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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04:1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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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颍州、颍泉、颍东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工作。
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 政府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政府和村(组)集体出资构成,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
(一)政府出资部分从被征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行政划拨用地为每平方米20元;
(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标准为参保农民每人4000元。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由个人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7200元、10800元三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费。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直接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缴,个人缴费由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收缴,及时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补贴。
第十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并提供征地批复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复印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确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发放《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一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个人缴费,且村(组)集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足额缴纳费用的,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30元;
(二)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60元;
(三)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发给20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1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90元。
个人未缴费,但村(组)集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足额缴纳费用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个人和村(组)集体应缴纳的费用,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年龄的,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帐户中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将本息退给参保人,并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投资、拆借、抵押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足额征缴造成流失,或挤占、挪用、克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沪高法批字第82号报告,对“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第二条第(一)(二)两项提出的两个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该报告第二条第(一)项指出3种一般的破坏军人婚姻的情况,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办法处理。如果犯错误的人是党员、团员或干部,建议党、团、行政组织酌予处分。其中“军人本人不愿意追究的”这种情况,是指军人妻子虽有过通奸行为,但军人本人不愿意追究,可免予刑事处分。所谓不愿意追究,也包括军人在案件作其他适当处理后,并不坚持要求给予刑事处分这一情形在内。至于对这项规定是否可以反过来理解,即虽有过通奸行为,但军人要求追究的,可给予刑事处分。我们认为,不能作这样的理解,对军人要求追究的,是否给予刑事处分,仍应按照该报告第二条所规定的总的精神和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该报告第二条第(二)项中“利用职权威胁、利诱成奸的”,是指利用职权威胁成奸或利用职权利诱成奸,二者有其一,即可适用这项规定。这里所说的利用职权利诱成奸,则指利用职权以政治上物质上的利益相引诱,而达到成奸的目的。例如,许以入党入团,提职提级,给予某种荣誉,或者慷公家之慨,不应奖励而奖励,不应记工分而记工分,不应多发供应票证而多发,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与利用职权相联系的。
三、报告所附李××破坏军婚一案,经查阅原卷,看不出被告有利用职权威胁或利诱的情节。但被告事前不听军人警告,与军属通奸被发觉后,又企图串通军属隐瞒罪行,没有悔改表现,这些情节是严重的,如果影响恶劣,也可以考虑判一点刑。由于在报告和原卷中看不出该案造成的影响,因此,究竟需不需要判刑,请你们研究决定。
此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涉及两个政策问题的请示

(64)沪高法机字第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审核虹口区人民法院报批的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另附案例)时,对“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中,有两条政策理解无把握,请示如下:
第一,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提到:“军人本人不愿意追究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办法处理”。可否理解为:如果军人要求追究,可以依法给予刑事处分ⅶ
第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对于与军属通奸,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利用职权威胁、利诱成奸的;或者明知为军人未婚妻子而与之结婚、姘居的,都应给予刑事处分。”其中“利用职权威胁、利诱成奸的”是指利用职权威胁和利诱成奸的,才能给予刑事处分,还是指利用职权威胁成奸,或者利用职权利诱成奸,只要两种手段中有其一,即应给予刑事处分ⅶ
基于对上述政策的理解无把握,我们在讨论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认为,李××利用职权利诱军属王××成奸,而且成奸前不听军人警告,事发后,又企图串通王××隐瞒罪行,军人张××和部队组织上都提出要求严加惩处,可以判处李××短期徒刑(最多不超过一年);另一种意见认为,李××虽系利用职权引诱军属通奸,但属一般性质,可以不判徒刑,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1964年3月3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府发[2003]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1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七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办工作。
  第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政务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责任制,确保政务督办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作为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担负着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实的任务。政府办公厅(室)应由秘书长、部门办公室应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政务督办工作,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政务督办工作,赋予必要的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省政府督办室是承担省政府综合政务督办工作职能的机构,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有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责,与市、州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机构组成全省政务督办工作体系,确保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有效运行。
  第六条 政务督办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四)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提案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每一时期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积极地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对上级、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跟踪督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认真办理,及时落实。对于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按时报送办理进度情况。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考核,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省政府督办室按本规则的要求,对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完成省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领导批准督办的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办结时限等项目登记立项。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市、州或部门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办结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四)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文字简洁、准确地向交办机关写出《政务督办报告》。
  (五)催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可派人深入实地,了解和掌握办理落实情况。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确定领导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三)通报制度。省政府督办室对各地、各部门完成省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办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务督办信息上网运行管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机构承办督办事项形成的各类信息,在安全保密前提下,应按要求及时输入四川省政府资源网专业栏目内,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政务督办工作效率。
  第十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政治坚定。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严谨。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严谨细致、深入实际、踏实认真,勤政廉洁,严于律己,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
  (三)工作务实。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务实、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