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04:45: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5年5月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在地上、地下或建筑物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三角点、导线点、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卫星定位点、军用控制点、城建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地籍测绘、境界勘测、工程测量、形变测量、测绘仪器长度检定场等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的固定标志,均
属本办法保护范围。
第三条 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保护体制。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等补充网和三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专业部门设置的国家等级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凡未纳入国家基本成果的,由专业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由测量标志管理部门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或保管员保管,并签订保管协议书。保管协议书的内容与格式,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无测绘工作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测量标志;有权查验使用后的测量标志的完好状况。同时有义务经常检查测量标志,定期向委托人报告测量标志完好状况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测量标志保管人的查询,并确保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第七条 测量标志的管理维修经费,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按照第三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测量标志管理维修经费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当年的测绘经费中统筹安排。
专业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的测量标志,其管理维修经费,由专业部门负责。
第八条 市(地)、县(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测绘管理部门编制的测量标志普查维修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普查维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量标志维护规程》进行。
第九条 测量单位使用测量标志应当缴纳测量标志建设保护费。
测量标志建设保护费的缴纳标准、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和省测绘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点位应选择在有利于长期保管的地方,并在明显的位置上设置标牌,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类型、等级、点名、建设单位、建设日期以及长期保护的字样。
第十一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测量标志占地面积为36至100平方米,仅设地下标志的为16至36平方米。
测绘成果纳入国家基础控制成果的,其永久性测量标志征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测绘单位按规定征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第十二条 各种建设工程应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因经济建设确需移动测量标志的,经测绘管理部门批准,并支付国家规定的重建、重测该等级的测量标志造价和征地费用后,方可移动。
第十三条 土地成片开发或土地出让、转让时,受让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切实保护好受让区域内依法建造的测量标志。
第十四条 在测量标志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测量标志占地面积16至36平方米内烧荒的;
(二)在距测量标志10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开设机动车道的;
(三)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爆破的。
第十五条 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标志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重建、重测该等级的测量标志造价和征地费用,并由测绘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 损坏或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8日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9月10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轿车品牌汽车销售



山西省:

1. 山西大川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2. 巴林右旗大运商贸有限公司

3. 宁城县兴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4. 海盐通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 宁海三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乐清市华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省:

7. 太湖县星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宿州和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

9. 沙县吉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 永安市茗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

11. 南康佳福汽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

12. 潍坊恒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3. 烟台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栖霞马太店

河南省:

14. 孟州市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5. 焦作市帝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省:

16. 建始县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省:

17. 岳阳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长沙市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

19. 重庆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重庆市江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重庆市涪陵区天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2. 重庆市千禾汽车有限公司

23. 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24.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

25. 平凉伟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自治区:

26. 奎屯博通商贸有限公司淮悦分公司



二、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瑞风、瑞鹰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巴林右旗大运商贸有限公司

2. 宁城县兴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3. 海盐通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 乐清市华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省:

5. 灵璧县大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太湖县星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合肥一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

8. 南康佳福汽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

9. 潍坊恒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10. 孟州市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焦作市帝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省:

12. 建始县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省:

13. 岳阳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14. 重庆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重庆市江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重庆市涪陵区天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7. 重庆市千禾汽车有限公司

18. 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19.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自治区:

20. 奎屯博通商贸有限公司淮悦分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山西省:

1. 晋城市路鑫汽贸有限公司

2. 芮城县瑞鑫汽贸有限公司

3. 永济市英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洪洞县力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省:

5. 淮安市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6. 义乌市康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省:

7. 利辛县凯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 颍上县鑫盛车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

9. 龙南县麒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10. 青岛华泰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河南省:

11. 商丘市广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

12. 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

13. 湛江市东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东莞市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东莞市天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省:

16. 彭水嘉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17. 德昌天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 巴中市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眉山市鑫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20. 临沧瑞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1. 华宁瑞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四、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沧州市嘉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省:

2. 清徐县鼎祥商贸有限公司

3. 吕梁市鼎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4. 鄂尔多斯市瑞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

5. 枣庄市宏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6.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

河南省:

7. 南阳市众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邓州第一分公司

8. 登封市宏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9. 罗田县浩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

10. 惠州市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11. 连州市百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12. 宜州市安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防城港市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

14. 泸州市鑫杰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省:

15. 云南灵驰至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保山天马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7. 德宏鑫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瑞丽市佳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怒江嘉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省:

20. 榆林市万联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绥德分公司



五、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赤峰通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2. 合肥市丰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

3. 上饶市荣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

4. 烟台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5. 湘西自治州山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 永州市湘源工贸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7. 广西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六、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华泰品牌汽车销售



天津市:

1. 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2. 乌兰察布市北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省:

3. 鞍山市和利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4. 双鸭山隆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5. 余姚市舜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6. 商丘金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7. 荆门宜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8. 重庆市天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重庆市洪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10. 宝鸡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青海省:

11. 西宁邯海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国产梅赛德斯-奔驰、进口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石家庄庞大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石家庄庞大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华分公司

3. 衡水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4. 汕头市骏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5. 江门市合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6. 茂名惠通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潮州骏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8. 桂林龙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9. 曲靖嘉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宁夏自治区:

10. 宁夏驰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八、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市永超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2. 呼伦贝尔友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 巴彦淖尔市隆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

4. 大连华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5. 佳木斯宝瑞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

6. 江苏永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

7. 青岛中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

8. 济源市庆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焦作京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不分页显示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4〕2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增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抗风险能力,减少楼盘“烂尾”现象的发生,解决基础配套设施的“甩项”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8号令)和安《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129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资本金应当以货币等方式建立。项目总投资的核定,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的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分期实施的投资规模实行资本金制度。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前,落实资本金,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缴存的资本金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提取使用,具体取用时间可按幢楼的形象进度为据:

  (一)项目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取用25%的资本金;

  (二)多层建筑工程二层结构齐,高层建筑工程三分之一结构齐后取用25%的资本金;

  (三)项目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取用25%的资本金;

  (四)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取用剩余的25%的资本金及银行利息。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抽回。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