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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设置行政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7-25 10:1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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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设置行政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设置行政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3月8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召开我省新设置行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地方国家机构,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置的设区的市,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人选,成立筹备委员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置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人选,成立筹备小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决定新设置的乡、民族乡、镇,由县人民政府决定人选,成立筹备小组,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新设置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由本行政区筹备小组同有关方面协商,成立选举委员会,在筹备小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
二、新设置行政区的筹备组织,工作到本级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大会主席团为止。
新设置的行政区,在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地方国家机构以后,宣布成立。在未宣布成立以前,其所辖属区域的行政工作和审判、检察工作,仍由原行政区管辖。
三、恢复原建制的行政区,按上述规定执行,但其人民代表大会届次可以按原建制的届次连续计算。
四、由县改为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或者由乡改为镇,沿用原地名的,由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原乡人民政府主持,可以采取换届的方式,选举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成立新的地方国家机构,也可以采取不换届的方式,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事项,成立新的地
方国家机构。
五、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动,有些地方改变了辖属关系,原行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随之自行终止。这些地方应当按照新的辖属关系参加新属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引起原行政区的人民代表减少过多的,可以根据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
审批的代表名额,补选部分代表。
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成立选举委员会,由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的人民政府主持,按已有的选区分配名额进行补选。



1986年3月8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07〕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TORCH)检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
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免费开展计划生育优生(TORCH)检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服务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待孕夫妻或已孕三个月内的孕妇。
  第三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基本项目是: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Ⅱ型的病原体检测。
  第四条 免费实施优生(TORCH)检测的单位。
  (一)四县(市)由县(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
  (二)市内五区由区妇幼保健所承担。
  第五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机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优生(TORCH)检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人口计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人口计生、卫生、民政、财政、监察、宣传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口计生委(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优生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牵头组织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充分发挥计生网络队伍和人口学校、人口网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阵地的作用,开展优生宣传、咨询服务、组织检测、跟踪随访等工作,引导群众自觉接受和参与优生(TORCH)检测;对受检对象确认资格,按程序发放《优生(TORCH)检测免费卡》;指导农村县(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设立免费优生检测通道,开展优生检测系列服务,加强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质量监控。
  第七条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将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纳入公共卫生宣传服务体系;指导城市区妇幼保健所设立免费优生检测通道,开展优生检测系列服务,加强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质量监控。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向人口计生部门定期通报婚姻登记信息;发放结婚证的同时向新婚夫妻发放《免费优生(TORCH)告知书》,积极鼓励和倡导新婚夫妇自觉参与优生(TORCH)检测。
  第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公众宣传,制作、播放优生优育公益广告,大力倡导育龄夫妻自觉参与优生(TORCH)检测,提高育龄人群防范出生缺陷的风险意识。
  第十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拨付到位;建立优生检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检测数据的审计核对和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开展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免费优生检测专项门诊,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开通咨询电话,对受检对象开展宣传咨询、采血检测、反馈结果、复查治疗、转诊指导、随访服务等工作;建立检测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检测技术、操作程序;检测试剂及仪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排除实验误差;定期对检测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育龄人口应当积极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接受出生缺陷干预措施。已婚待孕夫妻,应当自觉参加孕前培训,孕前或怀孕三个月内及时到定点的优生检测机构接受免费优生咨询和优生检测;孕妇在孕产期应当定期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产前筛查和必要的产前诊断。
  第十三条 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应对病残儿父母再生育进行重点管理。凡经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孩(胎)属于先天性病残儿的,其父母除免费接受优生(TORCH)检测外,还必须做相关孕前检测。检测后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才能批准发放《再生育证》。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优生(TORCH)检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对宣传培训到位率、资格确认准确率、检测结果反馈率、免费资金到位率、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检测管理规范性和检测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免费检测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挪用克扣专款、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优生(TORCH)检测的免费标准:受检对象每人免费120元(含宣传、培训、咨询、检测、复查、治疗检测的四项病毒、跟踪随访等费用)。
  第十七条 优生(TORCH)检测经费的来源,四县(市)由市财政承担40%、县(市)财政承担60%;市内五区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市、区、县(市)人口计生委(局)每半年将优生(TORCH)检测的数据分别报市、区、县(市)财政局,经市、区、县(市)财政局核实无误后,根据分担比例拨付相应的经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饮料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饮料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饮料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饮料产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饮料产品的工业性生产实行准产证制度。凡生产饮料产品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同),必须取得饮料产品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后才具有生产该饮料产品的资格。
没有取得准产证的企业,禁止其进行生产;已生产的饮料产品禁止销售。
第三条 企业取得准产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生产饮料产品所用的原料、容器或包装材料以及产成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本市地方标准;
(三)具有按规定程序制订的、能够正确指导生产的工艺技术文件;
(四)具备能够保证饮料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
(五)设有专职质量检验机构,并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企业各类与饮料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条 本市准产证的颁发及其管理,由市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技术监督局可以委托本市饮料产品的主要生产部门作为归口部门,具体承担准产证颁发工作中的评审、检验任务。
第五条 企业申请准产证必须填写书面申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技术监督局和其委托的归口部门。
市技术监督局和其委托的归口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申报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审,对该企业的饮料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第六条 企业的质量体系和饮料产品质量经评审、检验合格的,由市技术监督局颁发准产证。
企业的质量体系或饮料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经改进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经再次评审、检验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第七条 取得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在饮料产品的容器或包装上标明《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准产证编号。凡未标明上述规定项目的,市技术监督局可对其生产企业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视对该饮料产品检验的结果,准予销售或按有关规定作必要处理。
第八条 准产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市技术监督局应组织有关部门或机构对已取得准产证的企业及其饮料产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市技术监督局可责令其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即撤销准产证,取消其饮料产品的生产资格。
第九条 准产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市技术监督局和其委托的归口部门应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饮料产品质量重新进行评审和检验。凡评审、检验合格的予以换证,对评审、检验不合格的注销其准产证。
第十条 准产证被撤销或注销后,企业必须将已撤销或注销的准产证交回市技术监督局,同时停止该饮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由市技术监督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企业凡需改进饮料产品的配方、成份或生产新类型饮料产品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制订完整的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文件,并重新申请或申请准产证。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生产和销售无准产证的饮料产品的,或伪造、冒用准产证的,由市技术监督局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视情节对生产企业处以相当已生产的无证饮料产品价值的15~20%的罚款,对经销单位或个人处以相当无证饮料产品销售额的15~20%的罚
款。
依照本办法所得的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三条 计算无证饮料产品价值时,属于生产企业未售出的产品按产品成本计算,已售出的产品按出厂价计算;计算无证饮料产品销售额时,属于未售出的产品按进货价计算,已售出的产品按销售价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准产证的企业应缴纳申报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技术监督局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五条 市技术监督局在对企业和饮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凡发现有不涉及其他质量标准的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情况,应移交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1990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