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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的思考/黎军

时间:2024-06-26 20:0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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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的思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黎军

减刑、假释是我国在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法院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法院在人员少、审判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办理了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为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法院减刑假释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着程序不规范、不统一、质量不高等问题。1999年,长沙市中级法院率先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听证审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发表监督意见;此后,全国部分法院也陆续推行裁前公示和公开听证。此举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司法行为,提高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但并未从机制上解决减刑假释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要切实解决问题,必须进一步探索减刑假释的司法规律,必须着手改革减刑假释的工作体制。

一、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性质研究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采取由监管机关(公安、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法院裁定、检察院实施监督的工作模式。对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权力性质归属,理论与实务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权力性质应纳入审判权范畴,理由是:1、刑法将裁定减刑假释权力赋予审判机关行使,且法院内部由具体审判庭负责审理此类案件,则此种权力当然属于审判权;2、减刑假释是对服刑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或方式作适当变更,应当也只能由法院作出裁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行政审核权,理由是:1、从刑事政策角度而言,减刑假释的目的在于促进罪犯改造,是一种行政奖励而非对原判决的改变,其实质为行政审批程序;2、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系依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其单方面进行认定,无矛盾对抗的双方,不备诉讼的基本特征,不适用审判规律,不能说由法院行使的权力就一定属于审判权范畴。以上二种观点,莫衷一是,直接影响到各地法院减刑假释的观念、做法和工作机制。
我们认为,必须对减刑假释的司法规律和工作特点进行分析,才能正确判断法院减刑假释的权力性质,对此,可以通过对裁定减刑假释与减刑假释建议权、审判权的比较分析中得出结论。1、裁定减刑假释不同于监管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权。减刑假释建议权是监管机关依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罪犯进行考核、评议,然后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建议权的行使,系由监管机关单方面提出,遵循行政管理规律,与行政权“主动性、单方性、强制性”等特征相符合,故减刑假释建议权应认定为行政权性质。而裁定减刑假释是法院对监管机关报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审查立案后再依一定程序进行审核,尔后作出裁定。该权力行使过程中,始终遵循司法规律,且强调程序优先原则,故法院裁定减刑假释不应属于行政权。2、裁定减刑假释也不同于审判权。不能因为刑法将裁定减刑假释之权力赋予法院行使,就认为必然属于审判权,审判权以“被动性、居中裁判性”为主要特征,而法院对减刑假释进行司法审查,无矛盾对抗的双方当事人存在,与审判权相比较,裁定减刑假释更具有主动性和单方审查批准的特点,所以说,法院裁定减刑假释与法院审理案件行使审判权虽然均遵循司法规律,但其权力运行机制并不一致,其权力性质归属亦不尽相同。
综上,我们认为,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属于审判权与行政审核权的有机结合,其权力性质应认定为司法审核权。

二、现行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未遵循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规律设置相应机构
刑法和法院组织法未明确减刑假释属于具体何种审判职能,亦未确定具体由法院哪个部门行使。全国法院做法不一,但基本上将此职能附属于某一具体审判业务部门行使。近20年来,长沙市中级法院经过了由告诉申诉庭(现为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等部门行使减刑假释司法审核权的过程。从现实情况看,无论将其职能设置于哪个部门,都存在与该部门司法规律和工作机制不相适用之处。刑事审判庭与审判监督庭遵循审判规律审理刑事和再审案件,强调中立裁判和程序对抗之特点,而裁定减刑假释则遵循司法审核规律,强调效率、程序公开、审核公正之特点。如将减刑假释审核职能设置于刑事审判庭与审判监督庭,同样的法官既审理刑事和再审案件,又对减刑假释案件作司法审核,必然会造成法官自觉去比较二类案件孰轻孰重,法官也明显会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刑事和再审案件的审理中,这样很难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特别是,如果减刑假释审核工作与刑事一、二审案件审判业务同属一个部门负责,同一部门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又审核罪犯的减刑假释,司法意识也很难适应。此外,由于一个审核部门管辖多个司法业务,职责多、任务重,对减刑、假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亦无法及时作细致、系统的调查研究。
(二)现行法院审核减刑假释的工作机制不统一、不规范
现行法院审核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重大弊端之一是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以及管者不裁、裁者不管的管理与裁定相脱节,法院只就监管机关提交的减刑假释材料进行公式化审核,其裁定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1、法院书面审核不规范。监管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后,法院主要适用书面审核,一般是“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罪犯一批,一批一批办,一个一个监管机关办”,法院基本未核实监管机关上报的减刑、假释材料的真伪,仅对所报材料反映罪犯明显存在违纪违规情形的,不予裁定减刑假释,据统计,近5年来,长沙市中级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假释的案件,仅占所审理案件的0.3%。可以说,监管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对罪犯是否获得减刑假释,事实上具有决定作用。其不足之处在于:(1)法院不了解罪犯的表现,仅凭监管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难以及时、准确地把握罪犯的改造情况,使法院对监管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审查流于形式,监管机关成为实质的减刑假释审核机关,这恰恰与监管的行政机关性质不符。同时也导致法院难以全面客观地作出公正裁定,而且透明度不高,容易引起社会对办案公正与否的猜疑。(2)法院这种“批发市场式的”办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以及减刑假释权利的享有者罪犯均没有介入,在程序上不健全。2、听证审核程序不规范。开庭听证审核较书面审核透明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避免了暗箱操作,既有效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此举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并向全国推广。但这种审核方式在运转过程中也存在问题:(1)法院人少案多,很难将精力全部集中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核中,且减刑假释案件有季节性特点,此举给法院增加了许多工作量,影响到其他审判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法院对减刑假释申报往往不能及时作出裁定,更降低了减刑假释措施在改造活动中的直接影响力。因此,长沙市中级法院目前仅限于对假释案件采取听证形式,而减刑案件仍以书面审核为主。(2)由于欠缺统一可操作性的规范,现有的对减刑假释案件听证审核与完整意义上诉讼程序化还有相当的距离。各地法院各自为政,裁前公示如何具体操作、罪犯如何在法庭陈述、是否吸收有关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减刑假释听证程序等不规范,办案的透明度并不彻底,案件质量在形式上虽有提升,但实质公平尚须进一步探索。
(三)现行法院审核减刑假释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罪犯权利的保护
依据法律,获得减刑假释是罪犯的重要权利之一,但是,罪犯能通过什么程序主张其减刑假释权利?又能通过什么程序使自己的减刑假释权利在法院审核时得到保障?从目前减刑假释的全过程看,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机关最能及时、全面地掌握罪犯的改造表现,对于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能否适用减刑假释最具有发言权,由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是合理的。但罪犯个人主张权利,无任何必经的程序来保障,其不能申请减刑、对公示有效质疑、申辩等,也不能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复议、申诉等。罪犯在减刑假释的全过程中,由于法院缺乏听取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无法有效保证罪犯的权利得到实现。对罪犯权利的忽视,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

三、法院减刑假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程序性规定较为原则,不具体
现行涉及减刑假释制度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部分中、高级法院也就此出台了一些可操作性的规范文件。总的来说,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的对象、限制条件、实质条件和审核期限规定比较具体,实践中很好操作。但是,程序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适用何种程序、机构如何设置、工作机制如何规范等等,均未规定,导致各地法院操作不一。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过于原则性特点是导致实践中减刑假释程序工作机制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部分法院和法官思想认识有一定偏差
  部分法院和法官思想上认识的偏差也是导致减刑假释工作产生系列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认识偏差主要表现在:1、部分法院对减刑假释工作重视不够。部分法官甚至部分法院认为减刑假释案件只是公式化办公,认为其他案件比减刑假释案件更为重要,他们没有将减刑假释工作与司法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等服务宗旨联系起来,没有意识到减刑假释工作同样关系到法院工作的质量,同样是法院工作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2、各地法院对减刑假释的认识不统一。关于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权力性质是审判权与行政审核权的观点争议,集中反映为到法院工作中,主要表现为各地法院对减刑假释工作的做法不规范、不统一,做法多样,机构任意设置,忽视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此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3、部分法院改革创新意识不够。由于对减刑假释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法院和法官对办理此类案件积极性不高,欠缺改革创新意识,不会主动去完善减刑假释工作机制。

四、世界各国有关减刑假释的经验
1、美国。(1)美国各州州长有权对本州犯人的刑期实行赦免或减刑。美国总统对联邦罪犯有类似的权利。通常,由按法律规定任命的赦免委员会详细审查申请、进行调查,并向总统提出积极的建议。特别是在那些盛行死刑的州,人们往往要求州长对死刑犯减刑。美国的法律或传统中没有大赦。(2)美国由假释委员会(司法部下设假释委员会,没有法院的参与)决定是否对罪犯假释,各州均设有假释委员会,其成员由州长任命。假释委员会通常是一个大型假释机构的组成部分,该机构在罪犯获释出狱后对其进行监管。犯人在何时有资格获得假释属州法律权限。因此,各州的情况可谓千差万别。在法官只裁定最重刑罚的判决制度下,犯人可以在服完,譬如说,1/3刑期后获得假释的资格。假释委员会成员一般在狱中与有可能获得假释的犯人举行简短会晤。委员会通常对犯人在监狱内的改正情况感兴趣,但也不可避免地会考虑犯罪事实和犯人的前科。
2、日本。(1)减刑是日本刑罚“恩赦”制度的方式之一,由宪法规定,属内阁的权限,由内阁决定,经天皇认证,然后执行。(2)日本的刑法中规定了假释,由监狱长向“地方更生委员会”(行政机关)提出假释申请,该委员会须对行为人的人格、在监狱的表现、入狱前的生活方式、家属关系、其他关系等进行调查并进行审理,审理以会面为原则。
3、俄罗斯。(1)俄罗斯刑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制度,大赦由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作出,特赦则由总统决定,但该国没有减刑的规定。(2)至于假释,则明确由法院决定,并针对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其他情况,规定经过不同的刑期才能假释。
4、台湾。(1)减刑为赦免制度四种方式之一,由行政院交主管部对减刑进行研议,总统最终决定。(2)台湾刑法第10章规定了假释制度,监狱报请法务部,由法务部决定是否假释出狱。
5、澳门。(1)澳门刑法对大赦、赦免及特赦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减刑制度。(2)当服刑已达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满六个月时,如符合下列要件:A经考虑案件之情节、行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于执行徒刑期间在人格方面之演变情况,期待被判刑者一旦获释,将能以对社会负责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属有依据者;及B释放被判刑者显示不影响维护法律秩序及社会安宁,法院给予被判徒刑者假释,但假释之期间相等于徒刑之剩余未服时间,绝对不得超逾五年,且实行假释须经被判刑者同意。
5、法国。法国的假释由司法部决定,执行法官负责监督执行。
6、德国。德国的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司法部的下设机构,德国的假释是由司法部下设的法院决定,并通过聘任假释官来具体负责假释人员的监督、救济。
五、对解决减刑假释现存问题的思考
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不仅有利于促进刑罚目的实现,更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既然已明确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属于司法审核权,就必须从减刑假释的规律着手,遵循司法程序行使司法审核权,不能以形式上的书面审和走过场式的裁前公示、听证开庭而放弃实质意义上的审核权;必须与审理刑、民、行政、审监等案件相区分,采取符合其规律的机制、体制来处理。因此,要使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走出困境,必须从工作机制上进行改革。
我们认为,改革减刑假释工作机制,将减刑假释案件从审判庭剥离出来,放置独立机构行使,有助于保障罪犯权利,维护监管秩序,有助于提高减刑假释工作的透明透和公正性,促进社会和谐。为了给未来修改法律提供经验,也为了解决目前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工作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建议在减刑假释案件较多的部分中级以上法院试点,设立专门的“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配备专门审核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官,以提高审核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与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协调,“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在类别上仍作为刑事(审判执行)庭,可称为“刑X庭”。

六、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的研究
(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具备完全条件
1、案件发展具备条件。1980年至1990年,长沙市两级法院审结减刑假释案件7505件;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后,因减刑假释案件均收归中级以上法院审理,长沙市中级法院的减刑假释案件的数据为:1998年2310件,1999年2364件,2000年2385件,2001年2582件,2002年3207件,2003年3806件,2004年5515件,2005年5656件,2006年达到6650件。从2006年的数据看,减刑假释案件占当年全部审结案件的59.83%。长沙地区现有执行机关13个,包括省属监狱、看守所6个,市属监狱、看守所4个,区县级看守所5个,2006年共关押服刑罪犯1.3万余名。近四年来,减刑假释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审核,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审判人员人数保持不变,2006年人均审核减刑假释案件475件,人均审结一、二审刑事案件16.5件,压力可想而知,如仍由刑事审判庭审核减刑假释案件,确实无法从机制上解决减刑假释案件的现存问题。
2、经验积累具备条件。因长期开展减刑假释审核工作,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两个业务庭已相当数量的刑事法官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工作经验,现有干部力量加上适当的增编即可解决新建机构的法官员额。
3、与其他职能机关对口衔接具备条件。至2006年底,长沙市中级法院管辖地的监狱主管机关(省监狱管理局)、看守所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监所检察主管机关(检察院)均已设置了针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独立工作部门。省监狱局设立刑罚执行处、省市公安机关成立监所管理处(支队)、长沙市检察院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了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等,已形成配套工作机制,如长沙市中级法院无此职能对口独立工作机构,明显影响工作联系和协调。
(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的意义
1、有助于规范法院的减刑假释及关联性司法活动。过去将把减刑、假释案件划归普通刑事审判业务庭管辖,导致对这项活动的数据统计、信息分析、问题调研等多方面工作,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对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缓刑犯的交接、监督、管理、考察、评价,对财产刑的执行等存在诸多困难、漏洞、甚至空白,设立独立机构,有助于这一减刑假释及关联性司法活动予以规范。
2有助于开展法院的司法专业活动。减刑、假释审核工作既非刑事审判工作,也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活动,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它完全属于专门的刑事执行程序;另外,把分属不同的各类刑事审判业务合属一个审判机构管辖,客观上易导致法官精力分散、思维混乱、业务不精的后果。设立独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司法工作专业化的要求,有助于人民法院培养专家型法官和模范型审判组织,有利于形成专家型精英法官队伍,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
3、有助于分解繁重的刑事司法工作任务压力和提高工作效率。如前所述,驻长13个执行机关年度关押服刑罪犯达13000余人;受司法文明进程、司法观念进步及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影响,年度减刑假释量已从8年前的2310人增长到6650人,往后可能仍将稳中有升;如此大的工作量仍然与刑事一审、二审案件合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显然压力过重;机制顺则事半功倍,机制阻则事倍功半。因此,实行这一改组也是提高刑事司法工作效率的需要。
4、有助于改革司法制度及司法工作机制。当前的刑罚执行及刑罚制度适用工作中尚有诸多缺陷和问题,已构成对犯罪预防、全面改造罪犯的制约因素。设立专门机构,有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有助于改革司法制度及司法工作机制。

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业经银川市人民政府1998年4月7日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1998年7月20日
            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模型、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银川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我市城建档案资料管理中心,其职责主要是接收、收集和保管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提供利用。


  第六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应逐步形成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七条 凡在我市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设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柜架,并具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和污染等安全措施。


  第八条 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要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按照《银川市城建档案接收进馆范围》(见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工业建筑与住宅、办公、文化、教育、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停车场、路灯、桥梁、涵洞、排水等建设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邮政等建设工程档案;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公路、铁路、航空等建设工程档案;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绿地、纪念性建筑、城市雕塑建设工程以及名木古树、名胜古迹的维修保护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市环保、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辖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由我市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我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我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档案。


  第十一条 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银川市工程建设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见附件二)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十三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报送,实行保证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交纳保证金。


  第十五条 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金的收取,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执行。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按要求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退还保证金。一年期满未报送的,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使用保证金补测补绘、收集整理档案材料,但结余部分,应当退还建设单位。
  (三)保证金交存期间的利息,用于发展城建档案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保证金由城建档案馆专户存储。用款时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列城建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档案形成之日起三年内由档案形成的单位保管使用,三年期满即按本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不得遗漏、损坏或者占为己有。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选择接收。
  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城建档案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第十八条 被撤消单位的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受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抢救。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城建档案丢失、损毁等其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的销毁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无故延期或拒绝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移交城建档案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严禁涂改、伪造城建档案,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对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城建档案泄密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城建档案损毁、丢失等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永宁、贺兰两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银川市城建档案接收进馆范围





  一、城市规划基础材料档案
  城市历史沿革、社会经济、资源、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壤、植被、气象、地震、地名等方面的综合性统计、汇编、年鉴、图表材料及文字说明。


  二、城市建设勘察测量档案:
  大地测量、地形测量形成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成果表、点之记、三角网、导线网、水准网图和地形测绘图;航测底片、航测原图、航测质量鉴定表、相片结合图各历史时期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原版图和印版图;综合性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探成果报告;分幅管网综合图和管网综合图。


  三、城市规划档案:
  城市现状图,城市规划依据及说明材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各种图纸、图表、计算材料、说明书、照片、录音、录像及有关审议、上报和上级批复过程形成的文字材料等;区域规划和典型的村镇规划所形成的各种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和说明书等。


  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1.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定额等文字材料。
  2.土地征用、划拨的图纸和文字材料。
  3.审批文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图纸。
  4.建筑管理、市政公用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档案。
  5.各历史时期的用地、建筑现状图等。


  五、市政工程档案:
  城市道路、停车场、路灯、桥梁、涵洞、河道、防洪堤坝、污水处理厂、泵站及雨污管道工程等竣工档案。


  六、公用设施档案:
  1.给水工程:水源、取水、净化、泵站、贮水池、输配水等工程竣工档案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2.供气工程:制(储)气厂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配置图、厂房和供气设施工程(气柜、调压站、输气管道网等)竣工档案;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供应点工程竣工档案。
  3.供热工程:热源工程、供热管网和附属设施工程竣工档案。
  4.公共交通工程:公共汽车和电车总站的分布图、线路图;大中型停车场、保养场的平面布置图;大修厂、电车整流站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档案。
  5.环境卫生工程:公厕、垃圾转运站、粪便和垃圾处理厂(场)、垃圾填埋场等设施分布图和重要工程竣工档案。
  6.供电工程:11千伏以上线路和电缆工程沿布图以及变电站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等竣工档案。
  7.电信工程:广播电视大楼和邮电支局以上的办公楼、营业楼的竣工档案;广播、电视、电讯等有线、无线通讯的机房、电台、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站等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线路、电缆等竣工档案。


  七、交通运输工程档案:
  1.主要公路及其大中型桥涵工程的竣工档案;长途汽车站的竣工档案。
  2.火车站、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桥梁、隧道等工程档案;货场、编组站工程总平面图及地界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平面布置图等。
  3.民航机场的场道、停机坪、夜航灯光、发油站、消防站、候机楼、武警楼、导航台、站区工程等的竣工档案和地下管线综合图。
  4.轮渡码头各项工程的竣工档案。


  八、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各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和管线综合图;大中型轻工、纺织、化工、电子仪表、机械工业、电厂、粮食副食加工厂、冷库、粮库、各种油料库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档案。


  九、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1.住宅:新建小区和旧区成片成街坊改造的总平面布置图和基础部分竣工档案以及各种建筑类型的竣工档案;能代表不同时期建筑风格和特色的建筑艺术水平较高的住宅以及新型(新结构、新材料等)住宅的竣工档案。
  2.办公楼: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的竣工档案。
  3.科学文化:各科研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和科学试验楼的竣工档案;文化宫、青少年宫、专业的影剧院(俱乐部、礼堂)、报社、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水族馆、老干部活动中心等竣工档案。
  4.教育:各级各类院校的总平面图和教学楼、理化试验楼、图书馆的竣工档案。
  5.卫生: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妇幼医院、防疫站、地方病、职业病防治所、床位在一百人以上的疗养院等的竣工档案。
  6.体育:体育馆(场)、射击场、游泳馆的总平面图和竣工档案。
  7.金融、商业、服务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营业楼;大中型百货商场(店)、外贸洽谈楼、宾馆、酒家、高层旅馆(含大饭店)、招待所等的竣工档案。


  十、名胜古迹、园林绿化档案:
  1.公园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的总平面布置图和管线综合图,主要园林建筑和动物笼舍的竣工档案。
  2.绿化现状图、绿地和苗圃分布图等。
  3.名木古树的历史记载、坐标位置、照片和统计等。
  4.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塔的竣工档案。
  5.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含石碑、石刻)城市雕塑等的照片、现状图、竣工档案、修缮记录等。
  6.清真寺及庙宇工程档案。


  十一、环境保护档案:
  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评价资料及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档案。


  十二、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十三、军事工程档案: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辖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四、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城建专业重大科研成果、专题报告、论著;不同时期建筑水平和建筑风格的重要专业设计、定型设计和建筑图集;施工新技术、新材料等的研究及其推广应用的技术经验报告等。


  十五、声像档案:
  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幻灯片等方面的档案材料。

附件二:    银川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规定




  一、银川市城建档案馆按照《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进行指导、检查、审验和接收工作。


  二、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本规定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应当包含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材料的编制要求、套数,交接日期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建设单位应当保存本单位建设工程所形成的全部工程建设档案图时,还须向银川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中的单份文件材料可采用复印,复印件由建设单位保存,原件报送城建档案馆。


  五、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建设过程和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做到完整、准确、签证完备。


  六、编制工程档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文件材料及排列组卷:
  建设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工程设计文件材料,按设计程序组卷;
  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按单体组卷;修改依据性文件材料,按单位工程集中组卷。
  (二)文件材料的规格:
  文件材料要求字迹工整、纸质优良、大小一致,文字材料纸张大小可用16开纸或A4纸,同一卷内要求同样规格;小于标准的要进行托裱。
  (三)文件材料的立卷厚度及编号:
  (1)文件材料立卷厚度不得超过3公分,立卷时要标明页号,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上角编写页号,两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编写页号,空白页不编号。
  (2)文件材料必须用棉线(不得用金属材料)在左边装订整齐,不得有重复材料,装订后装入档案盒。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各个施工阶段做好文件材料及竣工图收集和保管工作。
  在一个建设项目内,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类型的多个单体工程,可只编制其中一个单体工程的竣工图。但对其中有变更的部位还须编制相应的竣工图。


  八、编制竣工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图没有变动的,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二)施工图有局部变更的,在原施工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三)结构、平面等有重大改变的施工图,且不宜就原施工图修改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重新绘制施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九、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所有修改内容都必须修改准确,竣工图的修改方法如下:
  (一)对于少量文字和数字的修改,采用杠改法,即用一条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二)对于少量图形的修改,采用叉改法,即用“X”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画上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三)对于较多图形的修改,且不宜在原图修改的,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绘制后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十、绘制、修改竣工图必须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竣工图必须使用新的蓝晒图,绘制、注记要用黑色碳素墨水。
  “竣工图章”的式样和规格尺寸见图例。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退色的红色印泥盖印,加盖在右下角设计图标的上方或不压盖图形文字的地方。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审核后再签证。


  十一、竣工图的组卷要求与方法:
  (一)竣工图装订要求,按4号图纸(297×210mm)规格折叠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图标要外露,页号标在右上角,用棉线在左边装订整齐后放入档案盒内,每卷图纸不得超过3公分;
  (二)竣工图按单体工程排列,并按专业组卷。


  十二、卷内目录编制说明的编写:
  凡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的工程建设档案、表式和装具都必须执行城建档案馆的统一标准。
  每卷档案需填写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全部档案需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内容包括工程和工程建设档案的概况,工程单位名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十三、建设单位应向银川市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建设档案验收。


  十四、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审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预验收时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档案审验,可与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银川市城建档案馆在进行工程建设档案验收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十五、银川市城建档案馆应对报送的工程建设档案进行复查鉴定,鉴定合格的可办理进馆手续。建设单位凭进馆接收单和工程档案保证金收据,办理保证金的本金退还手续。


  十六、工程声像档案,是反映工程现场原有地物地貌和工程施工主要过程及建成后的建(构)筑物的照片和录像材料,工程声像档案的报送要求如下:
  工程照片(含底片)主要有:施工前的原貌;各施工阶段有代表性的照片,尤其是隐蔽工程、质量事故的照片;采用新的施工技术和新的建筑材料的照片;竣工后新貌(室内外)。每张照片都要有简要的文字材料,能准确说明照片内容,如照片类型、位置、拍照时间、作者、底片编号等。
  对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工程、特种工程,原则上要求报送声像材料,录音材料包括领导的重要讲话、重要会议的录音等;录像材料(包括影片)要能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如原貌、奠基、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内容。录音带、录像带、影片均要附有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录音、录像、影片内容的文字材料。

             “竣工图章”式样及规格


------------------------|       竣  工  图     |  ||-------------------|  || 编制单位  |           |5 ||-------|-----------|c || 编 制 人 |           |m ||-------|-----------|  || 技术负责人 |           |  ||-------|-----------|  || 编制日期  |  年  月  日  |  |------------------------|       8cm         ||-------------------|


民政部关于修订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修订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1990年8月15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减轻基层负担,决定对现行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统计指标进行精减和调整个别表式。现将新修订的《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从一九九○年度起按此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关于修改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1989]综字29号)的有关规定,除精减指标和调整表式外,其他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抓好统计年报的培训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抓好统计年报的布置和培训工作是做好统计年报工作的关键。要借用布置统计年报、决算的机会,按照新修订的《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内容,对统计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使统计人员熟悉统计表,吃透填报说明和统计指标解释的精神。部与省级民政部门如何统一使用电子计算机的问题,将集中培训,研究解决。
三、继续加强民政事业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字的可靠性,依然要从搞好统计台帐建设入手。各地要继续加强乡级民政统计台帐的建设和管理;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民政事业、企业单位统计台帐规范化建设的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四、要提高民政统计数据的质量。目前,《农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 民统综5表)有些统计数字的准确性有待于继续提高。其他一些统计报表的个别统计指标,仍有漏报和反映问题不真实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我部的统计分析工作。统计数字准确、及时,是搞好统计工作的生命。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应继续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填报民政统计数字。
对新的报表有何意见要求,请告我部综合计划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