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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6:2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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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 2009 〕 3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〇〇 九年十月十一日













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内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大型活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咸宁市委、市政府举(承)办的各类大型招商、经贸、外事、文化、体育、旅游、节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大型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大型活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


   第五条 大型活动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预算,规范管理。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必须根据活动实际需求编制支出预算。经市政府或大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大型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组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收支统管,专款专用。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专款专用。各项支出经审核报批后报销。由财务组统一管理报销凭证,以备日后审计;


  (三)注重实效,勤俭节约。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挖掘自身资源,按照 “ 确保重点,注重实效,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 的原则,从严、从紧、按实编制支出预算,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财务组,财务组以财政局、监察局人员为主组成 , 审计局、监察局派人全程监督。财务组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


第七条 财务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型活动 “ 收支一个口子、支出 ‘ 一支笔 ’ 审批 ” 的要求,设立专户,专账核算;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费预算总额度,审核各职能部门经办项目的经费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根据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预算方案,下达各职能部门预算指标,并根据工作进度拨付各项经费;


(四)对职能部门财务支出进行初审;


(五)派人参与大型活动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等活动;


(六)编制财务决算。


   第八条 参与大型活动各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部门财务管理,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承担活动的经费预算,并按照财务组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三)接受财务组的财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市场化运作,筹措大型活动资金和争取社会资金的支持。


   第十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支出按下达的预算指标执行,超支不补:


  (一)收入预算由财务组根据上级补助数、财政拨款数、捐赠和赞助及其他收入统一编制;


  (二)支出预算由承担大型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按照 “ 从紧、必需 ” 的原则编制,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报送财务组;


(三)财务组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费预算总额度,对职能部门编制的收支预算进行审核综合平衡,汇总编制大型活动总收支预算,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两个月报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根据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预算方案,下达相关职能部门收支预算数;


(四)大型活动结余资金由市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核定的各职能部门经费预算,各职能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必须以预算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支出规模,做到 “ 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 ” 。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在总预算尚未核定前,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须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财务组审核后预拨,经费总预算批准后从其中抵扣。(预算管理流程图附后)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收入管理要求:


  (一)大型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各项收入;


  (二)以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拨款、社会赞助、捐赠、广告收入、门票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冠名权收入、物品的变现收入及其他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所取得的收入等,均应全额纳入收入预算,全额进入大型活动财政专户,由财务组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坐收截留、挪用和隐匿账外。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邀请人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活动规模,确定拟邀请参加大型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的具体人数。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具体开支规定


  (一)宴请


  一般宴请(含酒水)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次 100 元,重要宴请(含酒水)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次 150 元。


  (二)食宿费


   1. 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的国家、省领导和重要海内外嘉宾,其食宿费由接待单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2. 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食宿费按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人数、提供的房间、规定停留天数之内按实列支,其中工作餐的标准每人每天平均不高于 120 元。


  (三)差旅费


  外地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其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个人或由邀请单位负担。


  (四)纪念品


  大型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必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统一安排。除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的纪念品外,各单位自行安排的纪念品,由接待单位自行解决经费来源。


  (五)交通费


  大型活动需统一安排车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有关单位调配,不足部分由接待单位归口统一租用。


  (六)公杂费


  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所发生的通讯费用和办公用品等公杂费自理。


  (七)医药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参加活动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除紧急医疗处理费用外,其费用原则上由患者回所属单位按当地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办理。


  (八)集中办公费用


  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提前集中办公,集中办公期间,原则上不集中安排工作人员食宿。确需安排食宿的,所需经费在核定的牵头集中办公的职能部门活动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负担的支出:


  (一)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超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人数和停留天数所超出的费用、除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活动外自行安排活动的费用、自费参加观摩活动人员的相关费用;


  (二)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未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场所用餐或住宿,自行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之外的场所用餐或住宿所发生的费用;


  (三)自行前来采访的中、外记者的费用;


  (四)属于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等各项支出;


  (五)其他不属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担的支出。


第十七条 财务支出报销程序


(一)参加活动各单位,根据领导小组下达的支出预算,按规定列支的支出凭证,由经手人填制报销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报活动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审,财务组实报实销。


(二)参加活动单位各项支出,原则上先由单位预支,如数额较大,确需借支的,须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借支,借支人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还清借款。


(三)参加活动单位各项支出,均须从国库集中收付零余额账户中支出,不得另行开设其他银行账户用以支出。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 活动所需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调配单位现有设备使用或对外租借。确需购置的,属于日常工作使用的,在单位年度预算的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另安排购置经费;属于活动单次专用的,由部门报财务组审核,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购置,所需经费在核定的各部门活动经费预算中列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活动购买和募集受赠的各项物资,要登记入册,建立资产台账,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财务决算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 1 个月内,财务组将经费总支出情况报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的冲突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发表时间:2005年08月09日 09:48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WTO《政府采购协定》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规定为公共采购的招标方法。前两种方法为我国《招标投标法》所采用,其余均被排除。然而两年后,我国出台的《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的内容全部吸收了WTO《政府采购协定》中的所有采购方法,包括招标和非招标方式。但却没有全部兼并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内容。从此,我国就有了两部在同一位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公共采购法。各权力部门之间的冲突也随之增多。
  
争先恐后出台招投标行政规章

   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将财政部门确定为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自此,笔者注意到,凡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颁发的招标投标方面的行政规章,均避开了国家财政部。例如:同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共同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根据该办法,招标范围包括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等等。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排除工程适用的只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其他的工程采购均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此外,《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从《政府采购法》适用对象来看,法律已经大部分覆盖了前述行政规章的内容。继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后,2005年2月,国家发改委又一次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携手,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根据联合规章,凡涉及前述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其招投标活动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我国立法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几个部门联合颁发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显然要强于一个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由此可见,在强势权力群体的压力下,我国推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履维艰。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发生冲突

  依据《政府采购法》,每年中央和地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由国家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拟定,分别报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由此可见,每年中央和各省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以有所不同。然而,早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国家发改委就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该标准不仅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服务和货物的采购,规定达到以下标准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等等。国家发改委的这部行政规章至今仍然有效。

  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发生冲突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是财政部门。然而,另一部法律所规定的审批机关却非财政机关。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正是基于此规定,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系列招标投标办法均排除了财政部门对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权,也基本上排除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统一监管权力。

   妥协制定的部际规章有悖于《政府采购法》

  2005年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再一次牵头,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颁发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权力之争的妥协结果。令人惊喜的是,规章的联合发布单位名录中,第一次看到了财政部也被名列其中。《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其言外之意就是招标投标的主管单位。从今以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机关除了财政部,还有国家发改委,还有各行政主体。因为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内容,确定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也就为各行政主体争取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权力。

  从《办法》的主要内容来看,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有: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歧;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等等。我们细细分析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系列招标投标办法的内容,都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也就是政府采购范围。虽然国家发改委在规章中强调对工程招标采购的监管,但我国《政府采购法》排除适用的只是建筑工程,其他工程仍然适用《政府采购法》。由此可见,《办法》显然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冲突。由于公共采购领域的争权夺利,引发了政府采购主管权的重新瓜分。

  综上所述,部门之间、规章之间、法律之间的冲突已愈演愈烈。为了建立有效的、统一的公共采购制度,避免部门之间的冲突,应尽快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15)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送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改〔1999〕359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铜、铅、锌、镍、银等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公司
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的35个铜、铅、锌、镍、银等工业企业,1个商贸公司,7个相关勘察设计单位,10个科研单位(名单详见附件)。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实。
三、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集团公司组建后
与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脱钩,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党的关系、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等项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按《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监督。
四、同意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
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赋予集团公司对相关有色金属、矿产品等产成品统一的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自主经营相关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等产成品进出口业务。
六、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这部分资产收益由集团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七、中国铜铅锌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和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
策和国家对重点企业的有关政策(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目前暂不统一缴纳所得税)。集团公司要抓紧制订中国铜铅锌集团章程,并在1999年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八、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矿产品、电力、运输及进出口配额、债券发行指标、外债额度、工资总额、劳动用工等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国家在对集团公司未实行统一缴纳所得税前的一定时期内,给予所得税定额返还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色金属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九、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相关产品和品种特点,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生产,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
加速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体制。
组建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集团公司组建和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和试点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附件: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名单
一、工业企业(35个)
1.江西铜业公司
2.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3.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4.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5.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
6.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7.金川有色金属公司
8.吉林镍业公司
9.四川铜镍有限责任公司
10.寿王坟铜矿
11.抚顺红透山铜矿
12.赤峰大井银铜矿
13.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15.葫芦岛东北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6.株洲冶炼厂
17.水口山矿务局
18.青海锡铁山矿务局
19.柳州锌品股份有限公司
20.长沙锌厂
21.黑龙江西林铅锌矿
22.湖南黄沙坪铅锌矿
23.泗顶铅锌矿
24.湖南宝山铅锌银矿
25.中国有色工业总公司桐柏银矿
26.陕西银矿
27.贵溪银矿
28.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
29.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贵阳分公司务川汞矿
30.衡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
31.广东省有色冶金机械厂
32.株洲选矿药剂厂
33.铁岭选矿药剂厂
34.赣州有色冶金化工厂
35.沈阳冶炼厂
二、商贸企业(1个)
鑫达金银开发中心
三、勘察设计单位(7个)
1.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3.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4.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5.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6.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7.乌鲁木齐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四、科研单位(10个)
1.长沙矿山研究院
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矿产地质研究院
3.西北矿冶研究院
4.沈阳矿冶研究所
5.四川省冶金研究所
6.湖南有色金属研究所
7.湖南有色冶金劳动保护研究所
8.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京矿产地质研究所
9.昆明贵金属研究所
10.兰州有色金属建筑研究院



19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