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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钢坯规定的公告(2001年10号)

时间:2024-07-03 10:2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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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钢坯规定的公告(2001年10号)

海关总署


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钢坯规定的公告(2001年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公告[2001]10号)


为防止过量进口钢坯冲击国内市场和扰乱进口秩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钢坯进口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7月30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钢坯进口,一律凭外经贸部签发的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对7月30日起(含当日)到港无上述合法证明的钢坯,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外经贸部补办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海关按无证到货处理。
二、对7月30日前到港的钢坯在滞报期限内能提供外经贸部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证明的,海关可办理验放手续,否则,作退运处理。
以上规定不包括加工贸易进口的钢坯。
本公告自2001年7月30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白山市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暂行办法

第9号

《白山市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8月2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
行。

市 长

二OOO年九月一日


白山市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道路旅客运输资源配置,保障道路旅
客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吉
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
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若干意见的通知》(吉
政发[1999]37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
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优化配置道路旅客运输资源,应当坚持统筹
规划、平等竞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最优配置和社会
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客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道路旅客运输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财政、城市建设等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旅
客运输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从事道路旅客
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开业审查。道路旅客运输新增项目
或者扩大规模,必须符合《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开业技术
经济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道路
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合理投放运力,适时调整客运班线、
站点布局及车辆结构,引导多种运力协调发展。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和扶持道路
旅客运输经营者开展横向联合,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鼓励多种经营成份及外商依法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优先
发展农村及偏远支线的客运线路和班次。农村客运班线,
原则上以乡镇、村屯为起讫点。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
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经营
秩序。

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第十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必须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运安全,避免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
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批
准其开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经营资格的年度审验,
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
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必须与批准
其开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
合同》,明确双方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

第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的经营权属于国家所
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搞线路垄断经营。
第十四条 建立和发展公平、公开、公正的道路旅客
运输市场。对新增的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原则上实
行有偿使用;对现已投入营运并以无偿方式取得的线路经
营权,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可以采取招标
或者拍卖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的方案,须由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制订,报经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对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有偿使用的资金 ,实行专款专
用,专门用于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
营权的经营者,在规定的有偿使用期限内,经原审批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或者转卖。但是,
受让方或买受方必须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以无偿方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
不得转让或转卖其经营权;对擅自转让或转卖的,视为自
行放弃经营权。对受让方或者买受方擅自投入营运的,由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
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客运车辆

第十六条 提倡和鼓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
辆,提高车辆技术等级,保证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
容车貌和卫生状况良好。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
得擅自更换车辆和增减或更改客车座椅及车内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对营运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和
设施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
期整修;整修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继续投入营运。
第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营运车辆凡已达到报废条件
的,一律不得继续营运。

第六章 客运站

第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站,应当实行开放式
的经营和管理,平等地接纳各种经济成份的道路旅客运输
营运车辆,为旅客和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
客运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客运站的
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对旅客和经营者实
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一律不得穿
着带有交通运政管理标志的制式服装;其管理和服务收
费,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水产养殖灾后恢复生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水产养殖灾后恢复生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今年初以来,长江中下游地区遭遇历史罕见的严重旱灾,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生产受到重大影响,大江大湖大库水位急剧下降,池塘水位持续偏低、部分出现干涸龟裂,养殖水产品大量死亡或被迫提前上市,亲鱼和鱼种保存困难,苗种繁育严重受阻。进入6月份,长江中下游地区又连续发生强降雨,一些地方旱涝急转,导致渔业生产再次受灾。持续的灾情,严重影响了渔民生产生活以及水产品市场供应。灾害发生后,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抗旱减灾、支持渔业发展。国务院专门召开长江中下游五省抗旱工作会议进行部署,中央财政紧急拨付4亿元渔业抗旱救灾资金,用于补助渔民和水产养殖户恢复渔业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目前正处于灾后恢复生产关键阶段,为推进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努力实现全年养殖生产发展目标,保障主要水产品有效供给和渔(农)民增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灾后复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保供给、保增收、保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渔业灾后复产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渔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动员全渔业系统力量,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更加主动、深入地评估和分析旱涝灾害对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业造成的影响,为下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提供可靠依据。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救灾和恢复生产资金支持,细化渔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抓紧落实政策。要调动渔业系统各方面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大灾之年“不减产、不减收”、渔业经济平稳运行。

  二、尽快修复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恢复养殖生产能力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并落实国家的各项支持政策,帮助受灾养殖场(户)解决修复养殖基础设施的资金短缺难题。要指导当地原良种场和苗种场抓紧修复损毁的生产设施,尽可能恢复良种生产和苗种供应能力;尽快修复因旱涝灾害损毁的池塘、大棚和网箱等生产基础设施,确保正常养殖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池塘进排水设施建设,通过水库引水、泵站抽水、临时打井、挖塘蓄水,及时修复、添置提灌设施等多种措施保障养殖用水;要加强水质监测和调控,确保养殖用水达标。

  三、抓紧苗种培育和调剂,确保灾后复产顺利进行

  要加强省市间团结互助,及时开展灾区和周边省份水产苗种生产情况摸底工作,查清灾区亲本和苗种存量,核实恢复生产所需亲本和苗种缺口,制定灾后复产苗种调配方案,积极组织做好种苗调剂工作。要指导灾区强化现存亲本培育,鼓励有条件的苗种场开展苗种繁育,同时积极组织各级水产原良种场根据灾区需求扩大生产规模,确保灾区恢复生产急需的苗种及时供应。同时,要加强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切实保障水产苗种数量充足、质量过关。

  四、强化病害监测和防控,努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当前正是水产养殖病害的高发季节,一旦暴发疫情,对水产养殖生产危害极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病害防治、技术推广)机构切实加强大宗养殖品种常规性、多发性疫病的监测和预警。要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及时发布病害预警预报信息。要指导养殖户加强饲养管理,科学确定放养密度,投喂优质配合饲料,注意水质调控,确保水质清新。加强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指导,避免养殖生产者灾后病急乱投药。要大力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严格依法检疫,防止病害跨地区传播。要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在指导防病治病过程中加强规范用药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其他投入品。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服务,确保水产品市场平稳运行

  当前水产品价格仍在高位运行,养殖生产者积极性较高。要充分发挥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采集系统的作用,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水产品市场供求信息,为养殖生产和营销商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要发挥渔民专业合作社在水产品产销对接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组织水产批发市场、超市等上门采购,实现水产品均衡上市,避免水产品价格出现大起大落。要按照“淡水损失海水补、灾区损失全国补”的思路,一手抓灾区生产恢复,一手抓全国渔业生产促进,努力做到灾区少减产、不减产、促增产,其他地区渔业生产稳定增长,实现全国水产品总产量增长的目标,保障全年水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稳定。

  六、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提升水产养殖防灾减灾能力

  池塘养殖是我国水产养殖的主要方式,产量占养殖总产量的53%,其中,淡水池塘产量占淡水养殖产量比重达到70%。目前,我国水产养殖池塘淤积老化严重,抗灾减灾能力很弱,老旧池塘面积约2000万亩,占养殖池塘总面积的近50%。此次旱涝灾害再次暴露出养殖池塘条件差、抗灾能力弱的问题,急需从打基础、治根本、管长远的角度,切实加强和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各地要抓住机遇、立足长远,积极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努力提升水产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强化水产养殖防灾抗灾能力,为确保水产品长期有效供给提供基础保障。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