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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被超期羁押不能获得国家赔偿/肖福林

时间:2024-07-24 09:5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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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与吴某商议去砸货车玻璃盗窃车内钱财。当晚,三被告人来到江西省大余县工业城附近,窃取停在一饭店门口一辆大货车内财物人民币5000元。2012年3月31日,三人因该盗窃行为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另查明,吴某某、张某某及吴某曾因涉嫌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实施另一盗窃行为,于2012年3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后因该起盗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三人遂于同年3月30日被释放。


分歧

对于本案中三被告人因在赣州市章贡区实施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被羁押20天是否被超期羁押,若被超期羁押能否得到国家赔偿等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该违法行为最多只能受到15天的行政拘留,而他们却被羁押20天,属超期羁押,应当对至少5天的超期羁押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三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最多只能受到15天的行政拘留,而他们却被羁押20天,属超期羁押,但有违法与合法之分,主要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过错,若无过错,应属合法超期羁押,若有过错,则属违法超期羁押。在国家赔偿方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三被告人目前为止对可能至少5天的超期羁押不能获得国家赔偿。但建议完善侦查机关的过错追究制度。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本案三被告人被羁押20天是对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第八十四条规定,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可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本案中,因三被告人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且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性质应属行政违法行为。章贡区公安分局在发现三被告人在章贡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三被告人给予刑事拘留20天后撤销案件并予以释放符合法律规定。在三被告人违法行为被确认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三人因该违法行为而被羁押20天,实质上是其对实施该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承担了一定的行政责任。

2.公安机关不能以三被告人涉嫌行政违法,需要进行行政处理为由而对其再次进行羁押,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三被告人行为属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有关刑事拘留决定书、刑事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等材料能够证明三被告人已经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了被羁押20天的相应不利后果,上述证明材料虽然形式上是刑事材料,但因三被告人的行为非犯罪行为,因此上述材料实质上相当于行政拘留案件材料,应当视为对三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理,若再行对三被告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将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结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政拘留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三被告人属超期羁押,但无论公安机关是否存在过错均不能得到国家赔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只能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而本案中,三被告人却因在章贡区实施的违法行为被羁押20天,对此存在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有关三被告人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即只认可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对行政程序或如本案一样名为刑事实为行政程序中类似情况未予认可。但笔者认为,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只要行为人被羁押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均应属超期羁押,而不应限于刑事诉讼中。同时笔者认为,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将超期羁押区分违法与合法的超期羁押两种。其次,有关三被告人对超出行政拘留法定上限的部分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中三被告人在章贡区的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规定,故三被告人不能获得国家赔偿,法理认为本案中三被告人被超期羁押是其对公安机关办案存在一定程度偏差所理应承担的后果,而不论公安机关是故意还是过失。

4.侦查机关应当高效处理行政与刑事案件,对其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将行政案件故意办成刑事案件进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提高侦查机关的执法办案效率,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侦查机关应强化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甄别意识,并提高识别的效率;其次,有关立法或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法律漏洞给予弥补:对于经查,侦查机关确实存在故意以刑(事)代行(政)的行为的(非故意举证责任由侦查机关承担),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超过违法行为应受行政拘留处罚部分的期限确定为非法拘留期限,由侦查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被超期羁押人的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在对案件的定性上从一开始就做出科学、合法的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

  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落实“十二五”规划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精确管理,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实施的经办工作,全面施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各项待遇按规定发放和支付,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
  (一)抓好已出台配套法规的实施。重点抓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施行,抓紧修订经办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实施到位。
  (二)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起草和修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争取在上半年出台实施。
  (三)强化宣传和学习。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法》和配套法规的宣传教育,跟踪做好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的解疑释惑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培训。
  二、扎实做好扩面征缴支付工作
  (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按规定支付。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以新施行地区为重点加大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督导力度。落实“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的待遇支付。落实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补助水平政策以及居民医保部分新增补助资金购买大病保险政策,减轻参保对象大病负担。大力推广社会保障“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地区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为重点,推动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努力提高缴费人员比例。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职工参保工作。全面施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引导符合条件人群普遍参保。重点做好城镇居民、大中小学生、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大力推进事业单位和各类高风险企业、服务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力争使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推动企业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加生育保险。2012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新农保、城镇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3.05亿人(其中城镇居民1400万人)、3.6亿人、4.75亿人、1.82亿人(其中农民工6800万人)和1.42亿人。
  (六)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预案。规范基金征缴行为,强化依法征收。2012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分别达到14600亿元(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13400亿元)、4900亿元、386亿元和215亿元。
  (七)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和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纳入居住地社区管理。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地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充分利用基层工作平台开展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开展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探索基本医疗保险、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2012年底全国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率达到78%以上。
  三、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八)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总结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试编工作经验,完善基金预算数据库。强化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建立预算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及时跟踪宏观经济形势对基金影响,研究建立基金运行监测制度。推动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管理。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研究制定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总结交流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经验和做法。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和平稳运行。
  (九)加强社会保险运行监控工作。研究探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管理办法,开展经办管理岗位和环节风险评估,建立正常的评估机制。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基金完整安全。全面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制度,保障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清欠和反欺诈工作。扎实推进缴费诚信制度建设,全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不少于参保总人数的20%。依法加大待遇支付稽核工作力度以及对欺诈骗保冒领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系统内建立社会保险反欺诈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逐步形成联合防范和共同打击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例收集分析汇总通报工作。全年清理收回企业养老保险欠费180亿元。
  四、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实施中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经办工作。加强新农保个人账户管理,继续开展个人账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抓好县、乡、村三级经办管理示范点建设,推动基层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加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应用步伐,基本实现经办电子化。
  (十二)做好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相关经办工作。落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以及领取失业金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推进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和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和分级管理,研究将医疗保险的管理从医院延伸至医师。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费用分担和激励惩戒并重的机制。强化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控,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探索建立与医疗服务机构和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继续做好门诊统筹的经办管理工作。落实《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操作规程》,继续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严格工伤康复费、工伤预防费支出管理。做好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十三)做好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经办工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管理服务程序,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经办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经办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经办流程。做好养老、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和“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后的经办服务工作。
  (十四)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督查,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提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办理转移业务。更新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强化跟踪服务,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顺畅。制定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做好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经办工作。
  五、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精确管理
  (十五)加快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步伐。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国家标准,推动完成《社会保险术语 基础部分》、《社会保险术语 医疗保险部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家标准和《医疗保险药品编码》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社会保险术语养老保险部分》、《社会保险术语 工伤保险部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流程规范》4个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十六)加强社会保险数据管理应用。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情况检查和数据整理活动,提升权益记录质量,规范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邮寄等工作。切实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以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计台账指标体系的应用,推动常规统计数据与联网数据分析相结合,丰富统计分析成果。充分发挥集中型数据库的作用,开展业务经办运行的联网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和违规就医等行为。
  (十七)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制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规程》,规范网上业务经办。开展“电子社保示范城市”推荐评比工作。做好社会保障卡发放和应用工作,拓展社会保障卡应用领域。加强经办机构信息化职能部门的业务建设。
  (十八)推进社会保险精算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和职工医疗精算报告制度,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新医改、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险影响、基金中长期财务风险为重点,组织开展精算专题分析,充分发挥精算在决策和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精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研发工伤保险精算分析模型,规范精算业务流程,扩大精算应用范围。开展以地市以上医疗保险精算为重点的业务培训,提高精算的专业化水平。
  (十九)做好社会保险运行分析。继续组织开展各项社会保险运行分析工作,从实际出发,重点分析未参保集体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老工伤”纳入社会统筹、待遇调整后对基金的影响,医疗保险提高待遇、即时结算、门诊统筹、地级统筹等对基金的影响,以及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筹资和待遇水平关联度等问题,做好相关储备。
  六、夯实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基础
  (二十)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继续开展社保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争取10月份前90%以上省级经办机构完成达标验收。组织开展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培训和社会保险业务电子档案管理调研,逐步规范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二十一)加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建设。加快基层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继续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解决人员、场地不足以及工作条件落后等问题。规范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劳动保障协理员服务行为。完成全国首批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试点验收,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启动地市以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做好准备。
  (二十二)提高经办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启动社保经办机构“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继续举办全国地市以上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和省级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培训班,加强对经办管理精算、标准化、信息化、内控管理、基金预算等专业人员的培训,强化业务技能。
  七、不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二十三)做好《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研究报告》成果应用。进一步加强经办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经办机构资源配合,规范经办机构设置,加强对经办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标准、经费保障等问题的探索和研究,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相关的工作。
  (二十四)优化经办服务模式。积极打造“以信息化为支撑、管理服务一体化”的新型经办服务格局,按照统筹城乡要求,推进各项社会保险统一经办。同时探索开展外包服务,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
  (二十五)加强系统文化与作风建设。深入开展经办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围绕“培育社保文化,弘扬社保精神”,大力宣传经办系统先进单位、个人的优秀事迹,在全系统组织社保文化与社保精神征集活动,增强系统凝聚力。推行经办业务公开、经办机构办事公开,拓展政务信息渠道。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的各项措施,提高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

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确保执行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制度建设、执行、监督等工作任务,强化制度执行,分析动态,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等。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为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必要时,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者重大工作事项,经召集人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下列工作情况,应当在联席会议上通报:

(一)市政府办公室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及深化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落实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及招投标管理制度情况;

(三)市监察局开展行政监察情况;

(四)市财政局落实部门预算、政府性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情况;

(五)市国土资源局落实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利用制度情况;

(六)市审计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审计监督情况;

(七)市法制办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新出台的制度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等情况;

(八)市安全监管局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情况;

(九)市政务服务中心落实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情况;

(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公共资源(资产)交易工作制度情况。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

(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需提请共同研究制定防范对策及解决办法的突出问题;

(二)需要提请协助与配合的工作事项;

(三)其他需要提请共同研究的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成员单位通报制度执行的有关情况;

(二)讨论研究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三)对制度执行的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九条 每次联席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经与会部门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报市政府。如有必要,会议纪要可以抄送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事项,可以另行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再作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提出议题的单位向市政府专题请示。有关报告应当写明不同的意见及依据。

第十一条 与会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泄露会议内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