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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保护条例(已废止)

时间:2024-07-06 09:0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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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保护条例(已废止)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保护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19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保障邮电通信畅通,促进邮电通信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邮电通信设施的范围包括:
(一)邮电局(所)、邮件转运站、报刊和集邮门市部(销售亭)及其他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
(二)邮亭、信筒(箱)、信报箱,邮电标志、标识牌,邮电通信车辆及其他邮电运输工具;
(三)电杆、电线、拉线、隔电子、线担、电缆、光缆、管道、交接箱、分线箱(盒)、人(手)孔、标桩、天线、馈线、地线、无线电台、公用电话(亭)点、终端房、线路维护巡房、增音站、机务站、公众卫星通信地球站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本条例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邮电通信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严禁侵占、哄抢、盗窃、故意损坏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电通信设施和危及邮电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保护工作和邮电通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公民进行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宣传教育。乡镇、村或街道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责任制度,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护线联防。
邮电通信设施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因其他突发事件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邮电通信部门积极抢修。邮电部门在抢修机线障碍、保障通信畅通的过程中,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第七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盗窃、破坏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侦破,依法处理。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和破坏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故意损毁邮亭、信筒(箱)、信报箱、报刊亭、集邮亭、邮电公用电话亭(点)、电信缆线交接箱、分线箱(盒)、无人增音站或向其抛、塞杂物,投放易燃易爆物品、可渍物、可秽物;
(二)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架及其附属设施上攀登、栓牲畜或搭线挂物;
(三)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光缆、交接箱、分线箱(盒)、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击石、抛掷杂物;
(四)在埋有地下电缆(光缆)的地面上堆放垃圾、笨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五)在架空线路、地下电缆(光缆)两侧各2米范围内新建房屋、搭棚;在两侧各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开沟、掘井、葬坟及设置厕所、牲畜圈、粪池、沼气池;在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砖瓦窑、石灰窑、青贮窖和腐蚀邮电通信设备的建筑物;
(六)在危及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光缆)安全的范围内植树、种竹;
(七)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烧荒、爆破、取土、取石和砍放柴禾、木材等;

(八)移动、损坏或盗窃、破坏邮电通信设施;
(九)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可能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或效能的行为,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一)搬迁、改建、拆除邮电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改建各种道路、桥涵、隧道、电站、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电气、煤气、自来水、污水管道、疏浚河道的;

(三)架设输电线路、电站网路、广播线路、有线电视线路、专用通信线路、设置电力、广播电视设备以及其他有干扰性、腐蚀性的设备的;
(四)取石、伐木、修房建屋的;
(五)生产企业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废渣的;
(六)在过河电缆、光缆及其标志牌和架空飞线杆两侧各100米的地域和水域内爆破或进行其他作业的;
(七)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众卫星通信地球站天线区、无线收发信天线区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影响通信的建筑物。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在报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征得邮电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植树(含行道树)应与邮电通信线路之间保持规定标准的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邮电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个人)必须及时修剪。树木管护单位(个人)不按邮电部门通知要求及时修剪的,邮电部门可无偿自行修剪。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邮电部门有权对危及邮电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有碍通信抢修工作的树木截干或伐除。
第十二条 为确保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供电部门应优先保障邮电通信机房的电力供应,邮电部门应当设置自备电源,以保证特殊情况下通信用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邮电公用通信网上擅自装设任何程式的电话机、传真机及其他通信终端设备。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或冒用邮电专用标志、邮电日戳、夹钳、邮袋、邮包等邮电专用品。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拦截、检查、扣押和强行搭乘正在执行公务的邮电专用车辆。
第十六条 执行抢修任务的电信抢修车、执行战备或其他紧急任务的通信车,在通过桥梁、检查点、塌方区时应准予优先通行。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废旧邮电通信设备的,必须凭单位和当地邮电主管部门证明,到经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生产性废旧物资收购的单位出售。严禁非核准登记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个人收购邮电通信专用器材。
第十八条 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发现邮电通信设施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险情的;
(二)协助邮电部门维护、抢修邮电通信设施事迹突出的;
(三)制止、举报损毁、盗窃、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的;
(四)在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必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损毁邮电通信设备、阻断通信的,得依法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当地邮电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停止其使用电话业务或拆除电话机、中继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邮电主管部门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收缴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邮电通信设备损坏或阻断通信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邮电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9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全市节能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杭州市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
  二、奖项设置
  评选活动设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节能先进企业、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三、评选原则
  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择优的原则。
  四、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元。
  在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奖励的同时,对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未完成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煤罚款2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未完成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煤罚款15元。
  节能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对节能降耗项目的投入,不得用于对政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处罚资金上缴市国库;对未及时上缴处罚资金的区、县(市),由市财政局实施年终扣款。处罚资金纳入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二)节能先进企业。
  对与各级政府和部门签订节能目标责任制,并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节能成绩突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达到85分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在各区、县(市)推荐的基础上,评选出60家(其中商贸旅游企业10家)为杭州市节能先进企业,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每家4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节能降耗项目的投入。
  (三)节能工作先进单位。
  对为完成全市节能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经区、县(市)推荐,评选出10个杭州市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四)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对为完成本地区、本企业和本单位节能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节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推荐,评选出100名杭州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其中企业人员80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20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对企业的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五、考核标准
  由市节能办制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并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区、县(市)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依据。
  六、申报评选程序
  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节能办负责。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推荐,并将推荐材料报市节能办。推荐单位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提交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政府批准。
  八、奖金来源
  节能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九、加强督管
  加强对节能奖评选工作的管理。参评单位、企业、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十、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奖励办法。
  十一、本办法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提款报账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提款报账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苏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了规范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合理有效地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现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提款报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贷款协定》、《项目协定》和世界银行的《支付手册》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合理有效地使用本项目的世界银行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三条 各级利用世界银行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按本办法,组织本项目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四条 各级项目办的财务组设在财政部门,负责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报账业务。

第二章 费用类别及支付比例
第五条 本项目建设期所发生的费用需按《贷款协定》规定的类别和比例报账,由世界银行根据各类不同的支付比例予以支付。本项目规定的费用类别及其支付比例如下:
类别 世界银行贷款支付百分比
-- -----------
(1)工程
(a)项目A部分〔不包括
下述类别(1)(b)和(1) 25%
(c)中提及的内容〕
(b)项目A部分下的土地 20%
平整、土壤改良、土方、植
树和田间道路
(c)项目B部分(1)中的 75%
培训中心
(2)货物 100%的国外支出;
100%的国内支出
(出厂价)及75%的
国内采购的其他货
物的国内支出
(3)所有项目部分(不含项 100%
目B(2)(c)部分)中的
咨询服务、培训和研讨会
(4)项目B(2)(c)部分
中的咨询服务 20%
第六条 世界银行对本项目发生的征地费用、各项税收支出、国内以人民币计取的保险费、运杂费和行政管理费用等以及合同预付款超过合同金额15%的部分不予支付,世界银行不予支付的费用由国内配套资金解决。
第七条 除符合规定的追溯贷款条件的费用可以支付外,对贷款协定签字日期前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对贷款账户关闭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也不予支付。

第三章 提款申请方式
第八条 向世界银行申请提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偿还支付方式:是指偿还项目办已经支付的货物、工程、劳务或培训考察等款项。偿还支付应全部通过国家项目办专用账户支付。
2.直接支付方式:是指将世界银行贷款直接支付给第三者(供货商或承包商)。
3.特别承诺支付方式:是指通过竞争性招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世界银行对商业银行作出的特别承诺。

第四章 专用账户的开设
第九条 国家项目办开设美元专用账户。为了便于提款报账,加速资金的周转,地方各级项目办财务组应开设人民币专用账户,专户储存本项目的各项资金。

第五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条 所有提款报账必须根据国家项目办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项目办财务组应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以及有关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证明文件等,按不同类别、收款人、货币分别填制摘要表(附二)或费用报表(附四至五,附七),并按不同收款人、货币填制提款申请书(附一),报送上一级项目办财务组。有关提款申请书、摘要表、费用报表经逐级审核并汇总、填制后,由省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项目办申请报账。
第十二条 发生的国外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和考察费用及国家和省项目办统一采购的招标物资分别由国家项目办和省项目办财务组填制规定的表格,由国家项目办向世界银行办理提款报账。
第十三条 国家项目办对省项目办财务组报来的提款申请书及有关报表和文件予以审核合格后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第六章 提款报账的证明文件、单据及其存档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办财务组应为本级已发生的费用提供或准备相应提款报账的报表及有关证明文件,所有的提款报账,应提交三份提款申请书(附一)原件,一份摘要表(附二)或费用报表汇总表(附三)及费用报表(附四至五,附七)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如下:
1.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限额以上的土建工程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并附两份合同、发票、付款证明。一份世界银行批准无反对意见电传、工程结算单或工程验收报告。
2.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限额以上的货物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并附两份合同、发票、付款证明,一份世界银行批准无反对意见电传、装运证明、提货单或货物验收证明。
3.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限额以上(咨询公司)或5万美元(含5万美元)限额以上(咨询个人)的咨询服务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并附两份合同、咨询发票、付款证明、世界银行批准无反对意见电传。
4.单项合同金额在限额以下的土建、货物、咨询服务提款,应报送一份费用报表(附四)。有关原始凭证和证明文件不需要报送国家项目办,保留在费用发生地的项目办财务组,以备审计和世界银行的检查。
5.自营工程费用的提款,应报送自营工程费用报表(附五)。同时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自营工程工程量清单(附六)报送并保存在乡(镇)项目办财务组,其他有关单据和证明文件也保留在费用发生地的项目办财务组,以备检查。
6.由省组团的出国培训、考察费用的提款,应报送一份培训、考察费用报表(附七)并附一份出国培训、考察费用预算表(附八)、出国任务批件、培训或考察大纲、对方邀请函、出国任务计划批复的复印件,回国后应填制出国培训、考察费用报销单(附九)并需在回国后1个月内将出国培训、考察费用报销单及原始凭证(复印件)送国家项目办办理报销手续;国内培训、考察费用的支付,应报送一份培训、考察费用报表(附七),并附培训、考察的计划、通知复印件、人员名单各一份,国内培训、考察费用支出明细清单(附十)三份。
7.对于世界银行《贷款协定》中规定,需要提交世界银行预审的合同的提款报账应在确认收到世界银行对合同的无反对意见电传后才能进行,此类合同的报账应提交两份合同和世界银行批准无反对意见电传。
8.省项目办财务组应按上述规定向国家项目办报送摘要表(附二)或费用报表(附四至五,附七),并在报送费用报表的同时报送费用报表汇总表(附三)。报送的摘要表应使用中、英文分别填写,报送的费用报表汇总表应使用英文填写,提款申请书、费用报表及其他报表和清单使用中文填写。
第十五条 省项目办财务组向国家项目办报送的摘要表或费用报表和费用报表汇总表均应附载有报表内容资料的计算机用3英寸软盘。
第十六条 由各级项目办负责的招标采购、出国培训和考察、工程项目建设和国内培训、考察等业务所支出费用的有关原始凭证和证明文件均留在本级项目办财务组存档。
第十七条 附一应统一使用A4纸张填制报送,附二至五,附七应使用A3纸张填制报送,附六,附八至十应使用A4纸张填制报送。

第七章 报账时间
第十八条 自世界银行通知本项目正式生效之日起,即可进行追溯期间费用报账工作,追溯报账应根据追溯期投资计划,经对追溯期工程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追溯报账期间自1997年11月1日起至1998年7月31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的各项合格费用均可向世行申请报账。
第十九条 自项目正式签字起至项目建设结束期间的合格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进行报账。省项目办财务组原则上应每月向国家项目办申请报账一次。报账时间规定如下:
1.乡(镇)级项目办财务组应在每月终了1周内将有关报账资料报送县(市)级项目办财务组。
2.县(市)、市(地)、省级项目办财务组应在收到下一级项目办的报账资料1周内,经审查合格、手续齐备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国家项目办应在收到省项目办财务组报账资料经审查合格、手续齐备后,尽快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项目办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 省项目办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提款申请书(略)
二、摘要表(略)
三、费用报表汇总表(略)
四、费用报表(略)
五、自营工程费用报表(略)
六、自营工程工程量清单(略)
七、培训、考察费用报表(略)
八、出国培训、考察费用预算表(略)
九、出国培训、考察费用报销单(略)
十、出国培训、考察费用支出明细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