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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盗窃罪与侵占罪?/龙城飞将

时间:2024-05-14 14:1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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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盗窃罪与侵占罪?——从许霆案与梁丽案说起

龙城飞将


  近年来,一些案例引起国人的高度重视,如许霆案、梁丽案等。这些案例都是使了一个大大的蹦极跳,从无期到无罪(梁丽)或轻罪(许霆)。人们热议的焦点不外乎几个方面:

罪与非罪

  人们不停地在追问,为什么国家审计署审计政府要员们热衷于发展自己及其家人子女的个人经济,致使国家财政的钱即全体人民的钱几十亿甚至几百亿成了问题资金,其中许多资金被跑冒滴漏无人追究,为什么现在却抓住弱势的许霆和梁丽不放?
  人们还在追问,从无期到无罪和轻罪,这样大的起伏,法律依据何在?这两个案件都不复杂,案情都是十分清楚的,问题是怎么定性,对照法律条文该定什么罪。近现代西方的一些法治原则,尤其是刑法法治的原则,已经进入到我国。直接的表现是,进入到了刑法的具体规定中。疑罪从无、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等,均在刑法和刑诉法中可以找到相应的文字规定。
  问题是,自称懂法律的一些人,或者握有老百姓生死予夺大权的官员们为什么不遵守法律的规定擅自给依法不该判罪或不该判重罪的下等人判重罪,同时却令那些鱼肉人民的窃国大盗逍遥法外呢?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某些著作等身,自称或被称为法律专家或泰斗的人们,在评论这些下层人民受刑时的言论却把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抛之九去霄外呢?

此罪与彼罪

  在上述案件中,一些人的思维模式是,先认定他们有罪,再去找他们犯了哪些罪。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这也不要紧,在侦查阶段这么做,我们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侦查就是存疑求证的过程,先有一种假设,再根据已有的线索寻找到新的线索。
  但到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就不能这样了,此时思法的思维模式应当是无罪推定,一个案件的材料送来检方和法院应当先找其瑕疵。找到瑕疵就退回补充侦查。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能够找到新的证据,就依照有罪进行起诉和判决。找不到新的证据,即存疑的地方没有合理合法的解释,就“疑罪从无”,无条件地释放。

盗窃罪、侵占罪与不当得利

  盗窃罪与侵占罪,这两个罪名,无论在刑法的条文规定,还是在大学刑法的教科书上,都不成问题,不可能混淆。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却分不清了呢?比如许霆案和梁丽案,都存在着是否这种争议。
  此外,还有人把侵占罪的争议扩展到民法的不当得利。其实,在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规定也是清楚的,不可能随意混淆的。
  人们喜欢用犯罪构成四要素来分析案件,尤其许霆案和梁丽案都不乏这种分析。在此,我们姑且把共同的地方略去,只讲其要点。
  与侵占罪相比,盗窃罪的要点即质的规定性是:采取秘密手段,把财物从所有人的控制下转移到自己的掌控之下。若公开的“拿”走是抢夺,若用暴力公开地“拿”走是抢劫。显然,许霆和梁丽的行为均不符合这种特征。而且,这种认识,第一是法律的规定。第二,是教科书有此解释。第三,全国的老百姓凭直观的感觉也是这种认知,这说明盗窃罪的立法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与盗窃罪相比,侵占罪的要点是: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有许多著名的专家都曾经认为许霆与梁丽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但是他们忘记了,许霆和梁丽是不是拒不交还?若是拒不交还,就是侵占罪,若不是拒不交还,当公安人员找到时就交出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就不应当界定为拒不交还。
  与侵占罪相比,不当得利的要点是,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毫无悬念,许霆和梁丽均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

司法蹦极:从无期到无罪和轻罪

  何为盗窃罪,实质上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也不是实践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司法机关的某些办案人员和某些法律专家不这么认为,因而他们才大肆宣传许霆和梁丽是犯了盗窃罪。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对司法机关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从无期到无罪或轻罪,这惊人的一跳,发出许多质疑。当然,专家们也对中国的大众有抵触情绪,他们经常的口头蝉就是,别人不懂法律。其实,他们的这种认为正是远远地偏离了法律。
  还有的法律专家认为,许霆和梁丽的处理体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对说这话的专家,我们简直不知道该怎么想,不知道这些专家读过最基础的刑法学教科书没有,不知道他们是不是仅凭脑中的印象和感觉、道德的直觉在那里凭着“专家”的身份发言。
  试问,对许霆案,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又给定了罪名,能说是法律的温情吗?
  试问,对梁丽案,盗窃罪名显然是不能成立,案情十分简单,为什么还关押了九个半月?为什么做出不起诉决定了,还留个尾巴说符合侵占罪的特征,这是什么思维,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可以说,这些做法,既不是有罪推定,也不是无罪推定,而是“有罪断定”。
  还有的专家,因为其是专家,所以说话就是“真理”。发言的声音很大,却很不负责任,信口开河,胡乱下定义。但是,一个案例,观点几十种,真理最多只有一个。因此,有的专家就把抢劫罪和抢夺罪分不清,抢夺罪和盗窃罪分不清,盗窃罪和侵占罪分不清,侵占罪又和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分不清。
  在许霆案和梁丽案,都由无期到无罪或轻罪,一个大大的司法蹦极。

到底哪一个是正确的?

  许霆无期的判决正确,还是无罪的判决正确?若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成立,无期的判决就是正确的。此时,就不要难为办案人员,也不要给法律的温情,直接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就是了。问题是判决时找到不合适的法律依据。
  梁丽,无期正确,还是无罪正确?若盗窃罪成立就是无期,没有任何悬念。老百姓不要指望得到法律的温情,没有社会地位的下层人物只可能得到加重的处罚。盗窃罪不成立,为什么羁押这么长时间,此时是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所以,这几个案件,最终是全国人民给专家们补课。希望专家们真正在不要作为法盲又顶着专家的桂冠胡乱发言。
  这些案例公诸于众,使中国的大众对专家们和司法的机关的办案能力、法律水平、思想觉悟大大地提出一些问号。

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的争议
既是多余的,又是必要的

  关于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不当得利的争议是多余的,因为它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在教科书的定义也是清晰的,不存在任何不可理解的地方。这种争议只是暴露出许多人欠缺知识。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政文〔201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行政执法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执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执法不当引发的行政争议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提升行政执法机关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当前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坚持职权法定,依法履行职责

  1.严格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在行政辖区内行使行政执法管辖权。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严格遵守处罚法定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3.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标准,正当合理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处罚决定要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畸轻畸重。

  (二)严格执法资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1.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2.开展行政执法不得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3.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或者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法、顺序、时限等进行。

  2.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应当进行立案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3.严格依法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定案;没有直接证据的,须形成比较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才能定案;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必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及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对重大事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严格实施查封扣押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者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完善执法文书送达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送达。

  7.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时限规定。凡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依法可以延长且确需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时限幅度内,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或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公开承诺的,要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四)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执法文书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

  2.行政执法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禁止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除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当场不作出处理决定会影响执法工作的情形外,行政执法文书应尽可能使用打印式文书,并进行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

  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对办结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会同本部门其他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4.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三明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备案制度。

  三、切实抓好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一)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树立严格执法和科学执法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既要注重发挥查处违法行为的治标功能,又要注重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要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的执法理念。要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通过行政复议、执法检查、案件报备、案卷评查等途径强化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依法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和行政执法投诉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增加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三)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落实。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做到权责明确,落实到位。同时,要紧紧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薄弱环节,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岗位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五附加议定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五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于1994年9月14日在汉城签署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五附加议定书》。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五附加议定书


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签署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30条第2项的规定,万国邮政联盟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在汉城大会上通过了对本组织法的下列修改,待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修改后的第八条)
区域性邮联和特别协定
1.邮联各会员国,或它们的邮政主管部门,在国内法令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区域性邮联并订立有关国际邮政业务的特别协定,但协定的条款,不得比有关各会员国所参加的邮联法规的条款较为不利于公众。
2.区域性邮联可以派观察员列席邮联的大会和各种会议,行政理事会和邮政经营理事会的会议。
3.邮联可以派观察员列席区域性邮联的大会和各种会议。
第二条
(修改后的第十三条)
邮联的机构
1.邮联的机构,是大会、行政理事会、邮政经营理事会和国际局。
2.邮联的常设机构,是行政理事会、邮政经营理事会和国际局。
第三条
(修改后的第十七条)
行政理事会
1.在两届大会期间,行政理事会根据邮联法规的规定,主持邮联的工作。
2.行政理事会的理事,以邮联的名义并为邮联的利益行使职权。
第四条
(修改后的第十八条)
邮政经营理事会
邮政经营理事会负责处理有关邮政业务的经营、商业化、技术和经济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修改后的第二十条)
国际局
邮联在其会址所在地设立一个中央办事处,定名为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由总局长领导并受行政理事会的监督。国际局是一个执行、辅助、联络、信息和咨询机构。
第六条
(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
邮联的法规
1.邮联组织法是邮联的基本法规。它列有邮联的组织条例。
2.总规则列有确保实施组织法和进行邮联工作的各项规定。它对各会员国均有约束力。
3.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列有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和关于函件业务的各项规定,这些法规对各会员国均有约束力。
4.邮联的各项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对参加这些协定的各会员国作出了除函件以外的其他各项业务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仅对参加国有约束力。
5.实施细则包括为实施公约和各项协定所必需的执行措施,由邮政经营理事会根据大会所作的决定来制定。
6.对第3项、第4项和第5项所列各项法规的保留,列入附在邮联各项法规后面的最后议定书内。
第七条
(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
邮联法规的签字、认证、批准和其他核准方式
1.大会产生的邮联法规由各会员国全权代表签署。
2.实施细则由邮政经营理事会主席和秘书长予以认证。
3.邮联组织法由签字国尽快予以批准。
4.邮联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规的核准方式,按各签字国的宪法规定办理。
5.如果某一国家未批准组织法或未核准它已签署的邮联其他法规,组织法和其他法规对已批准或核准的各国仍属有效。
第八条
参加附加议定书和邮联其他法规
1.未签署本附加议定书的邮联各会员国,可以随时参加本附加议定书。
2.原参加各项法规、但未签署经大会重订的这些法规的各会员国,应尽快参加这些法规。
3.在第1、2两项所指情况下参加各项法规的证书,应送交国际局总局长,由其转交各会员国政府。
第九条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附加议定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附加议定书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
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制定了本附加议定书,其各项条款与列入组织法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和价值,本附加议定书一份正本经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签署,并交由国际局总局长存档,以资信守。由大会所在国政府送交各缔约国一份副本。
1994年9月14日在汉城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