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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13 02:4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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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为了全面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精神,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
1.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多种有效形式。允许和鼓励科技成果拥有者在进行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时,区别情况,选择适合技术特点与发展要求的收益分配方式。
2.着眼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正确处理科技成果完成者、成果转化实施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团结协作、联合攻关的分配机制,不断提高科技开发的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3.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通过多种形式支付科技人员报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报酬与效益挂钩的工资和奖励制度;可与科技人员签订技术承包协议,按协议支付报酬;可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分配给科技人员;可
从单位拥有的技术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划给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科技人员也可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技术性工作。
4.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单位签订协议,可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单位同意的证明,办理企业登记。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积极推行技术入股
5.科技成果拥有者可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价,认缴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技术出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相应的科技成果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其他类型企业参照执行。
技术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按所持股份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6.科技成果入股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一般情况下,可由股东各方协商评估作价,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股东均需对科技成果作价金额达成协议。
合资一方为国有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科技成果的评估结果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7.以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最高不超过35%。高新技术成果需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下同)。
8.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国有企业、科研院所改制时,对职务成果作价入股的,在该技术股份中可以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在改制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将前三年职务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所新增留利的不超过10%部分,作为原单位技术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公司股份,划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为鼓励公司
着眼于长远发展,可将提取的技术积累中的一部分用于奖励今后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对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成功的项目,可适当加大技术积累的提取比例,但不超过改制前三年新增留利的20%。
提取的技术积累一般不超过改制时进入公司股本的原单位净资产的30%。原单位在前三年已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的,改制时可相应扣减技术积累额。
10.鼓励科技人员在企业、科研院所改制时,以现金认购数量较多的公司股份。
11.科技人员持有的技术股份所得红利再投资本企业的,可按《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浙政〔1998〕1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工资、奖励等收益分配上进一步向科技人员倾斜
12.进一步改革工资、奖励制度。积极推行工效挂钩、技术承包和岗位工资制。有条件的单位可试行岗位工资与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坚决克服平均主义,适当拉开科技人员与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差距,加大奖励力度,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岗位技能、工作业绩和经济效益密切
挂钩。
13.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成果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14.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提取不低
于20%的比例进行奖励。
15.职务成果单位对科技成果在两年内不实施转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对作为技术储备而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职务成果,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成果完成者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
16.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住房分配方面应适当向科技人员倾斜,优先解决优秀科技人员的住房问题。实行货币化分房后,也可从单位实际出发,对科技人员建立相应的住房补贴制度,提高科技人员的购房支付能力。



1998年10月17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建立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副县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城建委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配合市城建委对房产行业经营行为和各种违反房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管理;负责对二、三级市场房产转让、抵押、租赁、互换等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登记和合同的备案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发布房产市场信息;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测绘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全市城乡房产产权、产籍、产业日常管理,负责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登记,管理全市房产档案,监督管理房产测绘活动。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参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标准的制订,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验收。

(八)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的经租、修缮工作;负责全市私房政策、代管房政策等落实工作。

(十)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各项房改政策;建立和完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三大住房供应体系;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安置管理工作;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白蚁防治、灭杀等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城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系统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草拟综合性报告、文件和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秘、收发、档案、保密、信息、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信访投诉的接待;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行风建设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订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计财科

负责编制局年度财务预算;负责编制财务年报和经济、财务的综合性统计工作;负责局资金综合调度;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工作;负责住房资金的核算、管理工作;做好局本级资产管理工作。

(三)产权与交易管理科

承办各类房产产权转移的立契过户、各类房产权属的登记与发证、日常房产权属监理及相关工作;负责审理预售进场登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售情况公示;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测绘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存量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房屋测绘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负责全市地号统一编制;负责对房地产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市房屋租赁工作。

(四)综合开发管理科

负责商品房预售证审核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房地产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企业信息收集、交流工作;参与制订房地产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安置管理工作;参与商品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改建工作。

(五)房政管理科

负责对公房房屋的经营、维修、管理及租金的收缴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负责直管房的安置、拆迁调配、变更转户、档案资料等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管理;负责商品房、房改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审批及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余额拨付审批;负责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监督;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审核;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等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六)房产档案管理科

负责房产信息网络的建设、开发、维护;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类房产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房产信息服务;负责对房产档案的管理和查阅利用工作。

(七)白蚁防治管理科

负责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和旧房白蚁灭治工作;负责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及灭治工作;负责白蚁防治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白蚁生活习性防治药物的研究;负责对全市各白蚁防治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八)房改保障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市属及部、省属在舟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本级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办理原有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工作;负责办理定海城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审查和配租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房地产管理局机关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四、其他事项

撤销市物业管理所、市房地产交易所,其人员和编制成建制划转市房地产管理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9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提款报账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提款报账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苏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了规范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合理有效地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现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提款报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贷款协定》、《项目协定》和世界银行的《支付手册》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合理有效地使用本项目的世界银行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三条 各级利用世界银行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按本办法,组织本项目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四条 各级项目办的财务组设在财政部门,负责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报账业务。

第二章 费用类别及支付比例
第五条 本项目建设期所发生的费用需按《贷款协定》规定的类别和比例报账,由世界银行根据各类不同的支付比例予以支付。本项目规定的费用类别及其支付比例如下:
类别 世界银行贷款支付百分比
-- -----------
(1)工程
(a)项目A部分〔不包括
下述类别(1)(b)和(1) 25%
(c)中提及的内容〕
(b)项目A部分下的土地 20%
平整、土壤改良、土方、植
树和田间道路
(c)项目B部分(1)中的 75%
培训中心
(2)货物 100%的国外支出;
100%的国内支出
(出厂价)及75%的
国内采购的其他货
物的国内支出
(3)所有项目部分(不含项 100%
目B(2)(c)部分)中的
咨询服务、培训和研讨会
(4)项目B(2)(c)部分
中的咨询服务 20%
第六条 世界银行对本项目发生的征地费用、各项税收支出、国内以人民币计取的保险费、运杂费和行政管理费用等以及合同预付款超过合同金额15%的部分不予支付,世界银行不予支付的费用由国内配套资金解决。
第七条 除符合规定的追溯贷款条件的费用可以支付外,对贷款协定签字日期前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对贷款账户关闭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也不予支付。

第三章 提款申请方式
第八条 向世界银行申请提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偿还支付方式:是指偿还项目办已经支付的货物、工程、劳务或培训考察等款项。偿还支付应全部通过国家项目办专用账户支付。
2.直接支付方式:是指将世界银行贷款直接支付给第三者(供货商或承包商)。
3.特别承诺支付方式:是指通过竞争性招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世界银行对商业银行作出的特别承诺。

第四章 专用账户的开设
第九条 国家项目办开设美元专用账户。为了便于提款报账,加速资金的周转,地方各级项目办财务组应开设人民币专用账户,专户储存本项目的各项资金。

第五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条 所有提款报账必须根据国家项目办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项目办财务组应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以及有关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证明文件等,按不同类别、收款人、货币分别填制摘要表(附二)或费用报表(附四至五,附七),并按不同收款人、货币填制提款申请书(附一),报送上一级项目办财务组。有关提款申请书、摘要表、费用报表经逐级审核并汇总、填制后,由省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项目办申请报账。
第十二条 发生的国外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和考察费用及国家和省项目办统一采购的招标物资分别由国家项目办和省项目办财务组填制规定的表格,由国家项目办向世界银行办理提款报账。
第十三条 国家项目办对省项目办财务组报来的提款申请书及有关报表和文件予以审核合格后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第六章 提款报账的证明文件、单据及其存档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办财务组应为本级已发生的费用提供或准备相应提款报账的报表及有关证明文件,所有的提款报账,应提交三份提款申请书(附一)原件,一份摘要表(附二)或费用报表汇总表(附三)及费用报表(附四至五,附七)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如下:
1.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限额以上的土建工程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并附两份合同、发票、付款证明。一份世界银行批准无反对意见电传、工程结算单或工程验收报告。
2.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限额以上的货物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并附两份合同、发票、付款证明,一份世界银行批准无反对意见电传、装运证明、提货单或货物验收证明。
3.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限额以上(咨询公司)或5万美元(含5万美元)限额以上(咨询个人)的咨询服务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并附两份合同、咨询发票、付款证明、世界银行批准无反对意见电传。
4.单项合同金额在限额以下的土建、货物、咨询服务提款,应报送一份费用报表(附四)。有关原始凭证和证明文件不需要报送国家项目办,保留在费用发生地的项目办财务组,以备审计和世界银行的检查。
5.自营工程费用的提款,应报送自营工程费用报表(附五)。同时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自营工程工程量清单(附六)报送并保存在乡(镇)项目办财务组,其他有关单据和证明文件也保留在费用发生地的项目办财务组,以备检查。
6.由省组团的出国培训、考察费用的提款,应报送一份培训、考察费用报表(附七)并附一份出国培训、考察费用预算表(附八)、出国任务批件、培训或考察大纲、对方邀请函、出国任务计划批复的复印件,回国后应填制出国培训、考察费用报销单(附九)并需在回国后1个月内将出国培训、考察费用报销单及原始凭证(复印件)送国家项目办办理报销手续;国内培训、考察费用的支付,应报送一份培训、考察费用报表(附七),并附培训、考察的计划、通知复印件、人员名单各一份,国内培训、考察费用支出明细清单(附十)三份。
7.对于世界银行《贷款协定》中规定,需要提交世界银行预审的合同的提款报账应在确认收到世界银行对合同的无反对意见电传后才能进行,此类合同的报账应提交两份合同和世界银行批准无反对意见电传。
8.省项目办财务组应按上述规定向国家项目办报送摘要表(附二)或费用报表(附四至五,附七),并在报送费用报表的同时报送费用报表汇总表(附三)。报送的摘要表应使用中、英文分别填写,报送的费用报表汇总表应使用英文填写,提款申请书、费用报表及其他报表和清单使用中文填写。
第十五条 省项目办财务组向国家项目办报送的摘要表或费用报表和费用报表汇总表均应附载有报表内容资料的计算机用3英寸软盘。
第十六条 由各级项目办负责的招标采购、出国培训和考察、工程项目建设和国内培训、考察等业务所支出费用的有关原始凭证和证明文件均留在本级项目办财务组存档。
第十七条 附一应统一使用A4纸张填制报送,附二至五,附七应使用A3纸张填制报送,附六,附八至十应使用A4纸张填制报送。

第七章 报账时间
第十八条 自世界银行通知本项目正式生效之日起,即可进行追溯期间费用报账工作,追溯报账应根据追溯期投资计划,经对追溯期工程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追溯报账期间自1997年11月1日起至1998年7月31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的各项合格费用均可向世行申请报账。
第十九条 自项目正式签字起至项目建设结束期间的合格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进行报账。省项目办财务组原则上应每月向国家项目办申请报账一次。报账时间规定如下:
1.乡(镇)级项目办财务组应在每月终了1周内将有关报账资料报送县(市)级项目办财务组。
2.县(市)、市(地)、省级项目办财务组应在收到下一级项目办的报账资料1周内,经审查合格、手续齐备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国家项目办应在收到省项目办财务组报账资料经审查合格、手续齐备后,尽快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项目办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 省项目办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提款申请书(略)
二、摘要表(略)
三、费用报表汇总表(略)
四、费用报表(略)
五、自营工程费用报表(略)
六、自营工程工程量清单(略)
七、培训、考察费用报表(略)
八、出国培训、考察费用预算表(略)
九、出国培训、考察费用报销单(略)
十、出国培训、考察费用支出明细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