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6]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意见》(宁劳社险[2006]29号)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全部参加企保。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农保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办理转接企保手续:
(一)折算。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相应结算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本金和利息,从2006年12月向前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标准见附表)。我市相应结算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本金和利息标准为:本金,按当期公布的缴费基数,乘以同期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计算;利息,1992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的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1996年1月以后的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
(二)补差。按上款规定计算本人参加农保之月至2006年12月的企保缴费额,以本人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向前抵冲企保缴费额并一次性补足差额后,其参加农保时间可以认定为参加企保时间,并计算缴费年限。
折算或补差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本人首次参加农保的时间,也不得早于该职工年满16周岁的时间。折算或补差后,农保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农保经办机构退给个人,集体补助部分予以封存。
办理折算或补差手续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
二、未按上条规定办理转接企保手续的乡镇企业职工,其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农保经办机构封存并继续以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乡镇企业职工自参加企保之日起,建立企保个人账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将其农保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结算给个人,并终止农保关系。集体补助部分纳入农保基金。
三、原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企保后,需要转接农保、企保关系的,必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应的转接手续。
四、按上述办法转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不得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已补缴的,由经办机构全额退回。本人可选择一次性结算养老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延长缴费年限,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五、凡原参加农保、现以企业职工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企保的人员,以及镇、村干部纳入企保后,原参加农保的,均按本规定办理农保转接企保手续。
六、养老保险独立统筹的区县,乡镇企业职工农保转接企保手续按本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相关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
七、各县区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扩大范围或降低缴费标准办理农保转接企保手续。以往做法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八、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公益广告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公益广告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公益广告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益广告是指单位或个人的为社会和公共利益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反映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需要,以广告为表现形式的文字、图片、音像等作(制)品。
第三条 本规定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公益广告的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益广告活动的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从业人员设计、制作公益广告。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的需要,阶段性公布公益广告设计、制作指导意见。
第七条 公益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点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
(二)主题鲜明,体现社会和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视听语言用法得当;
(四)画面色彩协调、美观大方,制作严谨;
(五)媒体特征把握准确,便于信息传递。
第八条 设计、制作公益广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文字、图片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10;
(二)影视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面积超过画面1/5;
(三)标注、显示企业产品名称、商标标识,以及涉及与企业产品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内容;
(四)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第九条 公益广告作品,其作者属于广告发布者的,可以自行发布;不属于广告发布者的,可以选择相应的广告发布者由其择优发布,也可以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给广告发布者发布。
广告发布者发布公益广告作品免收费用。
第十条 各类广告发布者应按下列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一)广播、电视每套节目不少于全所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二)电视媒体19:00时一21:00时时间段每套节目不少于该时间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体每年刊出的版面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四)大型户外匾、大屏幕、车体,每年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数量的3%:
(五)灯箱、霓虹灯、印刷品、招及其他形式广告发布者,执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数量。
第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数量发布公益广告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减、免、缓发布。
第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的,设施所有(使用)人应将其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所有(使用)人无力发布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发布。
第十三条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在每月月底前,持上一月份发布公益广告的脚本、图样、文字、录音、录像等资料(户外广告还需提交位置图),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组织市广告协会等单位,定期进行优秀公益广告评选活动,具体办法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评为优秀公益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表扬奖励,并可将作品展示、出版和推荐参加国家、省级评选。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定、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不按规定的时间、数量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闲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的,处200元罚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骗取公益广告备案登记的,处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论。逾期有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