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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郊区法庭执行案件司法统计分析/王春胜

时间:2024-07-12 13:3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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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郊区法庭执行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王春胜


  2008年,北安市人民法院郊区法庭共受理执行案件50件。收案总标的金额92.00万元。全部执行完毕案件42件,执结率为84%,执结标的83.90万元,实际到位标的77.00万元,实际到位率为91.77%。在所收案件中,共收民间借贷案件21件,占收案数的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4件,占收案数的28%;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6件,占收案数的12%;涉农案件6件,占收案数的12%;其它民事纠纷案件3件,占收案数的6%。

一、经过对本年收结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2008年执行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收案数增加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2008年我庭执行案件较上年有所增加,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数50件,比2007年的42件增加8件,增长比例为19%。预计今后几年我庭受理的执行案件数将继续增加,人少案多的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2、农村土地补偿费和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明显增多

  在2007年以前,农村土地补偿费和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较少,2007年为2件。2008年此类案件明显增多,全年共受理此类案件6件,占收案总数的12%,案件数为2007年的3倍。由于近年来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村民小组、村委会在集体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对土地补偿款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分配,导致一部分没有得到或少得到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向法院主张其权利。而且该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多数案件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

3、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

  以2008年为例,该院全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14件,占所受理执行案件总数的28%。该类执行案件一般申请执行的标的数额较小。在我庭去年受理的8件赡养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均在2000元以下。全部赡养执行案件中标的最小的是每月60元,标的最大的是每月150元,相对于其他案件的执行标的而言,执行标的一般较小。案件分布的地域性明显。我庭去年所受理的8件赡养执行案件均发生在农村,15名申请人、被申请人都为农民。从当事人居住的地域来看,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农村,且具有地域广、路途遥远、居住相对松散等特点,农村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也就失去了自我生存的保障能力,赡养费用和子女的供养便成为其生活的唯一来源。并且该类案件还具有被执行人多属社会的低收入群体、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案件的执行具有反复性等特征。

4、个案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

  从2008年收、结案数及执行情况看,个案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主要表现在:一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情况突出。不少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就已经采取变卖等形式转移了财产;有的被执行人在进入判决宣判后就外出不归,导致进入执行程序后要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要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执行线索无法查明而执行不能;二是涉及群体性案件执行困难。涉及群体性执行案件因为当事人多,矛盾复杂,一旦处理不好就会产生涉法信访、上访事件。如某信用社申请执行某村民不当得利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当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该村民就多次以上访为名抵制执行,而作为申请执行人,一旦权利不能及时实现,就指责法院执行不力,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三是土地补偿案件执行难度大。一部分没有得到或少得到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向法院诉讼,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土地补偿款已经分配完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二、解决措施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仅要依靠法院自身努力去解决,也要有整个社会力量的积极努力和配合。针对目前执行工作的严峻情势,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想办法、挖潜力、重创新,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

1 、合理运用“执行用尽”的原则指导实践

  多数情形下,法院执行就是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寻求公力救济的途径。既然是救济,就有可能实现得了,也有可能实现不了。当使用一切执行手段仍不能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案件就应当结案,未执结案件时,正确、合理地运用“执行用尽”原则来处理问题,在当前及以后的执行工作中尤为必要。要落实好这项原则,就要努力转变当事人的片面观念,进一步用宣传来确立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执行理念,主动告知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执行中的权利和责任,充分说明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的努力、困难和问题,取得当事人和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执行工作从“案件执行不了就是法院的责任”的观念误区中走出来,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提高执行人员综合素质,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讲究灵活性

  法院执行工作的灵活性,就是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创造性地决定执行方法和实施执行手段。其实质就是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开发多种思路,把握复杂环境下执法的特点,达到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也更加复杂,仅仅依靠原有的一些执行方式来解决问题,已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创新执行方式已是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要有创新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探索,充分利用、准确适用法律去解决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弥补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有了创造意识,不等于具备了创造的条件和才能,其才能的发挥还取决于深厚的理论积淀,要善于在实践中总结和发现,只有丰富的知识蕴藏才能做到厚积薄发。讲究执行工作的语言艺术,语言艺术要有合法性、合理性、专业性和灵活性,做到讲法、讲理和讲礼。讲法,就是要针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盲点作出说明和解释,使被执行人充分明白其应尽的义务和拒不执行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讲理,要求执行人员对当事人要以理服人,化解被执行人的敌对态度。由于执行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行人员还不能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提高执行效率,因此,加强业务培训,定期考核,使其有一种紧迫性和压力感,对提高执行水平也是非常必要的。

3、充分发挥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重要作用,减少执行成本,提高效益

  在执行过程中以最小的执行成本,实现最大的执行效益,采用委托执行方式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这不仅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有利于各级法院干警树立整体观念。解决“委托执行难”,除强化法律规定外,重要的是对执行人员加强顾全大局观念教育,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额外负担”等思想,与此同时,应由有关部门制定委托执行的监管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实施情况,增加委托执行的力度,从而发挥其重要作用。对此我国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其更加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4、以新思路新方法提高执结率
  多措并举限制“老赖”高消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这种情况:法院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的身份拿着法律规定对抗制裁,却出入在灯红酒绿的高档消费场所,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满足自己各种需要和消费。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堵住其高消费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要使恶意赖债者有钱花不了,有钱不敢花,赖债的目的不能得逞,声誉受到影响,从而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具体办法为:(1)、通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经法律审查后,制作申报财产清单,被执行人在清单上签字盖章,备案存查。在保障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和生活前提下,对其申报财产中可执行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先予执行,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成员只能在法院限定的其申报财产的范围内进行消费,超过此消费,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说明理由和财产来源,未经法院许可,视为违法规定的高消费,予以制裁。(2)、对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给限制消费须知,告知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从事的消费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利用媒体,对通过以上督促仍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在其居住地区通过电视、报纸、新闻等媒体发布公告或到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居委会及有关娱乐场所张贴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告知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以及不得从事高消费行为等情况。同时还可以警示社会上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真实面目,以防再上当受骗,减少和避免经济、民事纠纷的发生。(4)、对确认违反执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搜查或群众举报,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须知的高消费行为或隐藏财产行为的,应立即依照民事诉讼102条第6款或刑法313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预期效果,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5、调动知情群众支持法院工作的积极性。法院的执行力量是非常有限的,而且这种情况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改变,发动知情群众用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对以所谓“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但申请人和执行人员“认为”其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无具体线索的案件,只要能提供有用的线索就按所提供案件的执行标的,按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此经费由申请执行人支付,这样,即不增加法院的经济负担,又使申请执行人付出较少的支出,就能使案件圆满执结,是提高结案率行之有效的措施。

6、对于涉农执行案件,选择执行季节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农民的收入季节性较强,农闲时很多被执行人外出打工,难以寻找,且多数家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农忙时,很多被执行人又忙于生产和收割,如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影响其生产和收入,实践中一般应选择在秋收后至春节前这段时间执行,因这段时间农民的庄稼已收割完毕,喂养的牲口猪只等已长肥,外出打工的人员也要带着收入回家过年,这样人也好找,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由于农村案件的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少,执行起来劳神费力,很多案件都难以一次性执结,因此在执行中应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要从思想上说服被执行人接受执行,并引导其从被执动接受执行往主动履行义务方向发展,对一些难以一次性执结的案件,要说服被执行人定立履行计划,并督促其按期自助履行,从而减少一案多次执行的麻烦,这样即节省开支,又可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关于中国派遣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的补充议定书

中国 阿拉伯也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关于中国派遣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的补充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五十一名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荷台达大医院工作,具体人数、专业或职务详见本补充议定书附件。

  第二条 中方派遣的医护人员为中国医疗队的组成部分。
  医护人员在荷台达大医院改修,医疗器材、药品以及住宿等开业条件具备时并由也方通知中方后派出。

  第三条 中方派遣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一切事宜均按中、也两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十六日在萨那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期间的医疗费用(指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治疗的费用)由也方负担。

  第五条 本补充议定书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本补充议定书为中国医护人员到也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八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门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卫生部部长
      李 琛 光         穆哈默德·艾哈默德·阿斯巴赫
      (签字)               (签字)

新余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发〔2003〕1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部门:

  《新余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努力搭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全市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㈠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家庭没有住房,靠租房度日,以及家庭住房被乡、村列为危房的农村家庭。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享受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家庭。

  ㈡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㈢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的管理

  对常年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每户一证;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救助证》和《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

  在年度审核中,要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是农村救助对象领取救助款物的凭证,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县级民政局核发。县(区)、乡(镇)、村要做好证(卡)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救济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㈠救济标准的确定

  1、常年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补助200元;

  2、临时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补助60元。

  ㈡救济款的发放

  1、常年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定量救济,由乡(镇)按季度发放救济款;

  2、临时救助对象由乡(镇)半年发放一次救济款;

  3、在有条件的地方,常年救助对象的救济资金要尽量通过当地信用社发放。临时救助对象救济资金的发放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救济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济资金的筹措主要是各级财政投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济资金测算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
  已列入农村低保资金的地方,要将低保资金转为农村社会救济资金。

  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金,仍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渠道解决,并要确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等救助对象的救济资金,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与农村社会救济资金混合使用。

  要加强对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济资金、五保供养金和农村政策性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拨付、使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拨入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拨入乡(镇)民政所,以保证各项救济资金不被挤占、抵扣、挪用。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特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特困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㈠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㈡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济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卫生、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在农村特困群众医疗、子女就学、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救助措施,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