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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09:3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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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
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见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
理。
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付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
、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
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等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 4200—84)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保护工作中,区分车间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及其对人体影响大小的分级。
1.基本定义
1.1 高温作业
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的作业。
1.2 生产性热源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1.3 工作地点
系指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
1.4 本地区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
是指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每月每日13~14点的气温平均值。
1.5 劳动时间率
一个劳动日内净劳动时间占劳动日总时间的百分比率。
2.高温作业分级
按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分为两类,每类按劳动时间率和室内、外温差分为四级。
2.1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小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1分级。
表1 高 温 作 业 分 级
--------------------------------
\高温 \ 温 | | | | | | |
\ \ | | | | | | |
\作业 \ 差* | | | | | | |
劳动 \ \(℃)|2~|3~|4~|5~|6~|7~|8~
时间率\分级 \ | | | | | | |
(%)\ \ | | | | | | |
-----------|--|--|--|--|--|--|--
~25 |Ⅰ |Ⅰ |Ⅱ |Ⅱ |Ⅲ |Ⅲ |Ⅳ
~50 |Ⅰ |Ⅱ |Ⅱ |Ⅲ |Ⅲ |Ⅳ |Ⅳ
~75 |Ⅱ |Ⅱ |Ⅲ |Ⅲ |Ⅳ |Ⅳ |Ⅳ
75~ |Ⅱ |Ⅲ |Ⅲ |Ⅳ |Ⅳ |Ⅳ |Ⅳ
--------------------------------

* 系指工作地点空气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差。
2.2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等于 或高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2分级。
表2 高 温 作 业 分 级
--------------------------------
\高温 \ 温 | | | | | | |
\ \ | | | | | | |
\作业 \ 差* | | | | | | |
劳动 \ \(℃)|2~|3~|4~|5~|6~|7~|8~
时间率\分级 \ | | | | | | |
(%)\ \ | | | | | | |
-----------|--|--|--|--|--|--|--
~25 |Ⅰ |Ⅰ |Ⅰ |Ⅱ |Ⅱ |Ⅲ |Ⅲ
~50 |Ⅰ |Ⅰ |Ⅱ |Ⅱ |Ⅲ |Ⅲ |Ⅳ
~75 |Ⅰ |Ⅱ |Ⅱ |Ⅲ |Ⅲ |Ⅳ |Ⅳ
75~ |Ⅰ |Ⅱ |Ⅲ |Ⅲ |Ⅳ |Ⅳ |Ⅳ
--------------------------------

* 系指工作地点空气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差。
2.3 凡高温作工地点,空气相对湿度平均等于或大于80%的工种,应在本标准基础上提高一级。
附 录 A
劳动时间率,温差和相对湿度的计算方法
(补充件)
A.1 劳动时间率的计算
随机选择受测工人2~3名,跟随记录一个劳动日的劳动、休息(包括工作中1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连续记录3天,取其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生产不正常时,不作正式记录。劳动时间率计算公式如下:
劳动时间率(%)
工作日总时间-休息时间
=-----------×100%
工作日总时间
A.2 温差的计算
应以本地区出现的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为准(或大于设计温度),在停止局部降温措施的条件下,测定工作地点气温,计算室内、外温度差。气温的测定应用通风温、湿度计,每一测定点一日测定三次(9~10点、13~14点、18~19点),如在规定时间内停产则可适
当提前或错后,连续测定3天,取其平均值。
A.3 相对湿度的测定
应用通风温、湿度计,选点和测定次数,与测定气温相同。
附 录 B(参 考 件)
我国部分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一览表
------------------------
地 点|温度℃|地 点|温度℃|地 点|温度℃
----|---|---|---|---|---
哈尔滨 |28 |银 川|30 |上 海|32
齐齐哈尔|29 |西 安|33 |合 肥|33
海拉尔 |26 |延 安|30 |安 庆|33
牡丹江 |28 |汉 中|31 |杭 州|34
佳木斯 |28 |太 原|29 |福 州|34
长 春 |28 |大 同|28 |广 州|33
四 平 |29 |西 宁|25 |湛 江|32
延 吉 |28 |石家庄|32 |海 口|33
吉 林 |28 |张家口|29 |南 宁|33
沈 阳 |29 |唐 山|30 |桂 林|33
锦 州 |29 |保 定|32 |南 昌|34
丹 东 |28 |北 京|30 |长 沙|34
大 连 |27 |天 津|31 |株 洲|35
呼和浩特|28 |济 南|32 |衡 阳|35
二连浩特|30 |青 岛|28 |武 汉|34
包 头 |29 |烟 台|28 |宜 昌|33
乌鲁木齐|32 |郑 州|33 |成 都|31
克拉玛依|34 |开 封|33 |绵 阳|35
喀 什 |32 |安 阳|33 |重 庆|29
拉 萨 |23 |洛 阳|34 |贵 阳|29
兰 州 |29 |南 京|33 |昆 明|25
酒 泉 |28 |徐 州|31 | |
-----------------------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基本定义
1.1 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 能量代谢率
将某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并分别乘以从事各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卡/平方分米来表示。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 劳动强度指数
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2.1 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量值为85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劳动强度指数
---------|-------
Ⅰ | ≤15
Ⅱ | ~20
Ⅲ | ~25
Ⅳ | >25
-----------------

2.2 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328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1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2.3 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4 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附 录 A
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
补 充 件
A.1 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 劳动时间测定记录表
--------------------------
|开始时间 |耗费工时|主要内容(如物体重
动作名称|(时、分)|(分) |量、动作频率、行走
| | |距离、劳动体位等)
----|-----|----|----------
| | |
----|-----|----|----------
| | |
----|-----|----|----------
| | |
----|-----|----|----------
| | |
--------------------------

A.2 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
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的呼出气的体积,按表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
把各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大卡/分·平方米)。
表A2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
工种 动作项目 年 月 日
--------------------
年龄: 岁 身高: 厘米
姓名:
体重: 公斤 体表面积: 平方米
--------------------

1. 采气时间 分 秒
2. 采气量(气量计的终读数减去气量计的初读数)升
气量计的终读数 升
气量计的初读数 升
3. 量气时气温 ℃;气压 毫米汞柱
4. 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由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查得
5. 换算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量乘以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 升
6. 换算每分钟呼气量:
标准状态呼气量
-------升/分
采气时间
7. 换算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
每分钟呼气量气量:--------升/平方分米
体表面积
8. 计算能量代谢率(大卡/平方分米):
logye=0.0945x-0.53794 (1)
log(13.26-ye)=1.1648
-0.0125x (2)
每分钟肺通气量3.0~7.3升时采用公式(1)
每分钟肺通气量8.0~30.9升时采用公式(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8.0升时采用公式(1)和(2)的平均值
A.3 劳动强度指数I计算方法
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I=3T+7M
式中:I——劳动强度指数;
T——劳动时间率
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
=------------%
工作日总工时(分)
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大卡/分·平方米);
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
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
注:净劳动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
作中间暂停的全部时间。ye为能量代谢
率(大卡/分·平方米);X为每平方米体表面
积每分钟呼气量。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
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 基本定义
1.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 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 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注*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
别是:当高度h为2~5M时,半径R为
2M;当高度h为5M以上至15M时,半径
R为3M;当高度h为15M以上至30M时,
半径R为4M;当高度h为30M以上时,半
径R为5M。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
垂直距离。
1.4 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2. 高处作业的级别
2.1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 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 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3.1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 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3.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2.3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2.7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3.2.8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3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 标记
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标记。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
例1:三级,一般高处作业
例2:一级,强风高处作业
例3:二级,异温、悬空高处作业



1985年3月4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盐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盐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的通知

盐政发[2007]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四城同创”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盐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李强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指挥: 徐恒菊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曹士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宋晓波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红红 亭湖区委副书记、区长
崔浩 盐都区委副书记、区长
尹金来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葛传华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姜友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崔廷成 市级机关工委书记
顾春芳 市经贸委主任
李学义 市卫生局局长
吴中良 市城管局局长
崔爱国 市财政局局长
常逢生 市教育局局长
陈晓莲 市文化局局长
冯忠云 市广电局局长
肖长春 市公安局副局长
任义才 市民政局局长
吴雨晴 市环保局局长
管亚光 市交通局局长
孔逸忻 市规划局局长
姜华 市建设局局长
杨正国 市房产局局长
罗利民 市水利局局长
茆训东 市农业局局长
蒋亚亭 盐城工商局局长
夏世华 盐城质监局局长
赵满生 盐城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周爱群 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总编
陈卫国 市总工会副主席
徐华明 团市委书记
杨爱华 市妇联主席
谷瑞先 市卫生局副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曹士长同志兼任,李学义、吴中良、谷瑞先同志兼任副主任。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6〕3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实现风电产业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主要包括风能资源勘查测量、风电发展规划、风能资源详查、项目开发利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行行政分级管理和技术归口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委是全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能资源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将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积极推动风能资源市场的建立和有序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风能资源的开发和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风能资源勘查。自治区风能资源勘查分普查和详查两个阶段。
  风能资源普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内蒙古气象科研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区内风能资源普查及评价工作,内蒙古气象科研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区内风能资源普查评价成果。普查及评价成果将作为编制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的依据。
  风能资源详查。风电项目法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风电发展规划,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工作,详查成果应作为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第六条 风能资源配置。自治区风能资源配置实行行政分级管理制度。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于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内风能资源丰富区(Ⅰ级)、较丰富区(Ⅱ级)和可利用区(Ⅲ级),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进行管理;风能资源欠缺区(Ⅳ级),由盟市发展改革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进行管理。
  第七条 风能资源优先配置原则。在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下,优先对在我区制造和组装风力发电设备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风电项目配套建设火电项目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直接向区外销售风电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
  第八条 风能资源测量方法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执行。风能资源测量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计量标准。
  第九条 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符合环保、气象、林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风电发展规划


  第十条 为保证自治区风电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符合自治区风电产业发展需要的风电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全区风电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本地区风能资源欠缺区(Ⅳ级)的风电发展规划,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百万千瓦级风电场规划的前期工作,积极主动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衔接和上报工作,争取国家在我区建设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


第四章 风电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法人开展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此项工作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和上报风电项目的依据。
  第十五条 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有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拟按照招投标确定项目法人的风电项目和百万千瓦级风电项目,必须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百万千瓦级风电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除本款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5万千瓦及以上的并网风电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5万千瓦以下的并网风电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上报风电项目时,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保措施,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上旬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要做好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等工作,报有关部门审查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