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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与刑事归责并非一致/齐昌德

时间:2024-06-30 12:0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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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其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适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刑事诉讼中刑事责任的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存在一定差别,不宜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唯一定罪证据。

  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时候,应正确区分交通管理上的责任与刑法上的责任。即刑法上规定的义务与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可能并不完全重合。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通常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认定行为人的责任,这种认定是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例如:货车司机白天因故将车停在公路边,后面的一辆小轿车飞速驶来,撞到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小轿车司机当场死亡。货车司机拨打“110”后迅速逃离。此种情形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逃逸的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但这里的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该条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它完全不考虑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存在过错。

  而根据刑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行为人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存在过错,行为人根本就不存在有罪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而本身并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交通肇事罪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对行为人的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保护现场、不立即报警,不应当成为构成犯罪或法定刑升格的根据,只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认定其构成犯罪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作者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4月3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医院和彭巴医院。

  第四条 莫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敷料和化学试剂。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
  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
  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医生的月工资标准见本议定书附件。从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该标准如遇到莫桑比克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将中国医疗队医生的工资按月拨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中国医疗队医生有权按月把月工资中的20%可兑换货币汇回中国。
  5.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并免费提供使用水、电。
  6.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他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旅差费。
  7.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三十天带工资的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春节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前三个月,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三日在马普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代表
     史  锐          埃恩妮·德·阿尔梅伊达·玛托斯
     (签字)               (签字)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关于《铜川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铜川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试行办法
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62号)精神,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推进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协调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金融机构、企业广泛参与,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积极配合”的总体思路,以评价促发展,扎实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优化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全力打造“信用铜川”,促进全市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评价对象
  按行政区划,分为市级及各县(区)。
  三、评价体系
  (一)指标体系
  辖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六大因素、47项指标,其中定量指标43个,定性指标4个。
  经济环境:主要评价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市场化和开放程度、产业结构优化状况、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对金融业的影响。指标包括:人均GDP、财政收入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非国有经济工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每亿元GDP能耗、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进出口总额增长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重、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重、城镇人口占比、城镇劳动就业率、规模以上企业资产收益率、规模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
  信用环境:主要评价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发展状况和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指标包括:企业逾期应付账款占比、企业欠税率、不良贷款率、贷款利息收回率、城镇信用社区占比、农村信用户占比。
  法治环境:主要评价金融债权的维护程度、金融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效率。指标包括:金融胜诉案件执行率、金融债权回收率、金融案件结案率。
  行政环境:主要评价当地政府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支持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和宣传金融知识的力度。指标包括:政府部门对金融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干预金融活动的程度、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业发展和稳定的支持力度、政府部门对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程度。
  中介服务环境:主要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模及业务状况对金融业的影响。指标包括:每万人注册律师数、每万人注册会计师数、信用担保机构数占比、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占比、信贷市场主体评级企业占比。
  金融运行状况:主要评价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发展趋势以及金融在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指标包括: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比率、银行卡消费额占社会商品消费零售总额比重、贷款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中长期贷款比率、商业银行资产利润率、直接融资总量占比、证券经营机构覆盖率、上市公司占比、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财产保障金额与GDP比值。
  (二)评价方法
  根据陕西省所制定的评价打分方法,结合各项指标的权重,计算出分值,并依据该分值对全市金融生态环境状况做出综合评价。
  1、定量分析根据《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见附件1)的指标值,比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权重表》(见附件3),按照层次分析法计算出分值。
  2、定性分析根据《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定性指标调查问卷》(见附件2)的结果,比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权重表》(见附件3)打分。
  (三)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四级:得分区间在80-100为A,在60-79为B,在45-59为C,在0-44为D。
  四、数据采集
  (一)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见附件1)中的各项指标值的采集工作,并按时向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报送。
  (二)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见附件1)中的各项指标值的采集工作,并按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五、评价程序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评。各县(区)政府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征求金融部门、企业、居民和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了解当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并根据评价指标表计算本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分值。
  (二)现场考核。市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收集的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类。
  (三)分析评议。考核组在现场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县(区)的金融生态环境情况进行分析评议,弄清影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问题,做出综合评价。
  (四)通报情况。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综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六、组织领导
  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县(区)政府要成立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开展自评。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配合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确保实效。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的研究分析和利用,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附件1: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
  附件2: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定性指标调查问卷
  附件3: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及权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