物价部门的监督。

 (三)市物价局、江门电力工业局要切实抓好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两改一同价”工作的实施,对拒交电 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四)本买施办法涉及的电价管理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涉及用电管理方面问题,由江门电力工业 局负责解释。

 六、本暂行办法从1999年11月起实施。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驻总局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职业道德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意义

职业道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制定实施《职业道德规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以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工商文化建设的重要部署。《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自觉形成与科学发展观和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价值观和道德素养;有助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团结一致搞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提高执行力,增强战斗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精心实施,努力把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涵

《职业道德规范》是总局党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在认真总结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项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执法为民,高效服务;依法监管,公正维权;严守禁令,廉洁勤政。”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的政治素质和职业责任;执法为民,高效服务,是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和牢固树立服务理念的基本要求;依法监管,公正维权,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严守禁令,廉洁勤政,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律保证。这四个方面的内容,相辅相成,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总体要求,集中体现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履职特点,是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知熟记、自觉遵守,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职业道德规范》的理解,真正把《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切实增强服务科学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加强宣传,大力营造贯彻落实《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高度,认真抓好《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职业道德建设的浓厚氛围。一是把《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形式,优化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内容,切实提升职业道德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真正使《职业道德规范》入脑入心。二是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媒介的作用,开辟专栏,建立宣传园地,努力培养和树立一批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和道德楷模,使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有先进、赶有标兵。三是通过广泛开展工商廉政文化活动,形成良好氛围,吸引广大党员干部普遍参与,陶冶干部的道德情操,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时代发展要求的道德观念融会到思想中,体现在行动上。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职业道德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要立足本职工作开展职业道德实践活动,切实把《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落实与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取得职业道德建设的新成效。要健全完善有利于加强工商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大力弘扬工商优秀职业传统,倡导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自觉维护、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自律,并把思想引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确保职业道德建设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要把《职业道德规范》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自觉实践,带领广大干部以良好的道德风范取信于民,树立让人民满意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形象。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改革后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司发函[2001]222号),要求明确公证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号)的有关规定改革后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公证机构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办函[2000]53号规定,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合伙制性质的公证处,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执行。
  三、新设立的公证机构缴纳所得税问题,依照上述原则处理。
  四、新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由原行政体制转制的公证机构,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以后,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规定,司法部所属事业编制的公证机构及其投资兴办的公证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省级及以下各级司法机关所属事业编制的公证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二OO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