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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报刊管理原则

时间:2024-05-10 23:19: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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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报刊管理原则

新闻出版署


内部报刊管理原则

1990年5月16日,新闻出版署

一、内部报刊是指持“内部报刊准印证”、不列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不是指持“报刊登记证”、列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中限定内部发行部分。
二、内部报刊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商品性连续出版物。它不是独立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内部报刊准印证”只发给此类出版物。
三、申办内部报刊,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明确的主办单位、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3.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单位。属中央单位办的内部报刊,应由中央部委级部门主管;地方单位办的内部报刊,应由地方厅局级部门主管;中央单位在地方办的内部报刊,应由本单位设在当地的下属部门(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主管,中央部委级单位不得直接主管在地方办的内部报刊。
4.有固定的编辑部。编辑部成员必须是主办单位编制内的正式工作人员。编辑部应与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5.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
四、内部报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统一审批(审批自然科学技术类内部报刊时,应征求当地科委或国家科委的意见)。内部报刊准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发放。其他部门不得审批内部报刊和发放内部报刊准印证。
五、内部报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1.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2.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3.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4.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5.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
7.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8.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9.法律禁止刊载的其他内容。
六、内部报刊的发放和交换范围不得超越本行业、本系统。内部报刊不准公开陈列、销售。更不得通过交换或赠送方式传播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
七、内部报刊不准定价出售,只能经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会商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后,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并不得以此盈利。
八、内部报刊不得进行或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广告),不得开展公开性的社会活动,不得在广播、电视和正式报刊上为自已进行广告宣传。
九、内部报刊不得设立记者站、办事处或以任何名义建立本编辑部以外的其他组织机构。
十、内部报刊不得擅自出版增刊、增页,严禁以“内部报刊准印证”出版图书、资料等。
十一、内部报刊违反管理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没收或销毁、停刊整顿、停刊等行政处罚。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鲁教研字〔2008〕3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做好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调动与鼓励研究生教育工作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与推动我省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研究生教育工作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与学术氛围,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和《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是指围绕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包括反映研究生教育规律、教育制度、教育评价方法、教育管理运行机制,在学科建设,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教案、培养内容和培养方法、科研训练、社会实践、导师指导、学位论文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与模式改革等方面的创新研究与实践,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条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本省境内各研究生学位培养单位从事研究生教育的集体或教学、管理、研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2009年进行首次评选,以后每4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培养质量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实现培养目标贡献显著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方面迈出较大步伐,人才培养质量取得较大效果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明显效果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六条 申请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对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示范性强,具有广泛的推广意义;

(三)成果需具有2年以上(含2年)的教育实践检验期。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订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四)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集体)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研究生教育或从事研究生教育研究、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 申请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二)两个以上集体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征得本单位同意后,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推荐;或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由3个以内主要完成单位联合推荐申报;每项成果参与申报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 推荐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书》;

(二)反映教学成果的总结或相关论文、教材(包括正式出版的著作)及相关支撑材料(如《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成果鉴定书》、《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等);

(三)为准备推荐参加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的评选,推荐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须同时提交由省教育厅主持通过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

(四)《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及相关电子文档。

(五)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评审工作由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省教育厅临时聘任。

(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先由评审组审议推荐,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须在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议,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授奖成果名单,并发文公布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三)评审委员会在获得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中,择优推荐参加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成果,由教育厅审核确定上报名单,并按教育部的要求统一组织上报材料。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期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成果持有异议,须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省教育厅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剽窃行为的获奖成果,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省教育厅可直接组织人员予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做出是否撤销奖励与收回证书、奖金及通报批评等有关决定,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每届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具体事宜,由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发文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10〕16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搬迁改造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城区内企业,按照绵阳市“1+5”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实施“退二进三”战略,搬入相应产业园区,实现增量发展、做大做强。

第二条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各自职责分工,简化审批、办事程序,加快推进企业搬迁工作。

第三条 企业搬迁改造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城区工业企业按照本办法实施搬迁,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进行初审,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本办法中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 搬迁范围与搬迁方向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是指地处绵阳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已批准实施的城市总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现址土地已不再是工业用途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搬迁企业新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产业发展布局规划要求,重点向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的有效集聚。

第三章 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用地。新征土地按绵阳工业用地供地标准执行;对符合享受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财政专项补贴。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广场、学校等公共设施占用的企业原址土地处置等相关事宜,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审批管理的通知》(绵府发〔2009〕2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政府将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处置所得的净收益扣除财政计提费用后,按以下比例支持企业,用于企业搬迁补偿、补助、技术改造和解决遗留问题。(1)划拨土地按50%支持企业;(2)出让土地按60%支持企业。

第十条 搬迁企业现有规模(投资、产值)、厂房建设面积或土地利用率没有达到原立项建设时有关部门批复条件的,不能享受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后规模(投资、产值)小于搬迁前企业规模的,不能享受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支持。

第十二条 搬迁企业在原厂址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排污指标,由相关部门按原指标随搬迁改造转移至新址,超过原有指标部分,按规定缴纳相应规费。

第十三条 搬迁企业迁入产业集聚区建成的重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以内,除省级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地方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通过搬迁获取的政府支持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建立专用账户。资金拨付由企业申请,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按项目建设进度、已投资的额度进行初审,提出资金拨付意见,送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直接拨款给企业。

第十五条 对已向银行办理土地和房产抵押手续的搬迁企业,有关银行应本着“既支持企业搬迁,又防止债权悬空”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支持。

第五章组织领导和实施时间

第十六条 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经委牵头,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参与,统等规划,有序组织企业搬迁改造,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