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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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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发〔2008〕31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
  重新修改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2月25日七届州委第30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01年12月15日印发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文政发〔2001〕365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山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激励创新、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社会氛围。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设突出贡献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技创新人才类、科学技术普及类四类奖项。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一等奖(不超过6个)、二等奖(不超过11个)、三等奖(不超过18个)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5项;科技创新人才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名;科学技术普及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不超过10个,其中:科普贡献奖不超过5个,科普创作奖不超过5个。
  第三条 州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科技知识传播等领域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重大成果,创新人才,相关软课题研究的突出成果。
  科学技术奖鼓励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动,鼓励科技知识的传播和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在州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州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筹备州科学技术奖评审,推荐申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州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州科学技术奖;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鉴评。
  第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登记、审批的具体事项,按照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
  第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主要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省内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 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者。
  第二节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九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应用、推广新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一)应用推广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具备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创新性: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州内属首次研制成功或与公开的类似科技成果有显著区别。
  先进性: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比州内已公开的同行、同类技术先进。
  实用性: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与公开的同类技术相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并经过一年以上生产实践证明,确实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和生物新品种及应用推广。
  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工程技术达到国内和省内先进水平的。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和州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经费等保障;
  (二)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做出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接近全国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州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州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人才类
  第十四条 州科技创新人才奖,择优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被选拔为国家、省、州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创新人才的;
  (二)获得国家新药、农作物新品种、工业新产品、软件开发新产品认定、发明专利等证书,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四)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排名在前二位的完成人。
  第十五条 州科技创新人才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四节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普及类
  第十六条 州科学技术普及类奖授予在普及、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新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和科普创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完成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创造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普及中,积极开展科普创作,加强科技宣传、培训,为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普及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组织开展重大科普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应用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作出创新性贡献的;
  (四)在科普创作、科技宣传培训,为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八条 州科学技术普及奖候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应用、科普创作、科技宣传培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经费等保障的;
  (二)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5—17人。主任委员由州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由科技、农业、工业、医药卫生、教育、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局按照统筹兼顾、结构合理、有利开展工作的原则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确定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
  (三)为完善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五)调整长期不参加或不能胜任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委员。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州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推荐奖励成果和奖励等次;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州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州科学技术局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州科学技术奖请奖项目专业情况,从已认定资格的专家和学者中推荐人选,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后聘请。
  第二十三条 被列为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当年不得聘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奖励项目时,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实行回避制。
  第二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专业)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仍在岗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技管理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推荐评奖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六条 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和省驻文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文部队主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推荐州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材料;
  (三)技术检测、查新检索有关技术资料;
  (四)推广、应用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证明;
  (五)研究实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为州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或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之间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为州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已鉴评为成果但未授奖的,在今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重新推荐请奖。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推荐州科学技术奖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实水平较高,技术难度较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从根本上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也可单独推荐请奖。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州奖励办公室提交《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二套。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科技创新人才类、科技普及类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为州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该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如实向奖励委员会介绍,奖励委员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奖项和等级,并形成奖励决议。
  第三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本着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奖励委员会评定的结果,在《文山日报》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第三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的内容符合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四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部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单位)负责调处,并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推荐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项目,奖励委员会不提交审核授奖。
  第四十一条 对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奖励办公室应及时向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报告,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获奖项目提出等级偏低的异议,奖励委员会不予复评,但允许撤回,可在下一年度重新推荐。对未获奖的项目提出要求奖励的意见,奖励委员会一律不予复议,但允许在下一年度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局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突出贡献奖报请州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2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和开发经费。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人才奖、科学技术普及奖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科技创新人才奖每项2000元;科学技术普及类科普贡献奖每项3000元,科普创作奖每项3000元。其奖金分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的原则,直接奖给获奖者或获奖单位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奖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人数不超过13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人数不超过11人;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9人。
  第四十六条 州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的业绩,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州本级财政单列,纳入当年预算列支。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造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局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一切荣誉,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交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州科学技术局备案。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二条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从获得州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中产生。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5日印发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试行)》(文政发〔2001〕365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2-01-18

教财厅〔2002〕4号


  现将《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学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

  2002年是教育战线继续开拓前进的一年,也是教育审计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的一年。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特提出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强化对教育经费、国有资产和经济活动的审计,促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防止和杜绝损失、浪费现象,更好地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工作目标是:加强审计规范,提高工作质量,开拓教育审计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重点

  (一)预算执行审计

  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深化,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相继实施,使预算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各学校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根据《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学校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强化预算观念,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提高管理水平。

  (二)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审计

  继续做好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通过审计,保证本部门、本学校合理、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促进基建管理部门不断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使审减额相对递减。

  (三)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审计机构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审计规范,保证审计质量,避免审计风险。

  (四)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在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校办企业改制、后勤社会化改革等活动中,各部门、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各部门、各学校对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认真审计。如对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行动计划”专项资金、“211工程”  专项资金、各项收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这些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

  (六)内控制度审计

  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各项财经活动依法进行的有力措施。各部门、各学校要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进行审计,促进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七)开展审计调查

  各部门、各学校审计机构要从本部门、本学校的实际出发,围绕中心任务,选择领导和群众关注的,对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有重要影响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通过审计调查,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指导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内审工作的指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内审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帮助排忧解难,促进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工作思路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学校要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领导,这是强化内审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要支持和帮助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好各项审计任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转变作风,开拓创新

  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作风是搞好内审工作的关键。教育审计工作要进一步体现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审计工作要加强时效性和预见性,这样不仅使内审工作日益得到重视,更重要的是为教育经济活动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各教育审计机构和全体审计人员要树立求真务实、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兢兢业业地做好每一项工作。教育内审工作要立足监督,加强服务,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服好务。

  (三)提高工作质量,加强队伍建设

  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才能有效的履行审计职责;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才能适应形势对内审的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审的作用,各部门、各学校要努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审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审计人员要有广泛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在教育经费大量增加、经济活动愈加频繁与复杂的条件下,内审的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素质。

  审计人员要抓好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探索教育内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用工作的新思路开创教育审计工作的新局面。


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的通知

1988年8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我行业务需要,加速资金周转,充分发挥省级分行就近管理联行的优势,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起,在我行系统内建立省辖联行往来。有关省辖联行往来的基本规定,经7月兴城培训班讨论修订,现随文附发(见附件),并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确定是否建立省辖联行往来。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参加所在省的省辖联行往来。
二、建立省辖联行往来的分行,省辖各联行之间互相代收、代付的款项(除调拨资金除外),均应通过省辖联行办理,不应通过全国联行划拨;不建立省辖联行的分行,省内联行往来的处理,仍按现行联行制度办理。
三、凡建立省辖联行的,要单独编发省辖联行密押、行号,刻制省辖联行专用章,单独使用省辖联行凭证。不得使用全国联行的印、押、证。
四、建立省辖联行往来后,新增联行机构确需开办全国联行的,由各分行严格按条件审查并报总行核准。
各行设立办事处以下机构一律不予办全国联行。
建立省辖联行往来,是我行的一项新工作,确定建立省辖联行的分行要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管理,配备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本“基本规定”及有关制度、办法,组织核算,确保不错不乱。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
省辖联行往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联行之间互相代收、代付资金的帐务往来。按照本“基本规定”单设科目、凭证,单独使用印章、密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负责组织管理和核算。
一、省辖联行往来的核算
(一)省辖联行的会计科目、凭证
1.科目:
(1)增设“省辖往帐”科目,核算省内各联行之间签发行办理的联行划拨款项,按收受行设往帐户。签发省辖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时记收方,签发省辖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记付方。
(2)增设“省辖来帐”科目,核算省内各联行之间收受行受理的联行划拨款项,按签发行设来帐户,收到省辖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时记付方,收到省辖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记收方。
(3)增设“上半年省辖往来”科目,核算上年度的省辖往帐、省辖来帐科目余额和上年省辖联行来帐的未达帐项。新年度开始,应将上年度省辖往来轧抵后转入本科目,集中设“上年省辖往来帐目”核算。
以上科目的代号,在资金平衡表上的排列位置,总行另通知。
2.凭证:
省辖联行使用专用划款凭证与对帐签证单。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行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
(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行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
(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行联行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
(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行联行对帐签证单”。
以上省辖联行往来有关凭证,由各分行统一印制。
(二)省辖联行的帐务处理
1.转划代收款的处理:
由省辖联行签发行根据结算凭证,填制“××省辖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两联,“通知”联连同有关结算凭证寄辖内来帐行,以“存根”联代替“省辖往帐”科目收方记帐凭证,与有关付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科目 ××户
收:省辖往帐 ××行省辖往帐户
如电报划款,以“通知”联作填发电稿的依据,填写电报两联。一联送邮局发报,一联作收方记帐凭证附件。帐务处理同上。
2.划转代付款的处理:
由省辖联行签发根据结算凭证,填制“××省辖联往来划付款凭证”两联“通知”联连同有关结算凭证寄辖内来帐行,以“存根”联代替“省辖往帐”科目付方记帐凭证,与有关收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省辖往帐 ××行省辖往帐户
收:××科目 ××户
省辖联行的“先直后横”,由省分行确定其范围和办法,但不得用于代付款项的划拨。
3. 省辖联行的来帐行收到省辖往帐行的省辖联行往来划款凭证“通知”联和有关结算凭证,经审查无误后,以“通知”联代替“省辖来帐”付方或收方记帐凭证,与有关科目转帐。会计分录
付:(或收):省辖来帐 ××行省辖来帐户
收 (或付):××科目 ××户
如省辖联行的来帐行收到省辖联行往帐行的是划收款电报,经审查无误后,应根据电报填制“××省辖联行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三联,第一联代替“省辖来帐”付方记帐凭证,电报作附件,第二联代收方记帐凭证;第三联作收款通知给收款单位。会计分录同上。
4.“先辖内后辖外”、“先辖外后辖内”划拨的处理:
(1)“先辖内后辖外”,即省辖不办理全国联行业务的联行机构,办理建行系统内跨省结算时,先通过“省辖往来”,将款项就近到上级管辖行(办理全国联行业务的机构)代为转划(以下间称省辖转划行)。转帐时会计分录:
① 将款项划至省辖转划行时:
付(或收):××科目 ××户
收(或付):省辖往帐 ××行省辖往帐户
② 省辖转汇行收到后转划时:
付(或收):省辖来帐 ××行省辖来帐户
收(或付):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③ 收(付)款单位开户建行收到时转帐:
付(或收):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收(或付):××科目 ××户
(2)“先辖外后辖内”,即全国联行机构在办理建行系统内跨省结算时,由于收款单位开户行未参加全国联行,则先通过全国联行往来,将款项划至外省的省辖转划行转汇。转帐时会计分录:
① 将款项划至外省的省辖转划行时:
付(或收):××科目 ××户
收(或付):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② 该省辖转划行收到后转划时:
付(或收):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收(或付):省辖往帐 ××行省辖往帐户
③ 收(付)款单位开户建行收到时转帐:
付(或收):省辖来帐 ××行省辖来帐户
收(或付):××科目 ××户
5.省辖联行的年终帐务处理:
年度终了后,各省辖联行将上年度的上年“省辖往帐”、“省辖来帐”科目余额轧差后,按同方向结转列“上年省辖往来”科目,设集中户核算。
省辖联行在新年度收到上年未达省辖联行划款凭证,只通过新年度“上年省辖往来”,不必调整上年度帐。
(三)省辖联行往来的帐目核对与清算
省辖联行往来的帐目核对,比照全国联行往来制度规定办理。 定期对帐的时间可由各省分行确定,但年度终了,必须办理对帐签证。
省辖联行的余额由各分行统一通过省内调拨资金清算。
二、省辖联行机构、行号的管理
(一)省辖联行机构由各分行负责管理,经分行批准设立的省辖联行机构由各分行统一颁发行号。
(二)省辖联行行号为五位数码组成,前两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号(详见附表),后三位为各行、处的代号,由各分行统一编排、分配。省辖联行行号前两位代号确需变动的,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三)新增、撤销省辖联行机构,以及省辖联行机构行名、行号、地址等的变更,必须报经分行审核后,由各分行统一编制“省辖联行机构变动表”通报全辖。省辖联行机构的撤、并的帐务处理,比照全国联行办理。
三、省辖联行往来印章、密押、凭证的管理与使用
省辖联行往来的印章、密押、凭证,是省辖联行划拨款项的重要依据。各分行严格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有关联行印章、密押、凭证分人保管与使用的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办理全国联行的行处,要特别注意与全国联行印、押、证分开保管与使用,不得混淆。
(一)省辖联行专用章,由各分行统一刻制,颁发与使用。省辖联行专用章,应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区市)辖联行专用章”字样和省辖联行行号组成。专用章的大小、形状由分行确定。
省辖联行专用章只限于签发省辖联行划款凭证和省辖联行对帐签证单使用,联行往来帐目的查询、查复等一律使用业务印章。
(二)省辖联行密押(密押编制办法和特约数码),由各分行统一编制、颁发,并按全国联行密押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省辖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属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应严格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四、省辖联行具体核算办法及有关管理的规定,由各分行根据总行制发的“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基本规则”、“会计核算办法”及本“基本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1988年8月
附表:
省辖联行行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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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别 │ 代 号 │ 省 别 │ 代 号 │ 省 别 │ 代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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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京 │ 01 │ 甘 肃 │ 11 │ 河 南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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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 02 │ 宁 夏 │ 12 │ 湖 北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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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 津 │ 03 │ 青 海 │ 13 │ 湖 南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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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 北 │ 04 │ 新 疆 │ 14 │ 广 东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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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 西 │ 05 │ 山 东 │ 15 │ 广 西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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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 06 │ 江 苏 │ 16 │ 四 川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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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 宁 │ 07 │ 浙 江 │ 17 │ 贵 州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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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 林 │ 08 │ 安 徽 │ 18 │ 云 南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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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09 │ 江 西 │ 19 │ 西 藏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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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 西 │ 10 │ 福 建 │ 20 │ 海 南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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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参加所在省辖联行往来的行号,由省分行编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