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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时间:2024-07-22 21:0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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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第15号

《惠州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〇〇三年四月九日

惠州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属行政机关,是指本市所属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对依法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兼职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组织)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备案审查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发布的涉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三)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四)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合法性;
(五)监督检查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情况;
(六)处理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等方面的争议;
(七)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八)审查有关部门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或者决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九)负责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实施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十)负责行政处罚情况的综合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
(十一)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处罚监督事项。
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监督职责,由市级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并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五条 从事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督察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督察证》,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责任制和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制等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管理,对合法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惠州市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与罚款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收罚款协议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规定与罚款代收机构签订了代收罚款协议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代收罚款协议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二)依据未经公布的行政处罚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代收罚款协议备案的;
(四)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监督的;
(五)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的;
(六)未定期将行政处罚情况报告本级政府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对处罚依据和资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设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六)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没有法定依据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委托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未经合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受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将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的;
(十一)指派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自行撤销、变更、补正或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三)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四)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五)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六)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七)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九)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十一)未出具或者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和执法措施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除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二)收到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工作日未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的;
(三)未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五)未按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六)使用、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八)财政部门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的;
(九)罚款代收机构未依法收受罚款或者未按规定将罚款上缴国库的。
有前款第(四)、(七)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
(二)使用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罚没款物据为己有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按规定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
有前款第(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或者对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品种问题还是种子质量问题
——对丰产不丰收判育种家赔偿案法律分析

武合讲


品种和种子,既是《种子法》调整的最基本的客体,又是《种子法》定义地最明确的术语;实践中,无论是因品种问题还是因种子质量问题,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的,法院都要求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追偿责任,说明这也是最易出错的问题。作者借助一则由某省府所在地法院再三审理,众多法律专家和农业专家参加的典型案例,就品种和种子的有关法律问题,略作分析。
案例:“L茄”是某省的登记品种。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内容是:特征特性是株高60~70cm,果实长椭圆形,果皮油绿色,有光泽,平均单果重300g;某种子公司生产,某单位研制,某育种家选育。18户菜农自某农业大学的种子公司购买“L茄”的种子2955袋,育苗、嫁接后定值于日光温室大棚内。收获时,菜农以该茄子的株高、果色、果重与标签标注不符和卖不出好价钱遭受损失为由,上访要求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和品种选育者赔偿损失。经某省领导批示,由省、地、市三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实地调查查明:菜农种植的“L茄”生长正常,坐果良好,与其他品种没有明显差异,果形呈长椭圆形,果皮颜色相对较浅,与标签介绍基本一致;结论:菜农的茄子卖不上好价钱,不是种子质量造成的;原因是当年桃形、鲜绿色茄子卖价高,而颜色较浅、长椭圆形的“L茄”的茄子卖价低,菜农误认为种子质量有问题,而且种子经销商也未向菜农解释清楚,因此造成纠纷。菜农诉诸某省府所在地法院。法院以菜农未试验引种“L茄”为由要其自行承担损失的30%,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种子经营者赔偿菜农损失的70%即30多万元。种子经营者据此判决向种子生产商和品种选育者提起追偿之诉,法院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判决品种选育者承担追偿责任。
1 品种和种子的含义
《种子法》对品种和种子的含义,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1.1 品种
《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案例中,茄子的株高、果色和果重属于品种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特征特性与标签标注不符,不属种子质量问题,属于品种问题。菜农是以嫁接苗的株高、果色、果重与标签标注不符卖不出好价钱遭受损失为由诉诸法院,法院适用《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规定,判决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和品种选育者承担追偿责任,是对品种含义的法律规定理解错误。
1.2 种子
《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上述规定把种子分为两类:种植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繁殖材料(包括根、茎、苗、芽、叶等)。案例中,种子经营者出售给种子使用者的是茄子的“籽粒”,“籽粒”属于种植材料。种子使用者在大棚内定植的是“嫁接苗”;“嫁接苗”属于繁殖材料。法院判决出售“籽粒”的种子经营者对使用“嫁接苗”受到损失的种子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混淆了“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的区别,是对种子含义的法律规定理解错误。
2 品种问题和种子质量问题
品种问题和种子质量问题,是种子使用者使用种子遭受损失要求赔偿的两大原因。
2.1 品种问题
根据《种子法》规定,品种问题又可分为违法品种问题和缺点品种问题。违法品种,是指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或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经营推广的审定品种、以及没有试验验证依据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缺点品种,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尚未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经营、推广的审定通过的品种。案例中的“L茄”,是经某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公告可在适宜种植地经营推广的登记品种,属于合法品种。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将“L茄”植物体的芽(称接穗)接到其他植物体(称砧木)的适当部位,使两者接合成一个新的植物体的栽培措施称为“嫁接”;嫁接形成的新植物体称为“嫁接苗”。“嫁接苗”和“L茄”属于不同类的植物体,两类植物体不属同一品种。“嫁接苗”的特征特性与种子标签上标注的“L茄”的特征特性不符,属于两个品种之间的性状差异问题,不是茄子品种“L茄”本身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问题,“L茄”不属于缺点品种。“嫁接苗”作为两个品种接合成的一个新植物群体,既未经审定通过又没有试验验证的依据,不能证明其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属于不得经营推广的违法品种。
2.2 种子质量问题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假劣种子,就是种子质量问题。假种子是指假冒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的种子,包括《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劣种子是指没有应有的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和播种价值的种子,包括《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五种情形。《种子法》第四十六条除明确了种子质量的含义外,又明确了假劣种子的认定标准、种子质量和种用标准的关系、种用标准的地位。案例中“L茄”的种子,是经试验验证既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又有应有的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和播种价值的种子。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现场调查得出的鉴定结论,证明“L茄”的种子不存在种子质量问题。
3 种子标签上的品种和种子
《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种子标签的定义:“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种子标签上标注内容按性质分三类:一类是必须标注的内容,是种子生产商必须在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强制性标注义务;《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应标注和应加注的与种子有关的内容,即属此类。另一类是倡导标注的宜加注内容,种子批号和品种说明属于此类内容。有关品种“真实性”和适用性具体描述的品种说明,是《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种子经营者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是否在种子标签上标注,由种子经营者决定。第三类是种子企业自行决定的可以标注内容,不属于生产商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如注册商标、品种权说明、企业荣誉、防伪标志等。本案“L茄”的种子标签上标注的研制单位名称和选育者姓名,就属此类。分清法律规定的标注义务的内容和主体以及告知义务的内容和主体,对于责任主体的确定和责任的划分很重要。
3.1 种子标签上的品种
种子标签是标注种子信息的载体,在种子标签上标注品种说明,有点文不对题,有时也做不到;所以,《种子法》没有要求种子生产商在种子标签上标注品种说明。品种说明,是《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种子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是品种说明的内容。应当注意,这里的“种子”和“简要性状”,应当理解为“品种”和“主要性状”;《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对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品种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品种说明不是种子生产商在种子标签上应标注内容,是倡导性的宜标注内容。种子生产商未在种子标签上标注品种说明的,种子经营者应当采取印制品种说明书或其他方式向种子使用者履行告知义务。案例中,种子标签上没有标注“L茄”的“主要栽培措施”。种子使用者不能从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获知“L茄”的主要栽培措施,如果种子经营者在出售种子时没有履行向种子使用者说明“L茄”的“主要栽培措施”与有关咨询服务的义务,种子经营者就应当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3.2 种子标签上的种子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二章、《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1和5.2规定的有关种子真实属性、质量责任、质量指标、行政许可和标志说明等种子标签上应标注和应加注的内容,就是有关种子的内容。本案中的种子标签真实合法,生产商不应承担责任。
4 品种问题和种子质量问题的判定
4.1 品种问题的判定
品种的本质是其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确定品种具有某种栽培使用价值在投放市场前完成。品种的这种价值通过两种技术确定:一种是品种特异性、—致性和稳定性(DUS)测试, DUS测试由品种选育者完成,审定机构审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由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另一种是品种栽培使用价值(VCU)测试,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进行鉴定。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经营、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公示,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生产、经营、推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品种审定(退出)公告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实验验证的依据,是判定品种是否可以推广的依据。案例中的“L茄”,是经省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可在适宜地区种植的合法品种。
4.2 种子质量问题的判定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7.3.1规定了种子质量判定规则,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进行质量判定时,应同时符合该规则。《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7.3.2 规定了种子质量验证方法,应采用该检验方法对种子质量指标检验。种子质量指标检验,由《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所配备的符合《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种子检验员实施。未经法定机构法定人员采取法定验证方法检验和依据法定判定规则判定,不能判定案例中“L茄”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
5 赔偿和追偿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有权向其追偿。无论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还是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承担追偿责任,必须同时满足因种子质量问题和遭受损失两个条件。没有种子质量问题,或者没有遭受损失,都不发生赔偿或追偿问题。
5.1 案例中的赔偿
“L茄”和其他植物接合成嫁接苗的性状与“L茄”的种子标签上标注的性状不一致,种子使用者因嫁接苗所结果实不符合市场需求而遭受了损失,这是本案的客观事实。客观事实须由证据证明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庭审中,菜农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其是“L茄”种子的购买者,嫁接苗所结果实和“L茄”的种子标签上标注的性状不一致,嫁接苗所结果实不符合市场需求致其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种子经营者就应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种子使用者采用嫁接措施产生的嫁接苗与“L茄”不属于同一品种;造成嫁接苗与“L茄”的种子标签上标注的性状不一致,是不同品种之间的性状差异问题而不是“L茄”的种子质量问题;嫁接苗所结果实卖不出好价钱造成菜农损失,不等于“L茄”的果实不能让种子使用者丰产又丰收。对于这些农业技术类的证据,种子经营者很易提供;即使不能提供,申请法院对“L茄”的种子做种植鉴定,“L茄”的种子种植后生长发育的性状,就足以证明“L茄”种子的真实性和品种的稳定性以及嫁接苗与“L茄”的特异性。种子使用者因遭受损失起诉到法院,根据有损失就要有赔偿的原则,法院必须给原告一个说法。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的现场鉴定既已作出“种子经销商也未向菜农解释清楚”的结论,种子经营者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造成嫁接苗所结果实和“L茄”的种子标签上标注的特征特性不符的原因,法院判决种子经营者对种子使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证明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嫁接”是否属于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说明的主要栽培措施的范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根据义务法定原则,法院不得以种子经营者未向种子使用者说明是否可以“嫁接”为由直接判其承担赔偿责任。
5.2 案例中的追偿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领取农作物种子许可证的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生产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进行标注。在标签上标明自己是种子生产商的,就应当对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真正的种子生产者是谁。案例中,“L茄”的种子标签上标注的是某种子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商名称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相同。若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了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后行使追偿权,依法应由某种子公司承担追偿责任。茄子不是《种子法》、《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和该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生产茄子种子,不须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中不应包括茄子作物种类和“L茄”品种。庭审中,某种子公司提交其种子生产许可证用以证明其不生产“L茄”的种子;法院采纳该证据,认定“L茄”的种子不是其生产的,判决某种子公司不承担追偿责任。作者认为,法院就此问题的判决,混淆了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以及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生产商的概念。
6 引种、推广和经营
品种选育者选育出的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的品种,通过审定或实验验证,其性状就已“确定”。种子经营者在引种、推广和经营过程中的义务,就是提供符合有关标准的种子,“维持”已经确定的品种性状,发挥品种的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
6.1引种
《种子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引种”的含义,引种是指需经审定并已通过审定的品种,在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相邻省(区、市)推广种植,并经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时应当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先进行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案例中,“L茄”是经某省审定通过的登记品种,在该省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种植,不属于引种。法院以菜农引种“L茄”时未遵循先试验成功原则为由,判决种子使用者承担损失30%的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相关农业技术规范未将“L茄”规定为可作接穗的品种。种子使用者未经试验成功即用“L茄”作接穗和其他植物体嫁接造成损失,应当依据《农业技术推广法》承担违反农业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
6.2 推广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含义。种子经营者在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种子时进行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这些都是无偿的),属于品种推广。案例中,法院若查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在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种子时未履行主要栽培措施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可判其承担因此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因自己未履行告知义务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享有向他人追偿的权利。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品种选育者应当对其选育的品种在推广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规定种子经营者经营推广某品种的种子造成的损失有权向某品种的选育者追偿。实践中,品种选育者在品种推广过程中没有权利和利益(获得奖励权除外),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不应由品种选育者承担因品种推广造成的损失。案例中,法院判决“L茄”的研制单位和选育者承担追偿责任,违反了合法、公平的法律原则。
6.3 经营
经营和推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推广的客体是品种,实行无偿服务;经营的客体是种子(品种选育者以有偿方式提供品种种子的,属于经营行为;品种权人转让品种权和有偿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属于经营),追求牟取利润。种子是品种的载体,品种通过种子经营实现推广。实践中,推广者和经营者常为同一主体。推广者对品种的适用性负责,对品种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对种子符合有关标准负责,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种子使用者不是因种子经营者经营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失,而是因其自行采取的嫁接措施违反农业技术推广法规遭受损失,法院判决种子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和品种选育者承担追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作者简介: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山东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邮编:274000。电话:13605306590;传真:0530-5500505; E-mail:whj148@yahoo.com.cn;http://www.ny148.cn/main/
知识产权行业就业情况分析

王瑜


  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成为一项新的职业。知识产权行业就业情况怎样?进入这个行业有哪些要求……笔者进行专项调研。笔者选择一家著名的人才招聘网站:中华英才网(http://www.chinahr.com/index.htm),从中截取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工作职位进行样本分析。2010年9月14日将近中午时在中华英才网的主页左上搜索职位栏目选择“职位”,再输入关键词“知识产权”进行检索,结果显示1292条。每页20条,截取前10页总共200个招聘信息(最终分析的数据只有199条,因未知原因缺失1条信息)。将每条招聘信息中的各项要求等分别作为一个参数输入Excel表格,运用Excel的筛选功能和运算功能进行数据分析,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备注:
1.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比较多,还可以通过其他关键词检索出更多的职位。
2.每条信息招聘的人数没有进行准确统计,有的职位招聘人数多达10人,因此199条信息实际招聘人数比199应当会多很多。
发布时间
199条信息,9月份发布的有180个,其中9月13日发布52条,9月14日发布81条,2010年8月份发布的只有11条,还有极个别信息在其他月份发布。各时间段发布职位比例如图1:

图1
由于只截取了前10页材料,只有199条信息,数据有些不足。90%以上信息在9月上半个月发布,9月13日、14日两天比较密集发布了133个知识产权工作职位,由此可以看出近期知识产权行业人才需求较为旺盛。
发布单位
199条信息分别由112家单位发布,其中猎头公司发布15条,环球互易资讯集团各地分公司共发布19条,几家代理公司发布较多职位,其余大部分公司基本发布1-2条信息。
1.发布单位
112家单位其中包括代理公司26家,发布信息66条,律师事务所7家,发布信息9条,企业78家,发布信息109条,猎头公司发布15条信息全部为企业招聘,将其发布的信息列入企业中。其各自发布信息比例如图2:

图2
从图2可以看出企业已经取代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成为知识产权人才的主要需求方,已经超过 6成。
2.企业规模
发布消息的78家企业有6家是上市公司,发布11条信息,有9家较大型的国有企业,发布了9条信息,外资企业有29家,发布31条信息。从企业规模来看,这些企业根据网站格式自行选择规模为:1-49人,50-99人,100-499人,500-999人,1000人以上五个档次。1-49人的小型企业只有3家,发布8条信息;50-99人的中小型企业11家,发布12条消息;100-499人的中型企业23家,发布24条消息;500-999人的大中型企业10家,发布11条消息;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有31家,发布54条信息。各种规模企业发布招聘信息数量比例如图3:

图3
从图3可以看出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最大的是人数超过1000人的大型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的企业已经呈现多元化,无论大型企业还是小企业都有需求,人数在49人以下的3家小型企业竟然发布了8条信息。
备注:为了方便描述,企业规模未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划分。
3.所在城市
发布的招聘信息的企业全部分布在发达地区的大型城市,其中北京的有102个,在广东的31个,江苏省8个,浙江省8个,其他地方35个。地区分布图如图4:

图4
从图4可以看出北京的企业占56%,这可能与检索数据的网站在北京有关,并不能以此推断北京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最多。
职位要求
1.工作岗位
184条(不计算猎头15条信息,下同)招聘信息中,招聘的岗位名称有几十个,为了便于分析,根据发信息企业的岗位描述归为5个大类:知识产权管理(含部门主管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知识产权战略(包含战略规划及要求较高的职位),知识产权代理(含代理公司及企业专利撰写、查询、分析等职位),知识产权保护(含律师、侵权调查、企业法务等职位),业务销售(主要是代理公司的业务人员)。其中知识产权管理有57条信息,知识产权战略13条信息,知识产权代理45条信息,知识产权保护41条信息,业务销售28条信息,各职位分布如图5:

图5
从图5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工作主要集中在管理、申请(代理)、保护三个方面。
※:企业对知识产权岗位要求比较杂,难以像代理公司和律师事务所那样可以明确将岗位进行分类,因其要求的综合性,将部分岗位归类为知识产权管理。
2.学历要求
从184条信息对学历的要求并不一样,从高中到博士都有,其中只要求高中学历的有26条信息,要求大专学历的49条,要求本科学历的96条,要求硕士学历的12条,要求具有博士学历的1条。具体分布如图6。

图6
从图6可以看出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学历要求并不高,主要以本科为主,硕士、博士高学历只有不到7%,而大专及大专以下的比例占到了41%,比其他职业对学历的要求要宽容。
备注:1.高中、中专、技校和不限学历全部修正为高中学历。
2.数据中对学历的要求与具体的职位不一致的,按照具体要求进行了修正。
3.工作经验
184条信息对工作经验不限的有49条信息,只要求1至2年工作经验的有72条信息,要求3-5年工作经验的职位有57条,要求有6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职位有6条。具体如图7

图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