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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9:1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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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浙农政发〔2007〕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冷藏、浸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申请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种茧育、丝茧育场所2公里以上,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有自备桑园。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其中小蚕专用桑园必须占20%以上;并具备与浙江省地方标准《桑蚕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再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五)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生产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有不少于5万张的年生产能力。

  (三)有与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桑园及相关设施。每期生产1万张蚕种须配备100亩以上桑园,并具有与与浙江省地方标准《桑蚕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蚕具和检验仪器。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2万张蚕种须再配备1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20%,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六)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蚕种冷藏、浸酸设施、设备。冷藏每10万张蚕种须具备能控制目的温度的冷藏库房60平方米,冷藏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须具备相应的专用库房。

  (二)水电充足,有保障。

  (三)有相应的孵化试验催青室、蚕种胚胎解剖室。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冷藏一代杂交种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冷藏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五)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蚕种所必需的固定营业场所、催青、检验等设施。

  (二)有1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的销售、技术服务能力。

  (四)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蚕种生产、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二)蚕种生产基地、桑园等设备、设施情况说明、清单。

  (三)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四)新建蚕种生产、冷藏、浸酸的,还应提供由省农业厅出具的蚕种生产条件评估报告。

  第八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场所和催青设备、检验室及检验仪器情况说明、清单。

  (三)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农业厅审批;省农业厅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和申请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由省农业厅统一监制,并无偿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厅发有关涉及蚕种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蚕 种 生 产 许 可 申 请 表

申请者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生产基地地点
生产类别 生产规模




件 注册资本 万元 蚕(蔟)室 平方米
技术人员 人 催 青 室 平方米
检验人员 人 低 温 室 平方米
桑园面积 亩 保 护 室 平方米
贮 桑 室 平方米 检 验 室 平方米
冷藏库房 平方米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
农业
行政
主管
部门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农
业厅
审批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农业厅印制

蚕 种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表

申请者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经营类别 经营方式
经营区域



件 注册资本 万元 营业场所 平方米
技术人员 人 检 验 室 平方米
检验人员 人 催 青 室 平方米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 农
业 厅
审 批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农业厅印制


关于发布《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的公告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关于发布《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的公告

中定协〔2010〕5号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省、部级奖)已经国家测绘局同意并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通过,将于近期获准正式设立。根据国家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见附件一)及《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见附件二),并已经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发布试行。


  附件一:《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14545

  附件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14546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1999年11月3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杨复光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5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必要时,可以增设特等奖一项,奖金5万元。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有重大工艺改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和决策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新见解,方法上有创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软科学成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
  (三)三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候选项目提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在本市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奖金应按照获奖项目直接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其中,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70%。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直接参加人的获奖情况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等考核、奖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政府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六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评奖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参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